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卡皮洛夫土地银行法案》,是对此特定法律部分的称呼。

Section § 86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州土地委员会处理的土地和环境项目相关的特定术语。它规定“委员会”指州土地委员会,“基金”指土地储备基金。“受托人”是负责该基金的州土地委员会。“产权和解”是指特定的土地交易,如交换或协议,旨在解决公共土地所有权纠纷。“减缓措施”是指为获得项目批准而需要采取的、旨在减少负面环境影响的行动;“项目”则指任何影响湿地的房地产开发。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的解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1(a) “委员会”指州土地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1(b) “基金”指根据第8610节设立的土地储备基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1(c) “受托人”指以土地储备基金受托人身份行事的州土地委员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1(d) “产权和解”指根据第6307节和第6307.1节进行的交换,以及委员会与其他人之间作为诉讼的一部分或代替诉讼,在公共信托产权问题的和解中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不动产交换、边界确定或其他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以及协议规定的必要转让或其他文件。
(e)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1(e) “减缓措施”指为减缓不利环境影响而采取的任何措施,这些措施是作为颁发项目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合法条件而施加的。
(f)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1(f) “项目”仅为减缓目的,指对现有或以前的湿地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不动产改进。

Section § 8602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湿地对加利福尼亚州环境、经济和社会的重要性。它承认了关于水域公共信托权利的争议,这些争议可能阻碍土地开发和保护。为了平衡这些利益,州政府认为解决这些争议是一项好的政策,因为这可以避免漫长的法律诉讼。此外,州政府要求采取措施来减轻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湿地等敏感区域。为了支持项目及时完成,州政府旨在高效地促进这些流程。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2(a) 湿地对于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福祉至关重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2(b) 在许多情况下,关于州内或沿水域是否存在公共信托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这种不确定性阻碍了私有财产权益所有者对这些土地的开发,也阻碍了公共信托土地的保护和公共使用。因此,为了保护、加强和维护公共信托,同时在适当情况下允许合理使用和开发,所有权和解将避免各方在旷日持久的诉讼中产生大量延误、不确定性和成本,并构成健全的公共政策。
(c)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2(c) 州政策要求对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进行缓解措施审查。
(d)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2(d) 州法律进一步要求对对某些环境敏感区域(包括湿地)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缓解措施。
(e)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2(e) 为了使项目能够迅速启动和完成,通过本分部的规定促进其完成符合州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