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认识到其能源成本和对外国石油的依赖所带来的经济和环境影响。它指出加州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潜力,如太阳能和风能。

州土地委员会为州教师退休基金管理学校土地,旨在将这些土地开发成生产性资源。由于许多学校土地是孤立的,未能产生可观收入,因此整合它们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

通过租赁学校土地用于可再生能源,加州预计将获得碳排放减少、环境更健康、能源价格可负担、创造就业机会以及退休基金资金增加等益处。这项政策支持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同时保护环境。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0(a) 高昂的能源成本正在给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和经济带来财政负担,并使该州更加依赖外国石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0(b) 加利福尼亚州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例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0(c) 州土地委员会代表州教师退休基金(STRS)管理着数十万英亩的学校土地,其中很大一部分具有建设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巨大潜力。
(d)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0(d) 根据《学校土地储备法》(第1章(第8700节起)),州土地委员会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将学校土地充分开发为州教师退休基金(STRS)的永久性生产性资源基础。
(e)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0(e) 大量学校土地未能从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中产生收入,因为它们是孤立的、内陆地块,其中大部分是偏远的沙漠土地。将学校土地地块整合为连片持有将有助于对这些土地进行健全有效的管理,以用于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
(f)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0(f) 2008年10月16日,州土地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支持以环境负责任的方式开发学校土地用于可再生能源相关项目。
(g)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0(g) 如果学校土地被租赁用于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该州将受益于碳排放减少、更清洁健康的环境、可负担的能源、更强的国家安全、新增就业机会以及为州教师退休基金(STRS)提供更多资金。
(h)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0(h) 促进在学校土地上推进、开发、评估和安装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是该州的政策。任何为可再生能源而进行的学校土地整合和开发都应确保该州独特而敏感的环境得到保护。

Section § 87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将“加利福尼亚沙漠”定义为称为加利福尼亚沙漠保护区的区域,该区域在《美国法典》的特定章节中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8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美国内政部长合作,制定一项土地置换协议,将学校土地地块整合为适合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更大地块。这项协议应在2012年4月1日前到位,并应侧重于促进大型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并减轻其影响。

协议签订后,委员会的目标是将加州沙漠地区所有学校土地地块合并用于这些项目。委员会必须在每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进展。这些工作取决于美国内政部长的合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2(a) 委员会应不迟于2012年4月1日与美国内政部长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以促进土地置换,将学校土地地块整合为适合大型可再生能源相关项目的连片持有地。该谅解备忘录应在可行范围内进行调整,以优先考虑最适合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的土地置换,包括用于减轻该开发项目影响的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2(b) 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委员会应尽最大努力将加州沙漠地区所有学校土地地块整合为用于大型可再生能源相关项目的连片持有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2(c) 委员会应每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报告谅解备忘录的现状以及加州沙漠地区学校土地整合工作的进展。
(d)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2(d) 本节的要求取决于美国内政部长的合作。

Section § 8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程序:加州委员会在协议达成后的240天内,必须向美国内政部长提出土地置换方案。目标是在沙漠中创建更大、连片的土地,用于可再生能源项目。这些置换原则上应是等面积的,除非美国无法参与,届时可以使用等值的评估价格。为了保护州的利益,不符合公平市场价值的置换可以进行调整。委员会还必须与渔猎局协商,确保这些区域符合保护计划,并且不会损害受威胁物种的栖息地。与这些置换相关的费用可以由可再生能源租赁的收入支付。此外,委员会可以考虑并提出其他方案以实现目标。最终的置换批准需要通过正式会议进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3(a) 根据第8722条备忘录协议签署后240天内,委员会应准备并向美国内政部长提交一份土地置换提案,旨在将加州沙漠中的学校土地地块整合为连片地块,以适用于大型可再生能源相关项目。在制定提案时,委员会应优先考虑有助于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的土地置换。
(b)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3(b) 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与美国进行等面积置换为基础。 如果美国无权签订此类协议,委员会可以提出基于等值评估的置换。
(c)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3(c) 尽管有 (b) 款规定,如果委员会根据现有可靠信息合理认为,等面积置换无法为州提供等于或高于该学校土地地块公平市场价值的补偿,委员会可以从置换提案中保留一块学校土地地块,或要求美国内政部长提供额外对价。为本款之目的,委员会应考虑委员会在置换中将获得的土地的潜在可再生能源价值。
(d)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3(d) 在准备土地置换提案时,委员会应与渔猎局协商,以 确定加州沙漠中符合《沙漠可再生能源保护计划》拟议或已通过条款的区域,并且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3(d)(1) 适合可再生能源项目,因为所确定的区域不具备根据《加州濒危物种法》(《渔猎法典》第3部第1.5章(第2050条及后续条款))或《1973年联邦濒危物种法》(16 U.S.C. Sec. 1531 et seq.)列为受威胁、濒危或候选物种的栖息地或栖息地走廊价值,且渔猎局认为这些区域不足以被指定为这些物种的缓解或保护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3(d)(2) 适合作为潜在缓解区,以缓解可再生能源相关项目可能对 环境造成的影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3(e) 委员会因土地置换过程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可从该基金中支付。尽管有第6217.5条规定,根据本章从可再生能源租赁中产生的收入的一部分,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提供给委员会,以支付委员会因土地置换过程产生的成本。
(f)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3(f) 委员会可以考虑美国内政部长提出的反向土地置换提案,并在额外提案达到本章所列目标的情况下提出更多提案。
(g)CA 公共资源 Code § 8723(g) 根据本章提出的土地置换的最终批准应 由委员会在正式通知的委员会会议上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