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共实体在获取或已经获取用于流域保护的土地时,未经遵守本章规定,不得出售该土地。在本条中,“土地”不包括地役权。
Chapter 6
Section § 5800
本节将“公共实体”定义为县、市或公共区。
公共实体 县定义 市定义 公共区 地方政府 公共部门 政府定义 市政实体 州分类 公共行政 政府类别 公共机构 区域政府 社区管辖权 公共组织
Section § 58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实体购买土地用于保护流域,则未经遵守本章规定的具体规则,不能出售该土地。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土地”一词不包括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特定目的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
公共实体 流域保护 土地征用 土地出售限制 地役权排除 公共土地出售规则 环境保护 产权 加州流域土地 土地使用监管 公共财产管理 资源保护 土地监管 政府土地交易 自然资源保护
Section § 5802
在公共机构出售某些土地之前,必须先通过一项规定(或条例)。这项规定必须说明它将接受全民投票,这意味着公众可以对此进行表决。规定通过后,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公布。如果公众不同意这项规定,他们可以在规定最终通过后的30天内提交一份反对请愿书。
除第5803条另有规定外,公共实体出售第5801条所述的所有土地,须首先经由法令批准,该法令应声明其受适用于该公共实体的全民公决条款的约束。
根据本条规定须经全民公决的任何法令,应在通过后依照法律对公共实体一般法令的要求予以公布;或者,如果对该法令没有此类要求,则应在法令通过后15天内,依照《政府法典》第6040条至第6044条(含)的规定公布一次。
任何反对该法令通过的请愿书,应自法令最终通过之日起30天内提交给该公共实体。
公共实体土地出售 法令批准 全民公决条款 公布要求 反对请愿书 土地出售批准程序 公众对法令的投票 公共土地出售 法定异议期 法令公布时间表 公民投票程序 土地法令通过 请愿截止日期 公布的法律要求 法令异议程序
Section § 5803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土地出售或交换不属于本章的管辖范围。具体来说,这包括向邻近土地所有者的出售、与土地购买相关的出售、向公共实体的出售或转让,以及出售面积为10英亩或以下的小块土地。然而,这些交易仍需在相关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举行的公开会议上获得批准。
本章不适用于向相邻土地所有者进行的出售或交换、附带于土地征用的出售、向其他公共实体进行的出售或转让,或出售面积为10英亩或以下的土地地块,但任何此类出售或转让须经该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在公开会议上批准。
相邻土地所有者 土地出售 公开会议批准 土地征用 公共实体转让 小块土地 10英亩或以下 土地交换 管理机构 公共实体 土地交易例外 公开会议要求 出售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