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4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有八亿五千万美元专门用于清洁能源项目。但是,这笔钱只有在加州立法机关正式批准其支出后才能使用。

八亿五千万美元($850,000,000)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将可用于清洁能源项目。

Section § 94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资助某些资产或项目时,由本节或相关章节资助的部分不应向纳费人额外收取股权回报。它还明确指出,与这些项目相关的成本不应计入费率基数,这意味着纳费人不应承担任何额外费用。最后,法律阐明债券资金不得用于股东奖金或利润。

Section § 94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款3.25亿美元,用于资助加州的清洁能源输电项目。这笔资金由立法机关拨付,可供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或立法机关选定的其他实体使用。目标是帮助实现州的清洁能源目标,并降低与这些项目相关的纳税人成本。

优先考虑那些能带来多重效益的项目,例如降低野火风险、减少弱势社区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以及减轻能源价格压力。更换导线和其他电网改进技术等项目将受到青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4520(a) 根据第94500条提供的资金中,三亿两千五百万美元($325,000,000)将可用于,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拨付给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或立法机关选定的任何其他实体,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清洁能源输电项目的公共融资,这些项目对于实现州的清洁能源目标是必要的,以减少或抵消与输电项目公共效益相关的纳税人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4520(b) 本条项下的项目可优先考虑那些提供多重效益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降低野火风险、减少弱势社区对化石燃料发电厂的依赖,以及降低电价压力,包括更换导线和其他电网增强技术。

Section § 945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拨付五千万美元给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用于长期储能计划。这笔资金可用于拨款或贷款,以支持诸如零排放能源备用系统、虚拟电厂和需求侧电网支持等项目。但这些资金需经立法机关批准方可使用。

在第94500条提供的资金中,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将提供给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用于资助长期储能计划的拨款或贷款。合格用途还可包括零排放分布式能源备用资产、虚拟电厂以及需求侧电网支持。

Section § 94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4.75亿美元给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用于帮助发展海上风力发电。这笔资金可用于建设或升级公共港口设施,以支持海上风电设备的制造和维护。其中还包括改善港口基础设施,以容纳与风力发电活动相关的船只。那些能提供配套资金,或在特定日期前已采取措施遵守环境审查程序的项目将获得优先考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4540(a) 根据第94500条规定提供的资金中,四亿七千五百万美元 ($475,000,000) 将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拨付给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以支持与海上风力发电开发相关的以下任何活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94540(a)(1) 建设公共所有的港口设施,用于海上风力发电的权利和部件的制造、组装、预备和集成。
(2)CA 公共资源 Code § 94540(a)(2) 扩建和改善公共港口基础设施,以容纳参与海上风力发电设施安装、维护和运营的船只。
(3)CA 公共资源 Code § 94540(a)(3) 港口设施升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4540(b) 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可根据 (a) 款规定使用的资金,按照根据第25991条制定的战略计划进行支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4540(c) 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应优先考虑能够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或位于预备和集成港口且已于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程序发布了准备通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