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最高达100亿美元的债券,不包括根据特定条款为偿还债务而发行的任何债券。这些债券旨在为特定项目提供资金,并偿还一项政府基金。这些债券对加利福尼亚州而言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这意味着州政府承诺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州财务长将负责这些债券的出售,根据委员会确定的需求决定发行多少金额。这些债券的发行条款详细载于委员会通过的一项决议中。
债券发行 再融资债券 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 本金支付 利息支付 州义务 债券出售条款 州财务长 委员会授权 债券融资 公共项目融资 政府决议 财务义务 债券偿还 加利福尼亚州信用
(Added by Stats. 2024, Ch. 83, Sec. 2. (SB 867) Approved in Proposition 4 at the November 5, 2024, election. Effective November 6, 2024.)
本法律解释说,根据本部发行的任何债券都必须遵守《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规定的规则。该法的所有规则都适用于此处,但《政府法典》第16727条的特定部分除外。这意味着债券的处理方式——从创建到赎回——都必须遵守这些既定准则。
本部授权的债券应按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规定进行准备、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该法的所有规定,但《政府法典》第16727条的 (a) 和 (b) 款除外,均适用于这些债券和本部,并特此并入本部,如同在本部中全文列出。
债券 州一般义务债券法 债券发行 债券赎回 政府法典第16727条 债券签署 债券准备 债券出售 债券支付 州债券 债券法律要求 债券法规 债券合规 公共财政 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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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设立了安全饮用水、野火预防、抗旱准备和清洁空气债券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根据《州普通义务债券法》,管理为特定环境和安全目的发行的债券的发行和销售。
委员会成员包括高级州官员,例如财政局局长、州司库、州审计长、自然资源局局长和环境保护局局长。这些成员可以指定代表代为行事。州司库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的行动可以通过多数成员的同意来决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5002(a) 仅为授权依照《州普通义务债券法》发行和出售本部授权的债券之目的,特此设立安全饮用水、野火预防、抗旱准备和清洁空气债券财务委员会。就本部而言,安全饮用水、野火预防、抗旱准备和清洁空气债券财务委员会即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委员会”一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5002(b) 委员会由财政局局长、州司库、州审计长、自然资源局局长和环境保护局局长组成。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成员均可指定一名代表,在所有事务中代表该成员行事,如同该成员亲自在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5002(c) 州司库应担任委员会主席。
(d)CA 公共资源 Code § 95002(d) 委员会多数成员可代表委员会行事。
安全饮用水 野火预防 抗旱准备 清洁空气债券 债券财务委员会 环境债券 州普通义务债券法 财政局局长 州司库 州审计长 自然资源局 环境保护局局长 债券发行 委员会表决 指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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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发行和出售债券来为本分部概述的任务提供资金。他们可以选择发行和出售多少。债券可以分阶段出售,所以不必一次性全部卖掉。
委员会应通过决议决定是否需要或适宜发行和出售本分部授权的债券,以执行本分部规定的行动,如果需要或适宜,则决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以授权和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执行这些行动,并且不必一次性出售所有授权发行的债券。
委员会决议 发行和出售债券 授权债券 分阶段发行债券 资助行动 债券销售 债券金额 分阶段发行债券 财务决策 资助任务 公共财政 政府债券 借款权限 债券发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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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规定,在《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委员会”这个词指的是自然资源局的局长,这是根据《政府法典》第16722条的定义。
州普通义务债券法 委员会定义 自然资源局局长 政府法典第16722条 自然资源局 债券法术语 州机构 债券管理 法律定义 公共资源法典 州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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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除了正常的州税收之外,还需要额外征收一笔钱,用来支付当年到期的债券本金和利息。所有相关官员都有责任确保这笔额外的钱被妥善征收。
债券支付 州收入征收 本金和利息 额外州资金 征收职责 年度债券支付 官员职责 州税收征收 额外收入 偿债 债券义务 财务职责 收入官员 税收征收流程 公共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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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持续的资金流,从州的普通基金中拨出,以支付两项主要的财政义务。首先,它确保总是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本分部下发行且到期应付的任何债券,包括其利息。其次,它允许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支持第95009条规定的活动。
普通基金拨款 债券支付 本金和利息义务 持续供资 财政年度 第95009条资金 州财政总库拨款 财政义务 加州债券 州预算 公共融资 债券发行 利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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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允许理事会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申请贷款,以资助本分部下的各项活动。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已授权但尚未售出的债券金额,并需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或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但尚未归还的资金。理事会必须完成获取和偿还贷款所需的文件工作,借出的金额将存入基金,并根据本分部规定使用。
理事会可请求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依照《政府法典》第16312条的规定,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过渡性融资中提供贷款,以执行本分部。请求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为执行本分部之目的而出售的未售出债券金额,不包括根据第95012条授权的任何再融资债券,并减去根据本条已借出但尚未偿还的任何金额,以及根据第95009条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但尚未归还普通基金的任何金额。理事会应签署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要求的文件,以获取和偿还该贷款。任何借出的金额应存入基金,并依照本分部进行分配。
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 过渡性融资 未售出债券 贷款申请 普通基金 贷款偿还 资金分配 决议授权 排除再融资债券 符合第16312条 签署财务文件 第95009条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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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司库出售根据联邦法律免税的债券,这意味着债券利息不用交联邦税。司库可以为卖债券得到的钱以及投资这些钱赚到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他们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款项,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持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州政府争取其他联邦税收优惠。
尽管本分部或《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司库根据本章出售的债券附有债券法律顾问意见,表明在指定条件下,债券利息根据联邦税法规定免于计入总收入,或以其他方式享有任何联邦税收优惠,则司库可以为所投资的债券发行所得资金及其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并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资金或收益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就这些债券发行所得资金的投资和使用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根据联邦法律的要求或期望,保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获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惠。
司库 债券销售 免税债券 联邦免税 债券法律顾问意见 投资收益 单独账户 回扣支付 联邦法律要求 税收优惠 债券发行所得资金 利息免除 州资金受益 罚款支付 保持免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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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允许财政局长从普通基金中临时借款,金额上限为已获批出售的未售债券金额,但不包括某些类型的债券。这些借款必须用于本分部规定的特定目的,并最终从这些债券出售所得的款项中,连同利息一并偿还给普通基金。
财政局长 普通基金提取 未售债券 授权债券 委员会批准 排除再融资债券 贷款金额扣除 债券销售所得 利息偿还 集合资金投资账户 债券分配 临时借款 债券相关资金 未售债券融资 债券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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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基金中来自债券溢价和利息的资金,主要应预留用于支付州的债券利息成本。但是,溢价可以首先用于支付债券发行成本,然后剩余部分再转入以支付债券利息支出。
债券溢价 应计利息 基金储备 债券发行成本 转入普通基金 债券利息支出 债券销售 利息成本 财务管理 州基金 借款成本 债务管理 资金分配 货币政策 州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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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发行债券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出售这些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支付。如果出售债券产生了溢价(额外资金),这些溢价也可以用于支付成本。如果溢价不足以支付所有费用,剩余的成本应分摊给债券所支持的各个项目。
债券发行成本 州一般义务债券法 债券收益 债券溢价 项目资金分配 债券销售费用 按比例分配 债券财务管理 债券费用偿付 债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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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债券可以依照特定的州规定进行再融资。当选民批准发行这些债券时,他们也批准了在需要时对其进行再融资。基本上,债券再融资是指用新债券替换旧债券,以更好地管理债务。再融资过程必须遵循与债券一同批准的特定指导方针,并且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解除债务。
根据本分部发行和出售的债券,可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四章第三部分第6条(自第16780条开始)的规定进行再融资,该条是《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一部分。州选民对根据本分部发行债券的批准,应包括对为再融资本分部最初发行的任何债券或任何先前发行的再融资债券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的发行、出售或交换的批准。根据本条授权,以再融资债券收益进行再融资的任何债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不时修订的授权该再融资债券的决议中规定的方式和程度,合法解除其债务。
债券发行 债券再融资 选民批准 州一般义务债券 债券解除 再融资债券流程 债务管理 债券再融资 州法律合规 政府财政 债券交换 财务决议 公共债务 州财政债券 债务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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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将资金用于向非营利组织提供赠款和贷款。这些资金可以帮助偿还某些类型的融资,只要项目符合本分部的目标。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6727) 条的规定,根据本分部提供的资金可用于向非营利组织提供赠款和贷款,以偿还《金融法典》第 (22064) 条所述的融资,这些项目须符合本分部各项规定的宗旨。
非营利组织资金 赠款偿还 贷款偿还 项目融资 财务援助 非营利项目 符合宗旨的项目 非营利赠款 非营利贷款 项目资金 融资偿还 符合金融法典 资金分配 分部宗旨 非营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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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所指的“税收所得”。因此,这笔债券资金的支出不受该条中适用于税收资金支出的规则限制。
债券收益 税收所得 第XIII B条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 支出限制 债券销售 政府财政 非税收入 税收支出规定 宪法限制 公共财政 政府债券 收入分类 州资金规定 财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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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款发行债券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遵守资助旨在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或增强气候韧性项目的公认标准和推荐做法。
本部项下发行的债券,在可行的情况下,可以与资助气候减缓、适应或韧性项目的公认原则和最佳实践指南保持一致。
债券发行 气候减缓项目 气候适应 气候韧性 融资最佳实践 公认原则 环保项目融资 可持续金融 债券一致性 绿色债券 气候融资指南 气候导向投资 韧性项目 适应性融资 气候项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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