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2004年加州河滨公园道法案。

本章应被称为2004年加州河滨公园道法案,并可引用该名称。

Section § 5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河滨公园道的各种益处。河滨公园道通过提供野餐、运动以及钓鱼和游泳等活动的公园等娱乐空间,提升了生活质量。它们有助于振兴城市区域,并通过风景区支持经济增长。此外,它们还提供防洪功能,改善水质,并保护自然栖息地。最后,该法律指出,支持河滨公园道的开发可以显著造福全州的社区。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1(a) 河滨公园道通过为州内社区提供重要的娱乐、开放空间、野生动物、洪水管理、水质和城市滨水区复兴效益,直接改善加利福尼亚州的生活质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1(b) 河滨公园道为社区提供安全的娱乐场所,包括家庭野餐;骑自行车和徒步旅行;用于游泳、划独木舟和钓鱼的河流通道;以及许多其他活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1(c) 河滨公园道通过提供重要的娱乐和风景设施,帮助振兴破败的城市社区,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柱。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1(d) 河滨公园道提供可达的开放空间,有助于弥补困扰许多城市和郊区社区、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公园和开放空间区域的严重短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1(e) 河滨公园道通过沿我们水道提供更宽阔的廊道,有助于储存并为雨水通过提供安全廊道,从而为社区提供防洪效益。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1(f) 河滨公园道保护和恢复河岸和河流栖息地。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1(g) 河滨公园道改善或保护我们河流和溪流的水质。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1(h) 河滨公园道提供综合区域水资源管理和流域计划的娱乐和生态系统组成部分。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1(i) 加利福尼亚州可以通过协助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建立、开发和恢复河滨公园道来改善本州的生活质量。

Section § 575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取得”是指获得财产的所有权或权益,例如开发权或地役权。“开发”是指改进或恢复区域等行动。“阐释”是指创建有助于游客理解和欣赏自然和文化资源的设施。一个“非营利组织”是指根据美国税法享有免税地位的组织。“滨河公园项目”是加州一项与河流相关的特定倡议。最后,“局长”是指资源局局长。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2(a) “取得”指获得不动产的绝对所有权或次级权益,包括地役权、开发权或水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2(b) “开发”包括但不限于改进、修复、恢复、提升、保存、保护和阐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2(c) “阐释”包括但不限于游客服务设施,这些设施以增进对自然、历史和文化资源的理解和享受的方式,传达这些资源的意义和价值。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2(d) “非营利组织”指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规定符合免税地位的私人非营利组织。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2(e) “滨河公园项目”指根据第5753条(a)款设立的加州滨河公园项目。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2(f) “局长”指资源局局长。

Section § 5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河滨公园道计划,由资源局局长管理。该计划利用拨给局长的资金,向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与河滨公园道相关的项目拨款。这些项目可以包括购置土地或开发和保护河滨公园道。

高达10%的资金也可用于城市溪流修复。所有项目都必须遵守环境准则,并且只能从自愿出售者手中获取土地。此外,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确保公众可进入,并至少满足以下两项标准:提供娱乐机会、改善栖息地、管理易受洪水影响的开放空间、将现有空间改造为公园道,或增设用于修复活动的设施。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3(a) 加州河滨公园道计划特此在资源局局长办公室设立,由局长管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3(b) 局长应从拨给局长的款项中,向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用于河滨公园道项目的拨款。这些资金也可用于与河滨公园道计划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3(c) 拨款可根据本章规定,用于购置河滨公园道用地,或用于河滨公园道的修复、保护和开发。拨给局长用于河滨公园道的资金中,不超过百分之十可根据《水法典》第7048条用于城市溪流修复项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3(d) 所有项目均应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3(e) 所有购置均应来自自愿出售者。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3(f) 要获得拨款资格,项目应提供公共通道,或作为提供公共通道的更大公园道计划的一部分,并且,至少满足以下任何两项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3(f)(1) 提供兼容的娱乐机会,包括沿河流和溪流用于漫步、徒步、骑自行车和骑马的小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3(f)(2) 保护、改善或恢复河流或河岸栖息地,包括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和水质的益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3(f)(3) 维护或恢复沿河流和溪流土地的开放空间特性,使其作为洪水管理计划或项目的一部分,与周期性洪水兼容。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3(f)(4) 将现有已开发的河滨土地用途转换为本章所规定的与河滨公园道一致的用途。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753(f)(5) 提供设施以支持或阐释河流或溪流修复或其他保护活动。

Section § 575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秘书在有资金可用的情况下,制定河滨公园规划的指导方针,并为这些规划提供拨款。

Section § 5755

Explanation
每年,秘书必须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位于何处、这些项目属于何种类型以及它们带来的益处。

Section § 5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秘书负责制定使本章生效所需的规则和程序。这些规则必须符合第 5753 条以及其他任何必要方面。重要的是,秘书制定的这些规则和程序无需遵循《政府法典》其他部分中概述的通常规则制定流程,该流程通常包括正式的规则制定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