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
Section § 5810
Section § 5811
本法律强调了保护加州湿地的重要性,因为它们具有经济、美学和科学价值。州政府认识到需要持续的公共政策来为子孙后代维护这些湿地。
1979年制定的原湿地保护计划,原定实施至2000年,现在需要更新以指导直至2020年的保护工作。加州已成功建立了结合公共和私人力量的伙伴关系,以有效保护、恢复和管理湿地。私人土地所有者的参与对湿地的可持续性至关重要。
此外,得益于2000年第12号和第13号提案的资金支持,加州拥有大量专门用于湿地保护的财政资源。该法律要求州机构制定并与公众及其他机构分享一份更新的战略,以便将其纳入其保护和预算规划中。
Section § 5812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首先,“机构”指的是资源局。其次,“部门”包括公园和娱乐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加利福尼亚海岸保护局。
Section § 5813
本节明确指出,本章不改变或取代任何现有的地方、州或联邦层面的湿地法律。它也不对私人土地所有者或国防部拥有的土地施加任何新的湿地管理义务。简而言之,本章没有为湿地增加任何新规定。
此外,它允许各部门购买土地的部分权益,例如开发权,如果这有助于为公共利益保护和保存湿地。
Section § 5814
本节要求机构更新加州的湿地清单,以准备一项旨在最大化湿地栖息地价值的研究。该研究应探讨公共所有湿地的恢复和改善机会、保护现有湿地的方法以及娱乐效益。此外,它还应研究在私人土地上管理湿地的公私合作关系,并识别尚未公共所有但有潜在出售者的重要湿地。该研究将为加州持续资源投资战略项目提供数据,并考虑联邦湿地资源和保护工作。与地方和联邦机构以及愿意的土地所有者合作至关重要。完成的研究必须在2003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提出一份全面的湿地保护计划和资金需求。
Section § 5815
Section § 5815.5
这项法律规定,在收集湿地清单数据时,机构和部门应优先使用现有信息。如果他们需要从地面获取更详细的数据,他们必须在进入私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收集数据之前获得许可。
Section § 5816
Section § 5817
Section § 5818
本法律规定,依照本章进行的任何财产购买,都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财产收购法》所规定的规则和程序。
Section § 5818.1
沿海湿地基金是设立在州金库中、由渔猎局管理的一个特殊计息基金。它旨在支持与沿海湿地相关的活动。
然而,自2024年6月30日起,该基金将被解散,任何剩余的资金或债务将转入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