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机构仅可根据第3章第4条(自第3340节起)行使其权力,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共事业 Code § 3310(a) 独立进行,或通过与公共和私人第三方签订协议,或与公共或私人实体合资,设立、融资、购买、租赁、拥有、运营、获取或建造发电设施及其他项目和企业,或为参与方提供项目或计划的财政援助,以补充私人和公共部门的电力供应,考虑到截至 August 13, 2001 已投入运营或正在开发中的发电设施,并确保以公正合理的费率向加州消费者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b)CA 公共事业 Code § 3310(b) 赞助、融资、购买、租赁、拥有、运营、获取或建造符合条件的输电项目,如《政府法典》第63049.71节所定义。
(c)CA 公共事业 Code § 3310(c) 资助由能源委员会、该委员会及其他经批准的参与方管理的计划,供消费者和企业投资于具有成本效益的节能电器、可再生能源项目以及其他将减少加州能源需求的计划。
(d)CA 公共事业 Code § 3310(d) 依照第3章第7条(自第3368节起)资助天然气运输和储存项目。
(e)CA 公共事业 Code § 3310(e) 在 August 13, 2001 起 five years 内,在加州实现充足的能源储备能力。
(f)CA 公共事业 Code § 3310(f) 为老旧、低效的燃煤电厂所有者提供融资,以进行必要的改造,从而提高这些电厂的效率和环境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