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8720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认识到其能源成本和对外国石油的依赖所带来的经济和环境影响。它指出加州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潜力,如太阳能和风能。
州土地委员会为州教师退休基金管理学校土地,旨在将这些土地开发成生产性资源。由于许多学校土地是孤立的,未能产生可观收入,因此整合它们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
通过租赁学校土地用于可再生能源,加州预计将获得碳排放减少、环境更健康、能源价格可负担、创造就业机会以及退休基金资金增加等益处。这项政策支持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同时保护环境。
Section § 8721
Section § 8722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美国内政部长合作,制定一项土地置换协议,将学校土地地块整合为适合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更大地块。这项协议应在2012年4月1日前到位,并应侧重于促进大型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并减轻其影响。
协议签订后,委员会的目标是将加州沙漠地区所有学校土地地块合并用于这些项目。委员会必须在每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进展。这些工作取决于美国内政部长的合作。
Section § 8723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程序:加州委员会在协议达成后的240天内,必须向美国内政部长提出土地置换方案。目标是在沙漠中创建更大、连片的土地,用于可再生能源项目。这些置换原则上应是等面积的,除非美国无法参与,届时可以使用等值的评估价格。为了保护州的利益,不符合公平市场价值的置换可以进行调整。委员会还必须与渔猎局协商,确保这些区域符合保护计划,并且不会损害受威胁物种的栖息地。与这些置换相关的费用可以由可再生能源租赁的收入支付。此外,委员会可以考虑并提出其他方案以实现目标。最终的置换批准需要通过正式会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