(a)CA 公共事业 Code § 3370(a) 特此在州金库设立加州消费者电力和节约融资管理局基金,供管理局支出,以实施本分部的目标和规定。为 (e) 款的目的,或为实现管理局任何其他目的所必需或便利,管理局可在该基金内设立额外和独立的账户及子账户。
(b)CA 公共事业 Code § 3370(b) 该基金的资产应可用于支付根据本分部针对其收取的工资和其他费用。
(c)CA 公共事业 Code § 3370(c) 除第 3345 节另有规定外,基金中所有非普通基金的款项持续拨付给管理局,并可用于管理局在行使本分部项下权力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d)CA 公共事业 Code § 3370(d) 该基金代表管理局,可向管理局,或向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机构或私人实体借款或接收款项,以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授权在该基金中设立准备金。
(e)CA 公共事业 Code § 3370(e) 管理局可将基金中的任何或所有款项(包括任何账户或子账户中的款项)质押,作为支付根据本分部发行的任何特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担保。
(f)CA 公共事业 Code § 3370(f) 管理局可不时指示司库将基金中并非管理局当前所需(包括出售任何债券所得款项)的款项,投资于管理局指定的任何法律允许的证券。管理局也可指示司库将款项存入设在本州主要办事处的州立或国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计息账户。管理局也可要求将基金中的款项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以根据《政府法典》第 4 分部第 2 部分第 3 章第 4 条 (始于第 16470 节) 进行投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6305.7 节的规定,投资或存款产生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应存入该基金。基金中的款项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 4 分部第 2 部分 (始于第 16300 节) 的任何规定转入任何其他基金,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