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加州流域保护和恢复法案”,并可引用该名称。
Chapter 6.5
Section § 5808
本节正式将本章命名为“加州流域保护和恢复法案”。它基本上是告诉你这部立法可以叫什么。
流域保护 恢复 加州流域 环境法案 流域恢复 保护法案 生态系统恢复 保护工作 水资源 栖息地保护 可持续实践 环境保护政策 水道管理 加州自然资源 生态系统健康
Section § 5808.1
本法律强调了政府与地方社区合作的重要性,以保护和改善加利福尼亚州的河流和溪流,从而带来栖息地和公共健康等多种益处。它指出自愿的、基于社区的流域工作如何能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并提及一份支持推广地方伙伴关系进行流域管理的报告。其目的是增进政府机构对地方流域工作的理解。
本法律鼓励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和资源局通过一致且可预测的援助和拨款来支持这些地方工作,并与现有的水资源相关法规和法令保持一致。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08.1(a) 除了根据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水法第20.4部(自第30901条起)、第5部第1.696章(自第5096.600条起)、第7部(自第13000条起)和第26.5部(自第79500条起)以及其他影响流域规划和保护的法规和规章所制定的法定和监管政策及计划之外,当政府(包括联邦政府和部落政府)与公民合作,共同整合社区资源、地方倡议和州机构支持时,旨在保护、维护、恢复、防护、增强和利用加利福尼亚州河流和溪流以实现栖息地、娱乐、供水、公共卫生、经济发展及其他目的的努力更有可能取得成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08.1(b) 立法机关颁布了1999-2000年常会第2117号议会法案(Ch. 735, Stats. 2000),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和资源局评估自愿的、基于社区的、协作性流域工作或伙伴关系在促进加利福尼亚州自然资源保护和增强方面的有效性,以及州政府可以如何协助它们。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08.1(c) 这些机构于2002年4月向立法机关提交了一份报告:《解决保护加利福尼亚州流域的需求——与地方伙伴关系合作》。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808.1(d) 该报告的建议构成了促进和鼓励地方伙伴关系参与流域恢复、保护和管理的基础和事实支持,作为改善流域的非监管手段之一。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808.1(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法案将使政府机构对在地方和区域层面开展流域工作的性质、范围和复杂性有更深入的理解。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808.1(f) 在符合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水法第20.4部(自第30901条起)和第5部第1.696章(自第5096.600条起)、第7部(自第13000条起)和第26.5部(自第79500条起)以及其他影响流域规划和保护的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鼓励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和资源局根据本章以统一和可预测的方式向选择参与本章所述流域恢复和增强重要工作的人员提供援助和拨款。
流域恢复 地方伙伴关系 社区主导的努力 河流保护 溪流改善 公共卫生保护 经济发展 自然资源管理 协作性流域工作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 资源局 拨款和援助 联邦《清洁水法》 流域规划 非监管性改善方法
Section § 5808.2
本节支持以下理念:在地方层面通过自愿伙伴关系合作,有助于改善流域(即汇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体的区域)。这与现有的联邦和州水保护法律相辅相成。这些伙伴关系涉及地方政府、社区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重点在于实现有效的改善。
地方和区域层面的努力被认为是管理和恢复流域的有效方式。该法律鼓励采用灵活且以目标为导向的方法,这些方法应与现有的水保护法律保持一致,并提供州政府支持,例如培训和建议,以帮助这些伙伴关系实现其目标。其核心在于赋能社区,使其更有效地参与保护和管理水资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08.2(a) 除根据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水法第20.4部 (从第30901条开始) 和第5部第1.696章 (从第5096.600条开始)、第7部 (从第13000条开始) 和第26.5部 (从第79500条开始),以及其他影响流域规划和保护的法规和规章所设立的法定和监管政策与计划之外,协助尽快改善流域状况的自愿性本地协作伙伴关系,在有效性、公民参与和社区责任方面符合州的利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08.2(b) 地方和区域流域层面的规划和管理可以成为改善流域状况的高效且有效的机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08.2(c) 在符合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水法第20.4部 (从第30901条开始) 和第5部第1.696章 (从第5096.600条开始)、第7部 (从第13000条开始) 和第26.5部 (从第79500条开始),以及其他影响流域规划和保护的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根据第30946条要求的谅解备忘录,以及州机构为本地流域伙伴关系使用而采纳的指导方针,应提供灵活的机制以实现可量化且受监测的流域目标。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808.2(d) 除根据联邦《清洁水法》(33 U.S.C. Sec. 1251 et seq.)、水法第20.4部 (从第30901条开始) 和第5部第1.696章 (从第5096.600条开始)、第7部 (从第13000条开始) 和第26.5部 (从第79500条开始),以及其他影响流域规划和保护的法规和规章所设立的法定和监管政策与计划之外,地方政府、特别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参与本地流域伙伴关系,以确保高效、持久和有效的流域恢复和管理,并改善流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808.2(e) 在有资金可用于 (d) 款所述目的的范围内,对流域规划和保护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可以通过培训、建议和描述评估、计划和监测活动的手册,向流域管理伙伴关系提供技术援助,这些评估、计划和监测活动应符合流域保护法律和法规。
流域保护 本地协作伙伴关系 《清洁水法》 流域改善 地方政府参与 社区责任 流域管理 技术援助 区域规划 自愿伙伴关系 州机构支持 流域恢复 可量化目标 灵活机制 监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