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3
Section § 5860
本节解释了加州自然地标计划,该计划旨在识别、评估和保护全州范围内具有卓越价值的自然区域。它不局限于特定区域,而是考虑整个州的利益。该计划鼓励私人和公共土地所有者自愿保护这些区域,重点关注其生物和地质意义。该计划还强调教育、公众欣赏以及为保护工作建立伙伴关系。特别重视对这些资源的管理,承认许多关键特征位于私人土地上,并促进私营和公共部门之间的合作。
Section § 5861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几个关键术语。它阐明了“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地标”的含义,即因其重要的生物和地质特征而获得认可的财产。它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地标登记册”是这些地标的官方清单。
“部门”和“局长”分别指加利福尼亚州公园和娱乐部及其局长。“自然区域”被定义为具有相似自然特征的地理区域。“所有人”被详细定义为对财产拥有完全所有权的人,不包括那些拥有地役权等有限权利的人。
它规定,拥有受益完全所有权的美国原住民部落或成员被视为所有人。“潜在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地标”指可能符合地标资格的财产。“有害程序错误”涉及影响决定的错误。最后,它定义了与地标评估和识别相关的“代表”、“科学家”和“州级重要性”。
Section § 5862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处房产被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时,它不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也不会限制业主如何使用它。这种指定也不会强制实施任何新的州或地方规划或分区规定。此外,业主在同意指定后,仍保留其所有合法权利和特权,除非他们明确放弃。最后,负责指定的部门不会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Section § 5863
本节概述了如何将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财产所有人可以向州部门申请此项指定,但如果涉及多处财产,所有所有人必须书面同意。一旦提出申请,部门会估算研究和可能指定该财产所需的费用。所有人需承担这些费用,并必须从提供的名单中选择一名科学家进行所需的研究。如果所有人接受费用估算并继续申请,他们必须书面同意支付这些费用,并可能需要提供财务担保。所有人可以随时取消申请,但仅需承担取消前已产生的费用。
如果部门或科学家需要进入财产进行研究,则需要获得所有人的许可,除非该财产是公共所有并向公众开放的。部门也可以使用其他机构或研究的现有数据来做出决定,而无需进入财产,并且必须将此类决定告知所有人。
Section § 586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评估潜在加州自然地标的流程。首先,部门会使用特定标准来评估该地标在全州和区域的重要性,并可能将其与类似区域进行比较,以找出最具代表性的范例。由土地所有者选定的一名科学家将详细评估该地点,描述其特征并使用既定标准确定其重要性。最后,至少三名专家同行评审员将审查这份评估,并就其科学价值和文件质量提出意见。
Section § 5865
本法律概述了确定某财产是否应被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的程序。首先,部门会利用评估和同行评审来决定某财产是否符合条件或是否需要更多信息。如果某财产似乎不符合条件,所有者将收到书面通知,并附上理由。如果该财产确实符合州标准,所有者将收到书面通知,并获得关于程序、指定影响、评估副本以及发表意见机会的详细信息。部门还会将此决定告知当地市县官员、州长以及相关立法者。通知中会包含程序细节和指定的影响,并且部门会内部处理所有通知和意见。
Section § 5866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审查所有与将某处房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相关的文件。这包括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以判断该房产是否符合州级重要性标准。
如果该房产不符合这些标准,部门必须书面通知所有者和相关方,告知该房产将不再被考虑指定。此外,主任也需要审查证明该房产符合这些标准的文件。
Section § 5867
如果某个财产符合成为加州自然地标的所有条件,并且财产所有者也同意,那么局长就可以将其指定为自然地标。一旦指定,该财产就会被列入加州自然地标登记册,并且所有者和其他相关方都会收到通知。
财产所有者可以向部门免费申请一份特别证书,以表彰他们为保护地标所做的努力。此外,所有者可以购买一块牌匾用于展示,如果部门资源允许,部门还可以协助举办颁发仪式。部门保留牌匾的所有权,如果该财产的地标指定被撤销,部门可以收回牌匾。拥有证书或牌匾不会改变所有者的权利,也不会让部门获得对该财产的任何控制权。
Section § 586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财产如何根据其自然特征进行指定。要使财产具有重要性,它应该要么基本保持未受干扰,要么尽管有人类干预,但仍具有自然特征。评估使用两个主要标准:主要标准和次要标准。主要标准包括财产的示范性特征(展示发育良好的自然特征)以及其现有状况(这些特征得到维护或加强)。
次要标准是帮助比较类似财产的额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多样性(指财产还具有其他高质量的生物或地质特征);稀有性(指具有独特或稀有的栖息地);以及科学和教育价值(为研究和公众教育提供重要机会)。
Section § 5869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必要时修改或更新加州自然地标的边界或信息。变更建议可以来自各种机构或个人。在扩大或缩小边界之前,必须满足某些标准,例如有更完善的文档、存在专业错误或土地所有者的请求。任何变更或扩大都必须征得所有受影响土地所有者的同意。部门有扩大、缩小或更改地标描述的程序,确保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是该过程的一部分。如果变更很小且经业主同意,可以进行轻微的技术性修正。
Section § 5870
本法律规定了撤销加州自然地标指定的过程和情况。地标所有者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如果该地点不符合原始标准、地标价值已丧失或指定过程中未遵循适当程序,也可以撤销。当所有者请求撤销时,部门会决定该请求是否有效,以及是撤销指定还是调整地标边界。在审查提交的材料并可能进行现场评估后,部门将确定该地点是否仍值得指定。如果不值得,他们会通知相关方,相关方有60天时间提出意见。主任会审查这些意见并决定是否撤销。如果撤销,该地点将从州登记册中移除,所有者和相关方将收到通知,并且地标牌匾可能会被收回。
Section § 5871
本节允许部门与其他机构或团体合作,协助运营加州自然地标项目。他们可以签订协议,进行地标识别或监测等工作,但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不得移交管理权。部门还可以向公众和其他组织宣传这些地标,同时对敏感的生态信息保密,以保护这些区域。此外,地标所有者可以在各种材料中分享其财产作为地标的地位信息。
Section § 5872
Section § 5873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个区域被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时,这不算是环境变化,也不被某些环境法律视为一个项目。局长或部门做出的任何改变或取消这一指定的决定,也免受这些环境法律的约束。此外,如果附近项目的环境文件中提到了这一指定,它不应被视为环境的一部分,也不应影响对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