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5
Section § 5819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内华达山脉-喀斯喀特地区的财产获取和环境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获取”是指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权益,例如地役权或水权。“开发”是指改进或保护财产等活动。“阐释”是指旨在教育人们了解自然和文化资源重要性的工作。“非营利组织”被定义为根据联邦税法享有免税地位的组织。“项目”特指内华达山脉-喀斯喀特保护赠款项目,“秘书”指资源局的负责人。最后,“区域”是指在另一法律条款中定义的地区。
Section § 5819.1
这项法律在资源局内设立了内华达山脉-喀斯喀特保护赠款计划。该计划由秘书管理,并专门针对内华达山脉-喀斯喀特山区。
Section § 5819.2
这项加州法规概述了一个由秘书管理的项目,旨在通过与地方实体合作促进区域增长。
该项目侧重于扩大旅游和休闲机会、保护水质、降低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以及保护和恢复该区域的文化和历史资源。
它还旨在提振区域经济、优先为重点项目提供资金、增强公众对政府所有土地的享用、支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进、维护生产性景观,并支持地方的栖息地和社区保护计划。
Section § 5819.3
本法律允许秘书开展项目和活动,以支持前一节中概述的目标,包括向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赠款和贷款。这些财政援助用于土地征用、修复或开发等项目。
这些活动需要遵守资金来源限制。此外,在处理这些项目时,秘书必须与土地或项目所在地的当地市或县合作。
Section § 5819.4
这项法律允许秘书向地方公共机构、水区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用于在特定条件下购买特定类型的土地或水权。其目的是保护或改善该区域的水质和栖息地。
拨款可用于购买农田或森林,以防止其以损害水质的方式进行开发。它们还可以用于购买河流和湖泊附近的土地,以保护这些水资源,或获取水权以保持水流和水质。此外,资金还可用于购买有助于抵消影响水质的有害管理实践的土地。
Section § 5819.5
Section § 5819.6
本法规定,根据本章规定进行的任何购买或取得,都必须来自自愿同意出售的人,也就是说卖方必须是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