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声明,门多西诺林地户外中心(由美利坚合众国转让给加利福尼亚州用于公共公园、娱乐和保护目的的土地和设施组成)此后应予以维护、提供和运营,以造福本州人民,主要作为户外环境教育设施。
Chapter 8
Section § 5820
本法律章节将本章指定为《门多西诺林地户外中心法案》,在法律语境中应以此名称引用。
门多西诺林地 户外中心 命名引用 娱乐区 自然中心 户外教育 森林管理 公共通道 保护 环境法 自然保护 立法名称 公共土地使用 森林资源 加州户外中心
Section § 5821
这项法律强调了一项计划的重要性,旨在帮助本州儿童理解户外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它指出门多西诺林地户外中心非常适合此目的,并且应由公园和娱乐部管理,作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用于户外教育。
户外教育 儿童 门多西诺林地 自然资源 保护 公园和娱乐部 州立公园系统 环境意识 户外中心 教育计划 资源保护 自然学习 经济重要性 社会重要性 青少年参与
Section § 5822
本节阐明了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关于门多西诺林地户外中心的意图。该土地和设施由美国移交给本州,将用作公共公园。主要重点是将其作为户外环境教育中心来运营,以造福本州居民。
门多西诺林地户外中心 公共公园用途 环境教育 州营设施 户外学习 土地保护 娱乐目的 公众利益 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政府地契 教育设施运营
Section § 5823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加州公园和娱乐部相关的特定术语。“部门”指公园和娱乐部。“中心”是门多西诺林地户外中心,是位于加州门多西诺县的一处约720英亩的州有财产。“区域”是杰克逊州立森林内的门多西诺林地特殊处理区,占地约2,550英亩的州有土地。这些描述包含了这些区域的精确地理位置。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含义,否则其定义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23(a) “部门”指公园和娱乐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23(b) “中心”指门多西诺林地户外中心,由约720英亩的州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组成,位于北纬17度,西经17度,M.D.B.M.的第13区东北四分之一区的东半部和东南四分之一区的东半部;第24区东北四分之一区的东半部和西南四分之一区以及东南四分之一区的东半部和西南四分之一区;北纬17度,西经16度,M.D.B.M.的第18区西北四分之一区的北半部和西南四分之一区以及东北四分之一区的北半部;以及第30区西北四分之一区的西半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23(c) “区域”指杰克逊州立森林内的门多西诺林地特殊处理区,由约2,550英亩的州有土地组成,位于:北纬17度,西经17度,M.D.B.M.的第12区南半部;第13区的西北四分之一区、东北四分之一区的西半部、东南四分之一区的西半部和西南四分之一区;第14区的东北、东南和西南四分之一区;第22区东北四分之一区的东北四分之一区;第23区北半部;第24区的西北四分之一区、东北四分之一区的西北四分之一区和西南四分之一区的东北四分之一区;以及北纬17度,西经16度,M.D.B.M.的第7区西南四分之一区;西北四分之一区的东南四分之一区;东北四分之一区的南半部;第18区东南四分之一区的西北、东北和西南四分之一区以及西南四分之一区;以及第19区西北四分之一区和西南四分之一区的西半部。
公园和娱乐部 门多西诺林地户外中心 门多西诺林地特殊处理区 州有土地 杰克逊州立森林 地理位置 英亩数 T. 17 N. R. 17 W. M.D.B.M. T. 17 N. R. 16 W. M.D.B.M. 土地改良物 土地指定 环境区域 东北四分之一区 西南四分之一区 区段描述
Section § 5824
这项法律将一个占地720英亩的中心及其所有改良设施的控制权移交给州立公园系统,将管辖权从保护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该区域仍将允许在州林务官的监督下进行木材砍伐,并遵循特定的林业法规。
州政府保留对土地和设施的所有权。如果该部门认为目前的用途不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土地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归还给保护部。
该中心,包括约720英亩土地及其所有改良设施(如第5823条 (b) 款所述),其管辖权和控制权现从保护部移交给该部门,并应作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单位进行管理;但应通过该中心向该区域(如第5823条 (c) 款所述)提供通行权,以便在州林务官根据第4部第2编第9章第3条(自第4645条起)行使的授权下,以州林务官可接受的方式进行木材砍伐。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上述土地和设施的所有权应继续归属加利福尼亚州;并且如果该部门因任何原因认为其用于本章目的不再符合公共利益,则应通过未来的立法将其恢复到保护部的管辖权和控制之下。
州立公园系统 管辖权转移 保护部 木材砍伐通行权 州林务官权限 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 林业法规 州政府所有权 立法恢复
Section § 5826
本法律要求该部门与教育部合作,并允许其就户外教育项目与其他专家和机构协作。
户外教育 教育部 教育项目 协作 专家咨询 户外项目 教育机构 咨询专家 项目合作 管辖权 部门协作
Section § 5827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提供某一特定章节中提到的项目或服务。在签订任何此类协议之前,该部门必须将拟议协议提交给立法分析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立法分析师的反馈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如果分析师在30天内没有回应,则意味着该协议默认获得批准。
部门可以与任何合格的非营利实体订立运营协议,以提供本章所设想的任何项目或服务。在订立任何此类协议之前,部门应向立法分析师提交拟议协议的副本,供其审查和提出建议,但这些建议不具有约束力。如果立法分析师在拟议协议提交后30天内未能回应,则应被视为立法分析师已批准该拟议协议。
运营协议 非营利实体 项目提供 服务提供 立法分析师审查 审查流程 30天回应期 非营利合作 项目协议 默认批准 非营利服务 部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