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1971年公共公园保护法案》。
Chapter 2.5
Section § 5400
这项法律被称为《1971年公共公园保护法案》。它主要关注保护公共公园。
公共公园保护 1971年 公园保护 绿地保育 社区公园 公园立法 休闲区 自然资源保护 环境保护 公共空间保护
Section § 5400.5
本法律规定,当本章中使用“公共公园”一词时,它仅指由政府相关机构管理的公园。
公共公园定义 政府运营公园 公共机构公园 公园管理 公共机构运营公园 公共公园标准 公共公园范围 公共公园包含 公共机构 公园规定 公共公园解释
Section § 54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任何政府实体或公用事业机构想要征用目前用作公共公园的土地用于其他目的,它们必须向负责管理该公园的机构提供补偿。这种补偿可以是金钱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土地,以替换公园空间及其设施。
如果寻求征用公园土地的实体同时也是运营该公园的实体,它们必须同时遵守征用和运营两方面的规定,确保提供资金或土地,并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款取得或改善新的公园土地。
公园征用 非公园用途 公园土地补偿 政府征用 土地置换 公园设施 公园土地资金 公园运营实体 征用补偿 加州公共土地 公园土地法规 公用事业土地购买 公园改善要求 不动产补偿 公园土地交换
Section § 5402
本法律规定,如果获取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是为了建设或维护地下公用事业服务,则本章的规则不适用。
地下公用事业服务 不动产购置 不动产权益 建设豁免 财产法豁免 公用事业服务维护 不动产获取 公用事业建设 公用事业维护 地下公用事业 财产购置豁免 不动产交易 公用事业基础设施 地下基础设施 不动产豁免
Section § 5403
这项法律指出,如果一个公用事业机构(无论是私营还是公营)为了给公共公园提供服务而需要获取土地或土地权益,并且将相关服务或设施埋在地下不现实,那么本章的规定就不适用于该机构。
公用事业机构 不动产 土地取得 公共公园服务 地下设施 可行性 设施安置 公用事业 公共服务 不动产权益 豁免 土地使用 公用事业服务 公营 私营
Section § 5403.5
本法律条文规定,公用事业机构在取得土地用作水路时,不必遵守本章的规定。但是,此例外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该公用事业机构的管理机构经多数票决定,该水路将有益于公园的娱乐或视觉吸引力。
公用事业机构 不动产 水路 娱乐价值 美学价值 公园提升 多数票 立法机构 财产取得 私营公用事业机构 公营公用事业机构 土地豁免
Section § 5404
如果公园用地和设施被占用,运营实体必须用新的来替换它们。但是,如果只征用了一小部分(不足 (10) 百分之十,但不超过一英亩),该实体可以选择不购买新土地。相反,他们可以将收到的资金用于改善剩余的公园用地,但他们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获得其立法机构的多数票批准。
公园用地征用 替代公园设施 运营实体 公开听证会 立法机构批准 替换公园用地 改善未征用公园 (10) 百分之十门槛 一英亩限制 资金利用 土地征用替代方案 社区参与 立法投票 公园改善 公共资金分配
Section § 5405
本法律规定了在征用公园土地和设施时,除非适用其他特定条款,否则应提供多少赔偿金或替代土地。替代的公园必须具有相同的面积和质量,以确保原公园的使用者仍能使用新公园。选项包括购买与原有公园相匹配的新土地和设施,或者新土地和经济赔偿的组合,以弥补差额,始终确保它们对同一社区具有类似的可用性。
除非第5407.2条的规定适用,本章就征用公园土地和设施所要求的赔偿金或土地,或两者兼有,的数额应等于以下各项之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405(a) 购置具有可比特征且面积基本相等,并位于一个区域,该区域将允许大致与使用现有公园土地和设施的相同人员使用替代公园土地和设施的替代公园土地的成本,以及购置相同类型和数量的替代设施的成本,加上该替代公园土地的开发成本,包括将此类替代设施设置在其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405(b) 具有可比特征且面积基本相等,并位于一个区域,该区域将允许大致与使用现有公园土地的相同人员使用替代公园土地的替代公园土地,以及购置相同类型和数量的替代设施的成本,加上该替代公园土地的开发成本,包括将此类替代设施设置在其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405(c) 替代公园土地和赔偿金的任何组合,其数额足以提供具有可比特征且面积基本相等,并位于一个区域,该区域将允许大致与使用现有公园土地和设施的相同人员使用替代公园土地和设施的替代公园土地,并提供相同类型和数量的替代设施,加上该替代公园土地的开发成本,包括将此类替代设施设置在其上。
公园土地赔偿 替代公园土地 替代设施 土地购置成本 开发成本 社区公园可及性 可比特征 同等面积公园 替代土地 设施更换 社区使用 公园土地征用 公园替代方案 公园设施成本 公园使用者
Section § 540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当公园被其他实体收购时的程序。如果收购实体提供赔偿或土地,公园的运营机构在确认符合特定要求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可以同意这些条款。但是,如果收购的州立公园面积不足10%,他们可以遵循其现有程序。此后,必须在45天内在公园张贴通知。居民可以在法庭上质疑该协议。如果六个月内未达成协议,此事可提交法院裁定赔偿。法院有权根据是否符合特定的法定要求来批准或驳回提案。
在收到收购实体为收购该公园提出的赔偿或土地(或两者兼有)的要约后,运营实体的立法机构可以与收购实体签订协议,表明收购实体在确定赔偿或土地(或两者兼有)的金额时已遵守第5405条或第5407.2条的要求。此类协议只能在公开听证会后签订,但收购州立公园总面积不足10%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运营实体应遵循其为此目的而采用的程序。在公开听证会后的45天内,应在被收购的公园显眼处张贴正式通知,包括沿其外部边界、所有入口以及(如果存在)娱乐建筑上。运营实体的任何居民均可在公园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该协议是否符合第5405条或第5407.2条的要求。如果在收到此类要约后六个月内未签订此类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拟收购公园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交赔偿或土地(或两者兼有)的提案,以确定适当的赔偿。法院可以拒绝任何不符合第5405条或第5407.2条要求的此类提案。法院只能批准一项符合此类要求的提案。
收购实体 赔偿要约 公开听证会 公园收购 协议合规性 第5405条 第5407.2条 居民诉讼 高级法院 土地赔偿 公示通知 公园边界 提案提交 法院裁定 赔偿提案
Section § 5407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公园用地未按法律其他部分的规定进行改善,那么负责管理该公园的实体收到的任何资金或土地,都必须用于购买或建设新的公园用地和设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第5407.1条或第5407.2条中的具体规定。
公园用地改善 替代公园用地 取得公园设施 资金分配 运营实体 未取得的公园用地 提供公园设施 第5404条合规 资金使用 土地取得 设施开发 公园和娱乐 公共土地使用 第5407.1条 第5407.2条
Section § 5407.1
如果一个公园被另一个公园取代,新公园必须在特色和规模上相似,并且方便原社区居民使用。但是,如果法律允许且有充分理由,新公园可以具有不同的特色。这种改变必须由公园委员会推荐,并在举行公开听证会(社区居民会收到通知并可以发表意见)后,由管理机构以四分之三的投票通过。
替代公园用地 可比特征 公开听证会 社区可达性 公园委员会建议 四分之三投票 公园设施更换 令人信服的理由 公园征用 立法机构批准 公园运营实体 公园维护 公园运营
Section § 5407.2
这项法律允许改变公园的位置,前提是其现有位置被认为不再必要,并且有充分理由将其迁至他处。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收集证据并听取公园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的建议。之后,需要立法机构四分之三的投票才能批准这一变更。如果公园位置发生变化,土地补偿将根据其市场价值确定,包括其上进行的任何改良物的价值。
运营实体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在拟征用公园张贴适当通知后,根据该听证会上提交的证据认定该公园在其现有位置缺乏必要性,且有充分理由在另一个大致位置征用替代公园的,经公园委员会推荐,或在没有公园委员会的情况下,经负责公园土地和设施维护与运营的行政部门、单位或机构推荐,并经其立法机构四分之三投票通过,只要在法律上允许这样做,即可改变替代公园土地和设施的大致位置。
如果立法机构投票决定改变替代公园土地和设施的大致位置,则征用公园土地和设施的补偿金额或土地,或两者兼有,应根据所征用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确定,并考虑其所有可用和可适应的用途,无论其是否专用于公园目的,加上其上建造的任何及所有改良物的价值。
公园搬迁 公开听证会 立法批准 充分理由 替代公园 公平市场价值 土地补偿 改良物价值 公园委员会建议 证据提交 立法投票 行政部门 维护责任 设施变更 替代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