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0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这套法律被称为《学校土地储备法案》。

Section § 8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州管理学校土地的方法。由于过去这些土地的枯竭,管理剩余土地以在财政上支持公立学校至关重要。委员会负责规划和执行诸如交换和出售等交易,以增加这些土地的收入。目标是将这些土地,包括任何矿产权益,开发成可持续的资源。法律强调土地使用决策应基于公平市场价值。最后,将学校土地地块整合为更大、连片的区域对于有效管理很重要,而通过交换或购买获取土地对于这一过程至关重要。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8701(a) 州过去的政策已导致联邦政府为公共学校系统提供财政支持而授予的土地存量大幅减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8701(b) 必须对所有剩余的学校土地及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提升,以提供支持公共学校系统的经济基础。
(c)CA 公共资源 Code § 8701(c) 委员会应规划并实施所有交易,包括交换、出售和收购,以促进学校土地权益的管理,从而实现创收目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8701(d) 州应通过委员会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将学校土地、赔偿权益及相关矿产权益充分开发成一个永久且富有生产力的资源基础。
(e)CA 公共资源 Code § 8701(e) 将学校土地作为收入来源进行管理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且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公平市场价值应作为决定是否批准拟议土地使用或处置的主要标准。
(f)CA 公共资源 Code § 8701(f) 将学校土地地块整合为连片持有对于健全有效的管理至关重要,而通过交换或购买获取土地的权力是整合过程的基本要素。

Section § 8702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为《公共资源法典》特定部分中使用的术语提供了定义。它解释说,“委员会”指州土地委员会,“基金”指学校土地储备基金。“学校土地”是指国会于1853年授予州政府用于支持公立学校的土地。最后,“受托人”是指州土地委员会在管理学校土地储备基金时所扮演的角色。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的解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8702(a) “委员会”指州土地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8702(b) “基金”指学校土地储备基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8702(c) “学校土地”指根据1853年3月3日国会法案(第145章,第10卷,第244页法令)授予州,专门用于支持公立学校的土地或土地权益。
(d)CA 公共资源 Code § 8702(d) “受托人”指州土地委员会以学校土地储备基金受托人的身份行事。

Section § 8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财产收购可以通过与财产所有者协商协议或从其购买的方式进行。然而,它澄清本法律不授予使用征用权(即为公共用途强制出售)的任何权力,即使委员会在其他地方拥有此类权力。

Section § 8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收购财产时,受托人应努力取得矿产和地下权利。但是,如果他们无法取得这些权利,只要他们认为所带来的利益是重大的并且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们仍然可以购买该财产。

Section § 8705

Explanation
受托人负责管理该基金以及根据本分部购买的任何房地产。这包括按照本分部的规定选择、购买和转让这些财产。

Section § 8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将土地转让给州政府,州政府将接受该土地。转让后,该土地将被视为学校用地。它将由一个委员会根据一项用于学校目的的信托进行管理,正如法律的另一部分所描述的。

Section § 87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负责代表州政府接受财产转让,并确保这些转让得到适当的确认和登记。

Section § 87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基金中的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用于购买之前,必须存放在统筹资金投资金库中。此外,所产生的任何利息也将重新存入该基金本身。

Section § 8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房产的购买价格外,与购买房产相关的额外费用,例如评估费、托管费、经纪人费、产权保险以及其他相关开支,也可以由一个特定基金支付。这意味着该基金不仅可以支付房产本身的费用,还可以支付这些额外的开支。

Section § 87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管理和清理州立学校土地相关的费用可以从一个特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8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章项下的行动不受某些全州性法规的影响,具体而言是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细分地图法案和财产征用法。简单来说,如果您处理本章项下的事务,您无需担心遵守这些特定法律。

本章项下的行动不受加州环境质量法案 (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细分地图法案 (Government Code第7编第2部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6410)) 或财产征用法 (Government Code第2编第3部第11部分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850)) 的约束。

Section § 8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学校土地储备基金。该基金的资金拨付给委员会(作为学校土地储备受托人),用于本分部规定的特定目的,可根据需要支出。该基金的使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Section § 8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购买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以帮助管理学校土地并产生收入。它还允许受托人让其执行官为此类购置支付不可退还的首付款。

受托人可以购置不动产或不动产的任何权益,旨在促进学校土地的管理以产生收益。受托人可以授权给受托人的执行官,以支付用于潜在购置不动产或不动产任何权益的不可退还的首付款。

Section § 8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受托人在公开且预定的公共会议上开展工作,以确保透明度。这些会议必须遵守第 (6) 部分中概述的、与委员会会议相关的规则。此外,如果需要,受托人可以将其会议与委员会的会议同时举行。

受托人只能在公开的、预定的公共会议上行事,并须遵守与委员会会议有关的第 (6) 部分(自第 (6001) 条起)的所有规定。受托人可以将其会议与委员会的会议合并举行。

Section § 8715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本分部规定的规则并非委员会必须遵循的唯一规则。委员会仍然可以依法履行其现有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本部的规定并非旨在具有排他性,且不应限制委员会以其他方式履行其目前依法拥有的任何其他职责和管辖权。

Section § 87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受托人接受不动产或现金捐赠,以支持本法律部分中概述的活动。

受托人可以为本分部的目的接受不动产或金钱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