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10

Explanation
本节仅说明本章的正式名称为《凯恩-内杰德利加州湿地保护法案》。这只是一个名称指定。

Section § 5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了保护加州湿地的重要性,因为它们具有经济、美学和科学价值。州政府认识到需要持续的公共政策来为子孙后代维护这些湿地。

1979年制定的原湿地保护计划,原定实施至2000年,现在需要更新以指导直至2020年的保护工作。加州已成功建立了结合公共和私人力量的伙伴关系,以有效保护、恢复和管理湿地。私人土地所有者的参与对湿地的可持续性至关重要。

此外,得益于2000年第12号和第13号提案的资金支持,加州拥有大量专门用于湿地保护的财政资源。该法律要求州机构制定并与公众及其他机构分享一份更新的战略,以便将其纳入其保护和预算规划中。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1(a) 本州剩余的湿地对加利福尼亚人民具有日益重要的经济、美学和科学价值,并且需要一项积极和持续的公共政策和计划,旨在对其进行保护、恢复和改善,以使湿地能够永久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1(b) 尽管本州于1979年制定了一项具体的湿地保护、获取、恢复、保存和管理计划,并计划实施至2000年,但现在需要更新该计划,并且该过程应包括确定直至2020年的湿地保护优先事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1(c) 加利福尼亚州已建立了一项成功的区域性合作计划,旨在保护、获取、恢复、保存和管理湿地。这些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中央谷地栖息地联合项目、旧金山湾联合项目、南加州湿地恢复项目和山间西部联合项目。这些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可行的情况下,应成为实现本章目标的主要手段。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1(d) 私人土地所有者积极自愿地参与湿地保护、恢复和改善,对本州湿地的长期可用性和生产力做出了重大贡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1(e) 随着2000年3月第12号和第13号提案的通过,加利福尼亚人民为本州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财政资源,用于获取、恢复、保存和管理湿地。迫切需要负责湿地保护的州机构制定并发布湿地保护战略,供公众审查,供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过程中使用,供地方公共机构在推行地方和区域湿地保护计划时使用,以及供州机构更新现有湿地资源获取、恢复、保存和管理计划时使用。

Section § 58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首先,“机构”指的是资源局。其次,“部门”包括公园和娱乐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加利福尼亚海岸保护局。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含义,其含义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2(a) “机构”指资源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2(b) “部门”指公园和娱乐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加利福尼亚海岸保护局。

Section § 5813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章不改变或取代任何现有的地方、州或联邦层面的湿地法律。它也不对私人土地所有者或国防部拥有的土地施加任何新的湿地管理义务。简而言之,本章没有为湿地增加任何新规定。

此外,它允许各部门购买土地的部分权益,例如开发权,如果这有助于为公共利益保护和保存湿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3(a)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废止或取代任何现有的地方、州或联邦有关湿地的法律或政策,或为湿地填埋或减缓措施设定最高或最低标准或任何其他要求。此外,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针对私人土地所有者或针对美国国防部拥有的土地,创设任何关于湿地清查、湿地管理要求或任何其他与湿地使用或转换相关的监管要求的新法律义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3(b) 任何部门均可取得低于完全所有权的房地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开发权,当其认定取得该较小权益将实现本章宗旨,即促进公众对湿地保护、保存、恢复和强化的利益时。

Section § 581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机构更新加州的湿地清单,以准备一项旨在最大化湿地栖息地价值的研究。该研究应探讨公共所有湿地的恢复和改善机会、保护现有湿地的方法以及娱乐效益。此外,它还应研究在私人土地上管理湿地的公私合作关系,并识别尚未公共所有但有潜在出售者的重要湿地。该研究将为加州持续资源投资战略项目提供数据,并考虑联邦湿地资源和保护工作。与地方和联邦机构以及愿意的土地所有者合作至关重要。完成的研究必须在2003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提出一份全面的湿地保护计划和资金需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4(a) 机构应更新该州所有现有湿地资源清单,以准备一项研究,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4(a)(1) 识别该州公共所有湿地的恢复和改善机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4(a)(2) 识别保护和改善公共所有现有湿地的方法,并识别与最大化湿地栖息地价值这一主要目标相符的额外娱乐效益和机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4(a)(3) 识别在私人土地上进行湿地恢复、改善和管理的自愿性公私合作机会。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4(a)(4) 识别该州具有特殊重要性但目前不属于公共所有,且据信有愿意出售者的湿地。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4(a)(5) 识别在公共所有或私人土地所有者与地方、州或联邦机构之间存在公共使用合作协议的现有、已恢复或新建湿地上可提供的额外娱乐效益。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4(a)(6) 为将湿地数据和信息纳入加州持续资源投资战略项目(CCRISP)提供依据,该项目在2000年预算案中获得资助。
(7)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4(a)(7) 利用现有资源,识别加州联邦机构拥有的土地上的湿地,以及受联邦法律规定的现有湿地管理和保护任务保护的湿地。
(8)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4(a)(8) 与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合作,识别牵头机构根据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或根据《渔猎法典》第10章(自第2800条起)制定的自然社区保护计划,采纳了利用或提及位于美国国防部拥有的土地上的湿地资源的缓解措施的案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4(b) 机构在进行该研究时,应与县、市、其他对湿地资源感兴趣的适当州和联邦机构以及愿意的土地所有者进行协商和合作。该研究应不迟于2003年1月1日提交给立法机构,并应为立法机构审议提出一项湿地获取、保护、保存、恢复和改善计划,包括资金需求和具体拟议湿地项目的优先地位。

Section § 5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一个机构制定湿地优先计划时,需要考虑并与地方机构的保护、娱乐和开放空间计划保持一致。该机构还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找与地方机构合作的机会,共同保护和保存湿地。

Section § 58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收集湿地清单数据时,机构和部门应优先使用现有信息。如果他们需要从地面获取更详细的数据,他们必须在进入私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收集数据之前获得许可。

编制第 5814 条所要求的湿地清单数据时,该机构和各部门应优先依赖现有的信息和数据来源。如果该机构确定需要进行地面调查以补充或纠正航空和卫星图像,该机构和部门应在进入任何私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收集信息以完成湿地清单之前,获得其许可。

Section § 58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示负责机构侧重于保护和保存位于州立公园内或毗邻州立公园,或主要用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其他州有土地的湿地。这些区域受到特别关注,以确保其得到保护。

Section § 5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与市、县和区合作,共同管理和保护湿地。这些协议必须确保湿地得到保护,并允许公众享用。具体来说,渔猎局签订的协议必须遵守渔猎委员会关于这些区域公共使用的规定。

Section § 58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依照本章进行的任何财产购买,都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财产收购法》所规定的规则和程序。

依照本章进行的全部收购均应遵守《财产收购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1部分(自第15850条起))。

Section § 5818.1

Explanation

沿海湿地基金是设立在州金库中、由渔猎局管理的一个特殊计息基金。它旨在支持与沿海湿地相关的活动。

然而,自2024年6月30日起,该基金将被解散,任何剩余的资金或债务将转入普通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8.1(a) 沿海湿地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并应是由渔猎局管理的一个计息基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18.1(b) 自2024年6月30日起,根据(a)款设立的沿海湿地基金予以废止,任何剩余的余额、资产、负债和产权负担应归还至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