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的解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1(a) “委员会”指州土地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1(b) “基金”指根据第8610节设立的土地储备基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1(c) “受托人”指以土地储备基金受托人身份行事的州土地委员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1(d) “产权和解”指根据第6307节和第6307.1节进行的交换,以及委员会与其他人之间作为诉讼的一部分或代替诉讼,在公共信托产权问题的和解中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不动产交换、边界确定或其他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以及协议规定的必要转让或其他文件。
(e)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1(e) “减缓措施”指为减缓不利环境影响而采取的任何措施,这些措施是作为颁发项目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合法条件而施加的。
(f)CA 公共资源 Code § 8601(f) “项目”仅为减缓目的,指对现有或以前的湿地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不动产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