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自然地标计划,该计划旨在识别、评估和保护全州范围内具有卓越价值的自然区域。它不局限于特定区域,而是考虑整个州的利益。该计划鼓励私人和公共土地所有者自愿保护这些区域,重点关注其生物和地质意义。该计划还强调教育、公众欣赏以及为保护工作建立伙伴关系。特别重视对这些资源的管理,承认许多关键特征位于私人土地上,并促进私营和公共部门之间的合作。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0(a) 本章中的程序规定了识别、评估、指定和监测加州自然地标的流程和标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0(b) 加州自然地标计划将重点放在对整个州而非某个特定区域或地方具有卓越自然价值的区域。该计划鼓励加州自然地标的所有者自愿遵守保护原则。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0(c) 加州自然地标计划识别并保护最能体现该州生物和地质特征的自然区域,提升受保护区域的科学和教育价值,增强公众对自然历史的欣赏,并促进对保护该州遗产的更大关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0(d) 该州许多最重要的生物、生态和地质特征部分或全部位于私人土地上。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0(e) 有必要承认并促进私人和公共部门为公共利益对自然资源的管理。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0(f) 加利福尼亚州旨在通过加州自然地标计划,承认并促进在私人和公共土地上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所形成的伙伴关系。

Section § 586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几个关键术语。它阐明了“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地标”的含义,即因其重要的生物和地质特征而获得认可的财产。它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地标登记册”是这些地标的官方清单。

“部门”和“局长”分别指加利福尼亚州公园和娱乐部及其局长。“自然区域”被定义为具有相似自然特征的地理区域。“所有人”被详细定义为对财产拥有完全所有权的人,不包括那些拥有地役权等有限权利的人。

它规定,拥有受益完全所有权的美国原住民部落或成员被视为所有人。“潜在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地标”指可能符合地标资格的财产。“有害程序错误”涉及影响决定的错误。最后,它定义了与地标评估和识别相关的“代表”、“科学家”和“州级重要性”。

本章所用下列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其含义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a) “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地标”指由局长指定为对加利福尼亚州具有州级重要性的财产,因为它是在本州境内发现的主要生物和地质特征的杰出范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b) “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地标登记册”指所有已指定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地标的官方清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c) “部门”指公园和娱乐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d) “局长”指公园和娱乐部局长。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e) “自然区域”指具有相似地质历史、结构和地貌的独特自然地理省份。自然区域的基本自然地理特征影响其植被、气候、土壤和动物生命。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f)(1) “所有人”指持有不动产完全所有权(fee simple title)的个人、公司或合伙企业,或其代理人,或被授予该权限的公共机构负责人或公共机构下属雇员,其负责管理公共所有土地并已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利代表该土地的利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f)(2) “所有人”不包括以任何形式持有地役权或低于完全所有权权益(包括任何不等于完全所有权的租赁权益)的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公共机构,或无权代表该财产行事者。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f)(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f)(3)(A) 以美国为受托人,作为不动产的受益完全所有权人(beneficial fee simple owner)的美国原住民部落,为本章目的之不动产所有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f)(3)(A)(B) 以美国为受托人,作为不动产受益所有人的美国原住民部落成员,为本章目的之不动产所有人。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g) “潜在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地标”指根据推荐或与州内其他财产或同一自然区域内其他财产的初步比较,可能值得进一步研究其资格以获得可能的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地标指定。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h) “有害程序错误”指合理地可能被认为影响了指定过程结果的程序错误。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i) “不动产”为本章目的不应包括联邦政府拥有的土地,除非拥有该土地的机构请求将其纳入,且局长确定将其纳入是可行并符合该计划最佳利益的。
(j)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j) “代表”指代表部门或与部门合作,根据合同协议或以志愿者身份,执行与加利福尼亚州自然地标的识别、评估、指定或监测相关行动的公共或私人个人、机构或组织。
(k)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k) “科学家”指其学术培训和在自然区域的专业实地经验相结合,使其有资格在区域或州级层面识别和比较评估自然区域的人。
(l)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1(l) “州级重要性”指在本州自然区域内,属于生物群落或地质特征最佳范例之一的财产,包括陆地群落、地貌、地质特征和过程、本地动植物物种栖息地,或生命发展化石证据。

Section § 58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处房产被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时,它不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也不会限制业主如何使用它。这种指定也不会强制实施任何新的州或地方规划或分区规定。此外,业主在同意指定后,仍保留其所有合法权利和特权,除非他们明确放弃。最后,负责指定的部门不会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2(a) 局长将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也不规定其活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2(b) 根据州法律,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不要求、不强制、也不授权任何进一步的州或地方规划、分区或其他土地使用行动或决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2(c) 同意将其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的业主,根据州法律,未经其同意,不放弃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合法权利和特权。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2(d) 该部门仅凭该指定,不获得加州自然地标的财产权益。

Section § 586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何将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财产所有人可以向州部门申请此项指定,但如果涉及多处财产,所有所有人必须书面同意。一旦提出申请,部门会估算研究和可能指定该财产所需的费用。所有人需承担这些费用,并必须从提供的名单中选择一名科学家进行所需的研究。如果所有人接受费用估算并继续申请,他们必须书面同意支付这些费用,并可能需要提供财务担保。所有人可以随时取消申请,但仅需承担取消前已产生的费用。

如果部门或科学家需要进入财产进行研究,则需要获得所有人的许可,除非该财产是公共所有并向公众开放的。部门也可以使用其他机构或研究的现有数据来做出决定,而无需进入财产,并且必须将此类决定告知所有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a) 除第5872条另有规定外,潜在的加州自然地标应仅通过以下方式识别: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a)(1) 所有人可请求部门将其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如果该指定拟适用于多处财产,则该提案应包括所有相关财产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a)(2)(A) 所有人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后,部门应准备一份研究费用估算,以确定该财产是否符合加州自然地标的条件;部门在决定是否将该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时产生的费用,包括行政和人员成本;以及与做出这些决定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部门还应准备一份合格科学家名单,以进行确定该财产是否应被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所需的任何研究。该名单应包括受雇于州的科学家和非受雇于州的科学家。合格的科学家应熟悉该自然区域及其生物和地质特征类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a)(2)(A)(B) 根据本条收取的收入应存入自然地标项目管理基金,该基金特此设立为州财政的专项基金。部门可在立法机关拨款后,动用该基金中的款项,用于管理加州自然地标项目。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a)(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a)(3)(A) 提出申请将其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的所有人,应负责确定该财产是否符合该指定条件的所有费用,以及任何实际指定费用,包括部门的费用。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a)(3)(A)(B)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a)(3)(A)(B)(i) 如果所有人接受根据第(2)款准备的估算,并希望继续申请将其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他或她应书面同意支付部门根据第(2)款估算的费用,并从部门根据第(2)款(A)项准备的名单中选择一名科学家进行任何所需的研究。部门可要求所有人为他或她根据本条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提供担保。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a)(3)(A)(B)(i)(ii) 所有人可随时取消其加州自然地标指定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正在进行的任何研究,并且仅对取消前为寻求该指定而产生的费用负责。如果所有人取消其加州自然地标指定申请,或指定被拒绝,则已提交或由所有人承担费用开发的信息应退还给他或她。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b)(1) 部门以及任何根据部门要求进行研究以确定是否将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的科学家,在为本章目的进入所有人的财产之前,应获得所有人的许可,除非该财产为公共所有并向公众开放。所有人不得无故拒绝许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3(b)(2) 部门可使用其他信息,包括先前由其他联邦或加州机构收集的信息或从其他科学研究中获得的信息,对本章要求的财产做出决定。如果部门根据现有信息对所有人的财产做出决定,且该决定不需要部门进入所有人的财产,则部门应通知所有人。

Section § 58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评估潜在加州自然地标的流程。首先,部门会使用特定标准来评估该地标在全州和区域的重要性,并可能将其与类似区域进行比较,以找出最具代表性的范例。由土地所有者选定的一名科学家将详细评估该地点,描述其特征并使用既定标准确定其重要性。最后,至少三名专家同行评审员将审查这份评估,并就其科学价值和文件质量提出意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4(a) 部门应使用第5868节中的州级重要性标准来评估潜在的加州自然地标。部门应在全州和区域基础上评估潜在的加州自然地标,并可比较位于同一自然区域内代表特定类型特征的类似区域,以识别最具代表性且完整性最高的范例。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4(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4(b)(a)款所要求的评估应由所有者根据第5863节(a)款(3)项(B)分项选定的科学家执行。该科学家应详细描述该区域,并使用第5868节中的州级重要性标准以及部门提供的任何额外信息,评估其在全州和区域的地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4(c) 至少三名同行评审员,即熟悉该区域或自然区域的生物或地质特征的科学家,应审查根据(b)款完成的评估。同行评审员应向部门提供关于评估中科学价值和支持性文件力度的信息。

Section § 58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确定某财产是否应被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的程序。首先,部门会利用评估和同行评审来决定某财产是否符合条件或是否需要更多信息。如果某财产似乎不符合条件,所有者将收到书面通知,并附上理由。如果该财产确实符合州标准,所有者将收到书面通知,并获得关于程序、指定影响、评估副本以及发表意见机会的详细信息。部门还会将此决定告知当地市县官员、州长以及相关立法者。通知中会包含程序细节和指定的影响,并且部门会内部处理所有通知和意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a) 根据第5864条规定作出的评估和同行评审员的调查结果,部门应确定该财产是否符合加州自然地标的指定条件,或者在就该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作出决定之前是否需要额外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b) 如果部门确定该财产不符合加州自然地标的指定条件,部门应书面通知所有者该决定,包括其理由。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1) 如果部门确定该财产符合第5868条规定的州重要性标准,部门应书面通知所有者该决定。部门应在通知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1)(A) 部门在作出决定时遵循的程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1)(B) 加州自然地标指定的效力,如第5861条所定义和第5862条所描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1)(C) 根据第5864条(b)款规定作出的评估副本。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1)(D) 所有者发表意见的机会。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2)(A) 部门还应通知董事认为适当的利益相关方该决定,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2)(A)(i) 该财产所在市和县的行政长官。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2)(A)(ii) 州长。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2)(A)(iii) 代表该财产所在选区的立法机关成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2)(A)(B) 通知应包括以下两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2)(A)(B)(i) 部门在作出决定时遵循的程序。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2)(A)(B)(ii) 加州自然地标指定的效力,如第5862条所描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5(c)(3) 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和收到的任何意见是部门的责任,部门不得将该责任委托给代表。

Section § 5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审查所有与将某处房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相关的文件。这包括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以判断该房产是否符合州级重要性标准。

如果该房产不符合这些标准,部门必须书面通知所有者和相关方,告知该房产将不再被考虑指定。此外,主任也需要审查证明该房产符合这些标准的文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6(a) 部门应审查与将该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864条作出的评估和同行评审结果以及根据第5865条收到的意见,以确定该财产是否符合第5868条规定的州重要性标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6(b) 如果部门认定该财产不符合第5868条规定的州重要性标准,部门应书面通知所有者以及根据第5865条(c)款第(2)项(A)分项通知的利益相关方,告知该财产不再被考虑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6(c) 主任应审查(a)款中指定的文件,这些文件证明该财产符合第5868条规定的州重要性标准。

Section § 5867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财产符合成为加州自然地标的所有条件,并且财产所有者也同意,那么局长就可以将其指定为自然地标。一旦指定,该财产就会被列入加州自然地标登记册,并且所有者和其他相关方都会收到通知。

财产所有者可以向部门免费申请一份特别证书,以表彰他们为保护地标所做的努力。此外,所有者可以购买一块牌匾用于展示,如果部门资源允许,部门还可以协助举办颁发仪式。部门保留牌匾的所有权,如果该财产的地标指定被撤销,部门可以收回牌匾。拥有证书或牌匾不会改变所有者的权利,也不会让部门获得对该财产的任何控制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7(a) 如果局长认定本章关于加州自然地标指定的要求已满足,包括所有者同意该指定,则局长应将该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7(a)(1) 如果局长将该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部门应将该指定通知所有者,以及根据第5865条(c)款第(2)项(A)分项通知的利益相关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7(a)(2) 该财产应被列入加州自然地标登记册。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7(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7(b)(1) 如果财产所有者提出请求,在局长将该财产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后,部门可以免费向所有者提供一份由局长签署的证书,以表彰所有者在保护和管理该财产方面的意愿,其方式应能防止加州自然地标指定所依据的价值的丧失或恶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7(b)(2) 部门还可以根据所有者的费用,提供一块牌匾,用于在加州自然地标内或附近展示。应所有者的请求,并在部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部门可以协助安排并参与颁发仪式。牌匾颁发后,部门保留牌匾的所有权。如果加州自然地标指定被撤销,部门可以收回牌匾。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7(b)(3) 接受证书或牌匾,所有者不放弃其对加州自然地标的任何所有权或使用权,部门也不获得对加州自然地标的任何权益。

Section § 58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财产如何根据其自然特征进行指定。要使财产具有重要性,它应该要么基本保持未受干扰,要么尽管有人类干预,但仍具有自然特征。评估使用两个主要标准:主要标准和次要标准。主要标准包括财产的示范性特征(展示发育良好的自然特征)以及其现有状况(这些特征得到维护或加强)。

次要标准是帮助比较类似财产的额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多样性(指财产还具有其他高质量的生物或地质特征);稀有性(指具有独特或稀有的栖息地);以及科学和教育价值(为研究和公众教育提供重要机会)。

如果财产的显著特征是自然起源且基本保持原始和未受干扰的状态,或者具有自然特征的显著特点(包括功能和外观),但曾受到人类干预或使用,则可考虑将其指定。部门应使用以下标准来评估某财产是否具有州级重要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8(a) 针对特定类型自然特征的主要标准是选择具有州级重要性财产的主要依据。主要标准包括以下两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8(a)(1) 示范性特征,要求该财产展示出在相关科学文献中被认为是特定类型自然特征的、发育良好的组成部分的组合。通常,该财产应具有非凡的示范性,而不仅仅是统计学上的代表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8(a)(2) 现有状况,要求该财产显著特征的完整性已得到维护、加强或恢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8(b) 次要标准可用于根据(a)款中规定的主要标准,补充比较两个或多个类似财产。次要标准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8(b)(1) 多样性,要求该财产除了其主要自然特征外,还包含其他高质量的生物或地质特征或过程的实例。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8(b)(2) 稀有性,要求该财产除了其主要自然特征外,还包含稀有的地质或古生物特征或自然群落,或为一种或多种稀有、受威胁或濒危物种提供高质量的栖息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8(b)(3) 科学和教育价值,要求该财产因其与重大科学发现、概念或异常广泛和长期的现场研究记录相关联,而包含已知或潜在的信息,从而使该财产为公众解读该州的自然历史提供了非凡的机会。

Section § 58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必要时修改或更新加州自然地标的边界或信息。变更建议可以来自各种机构或个人。在扩大或缩小边界之前,必须满足某些标准,例如有更完善的文档、存在专业错误或土地所有者的请求。任何变更或扩大都必须征得所有受影响土地所有者的同意。部门有扩大、缩小或更改地标描述的程序,确保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是该过程的一部分。如果变更很小且经业主同意,可以进行轻微的技术性修正。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a)(1) 部门如果认定修改或修订是必要的,可以修改加州自然地标的边界,或修订有关加州自然地标的信息。在考虑拟议的修改或修订之前,部门应与受影响的业主协商。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a)(2)(A) 联邦、州或地方机构,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组织或个人,可以向部门建议修改加州自然地标的边界或修订有关加州自然地标的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a)(2)(A)(B) 部门应通过适用第5868条中的州重要性标准或通过进行额外研究,来确定根据分段 (A) 提出的建议的有效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b) 在部门扩大加州自然地标的边界之前,应确定以下情况之一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b)(1) 有关于州重要性特征范围的更完善的文档。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b)(2) 加州自然地标的最初指定存在专业错误。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b)(3) 拟议扩大部分所涉土地的业主已请求将其财产纳入加州自然地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c) 如果部门认定扩大加州自然地标的边界是适当的,部门应使用第5864、5865和5866条中概述的指定程序来扩大边界。边界所扩及的财产的所有业主,以及先前已指定财产的业主,都必须同意此次扩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d) 在部门缩小加州自然地标的边界之前,应确定以下情况之一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d)(1) 加州自然地标的自然特征的完整性已受损,但未达到需要撤销地标指定的程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d)(2) 加州自然地标的最初指定存在专业错误。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d)(3) 土地所有者已请求缩小或撤销指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e) 如果部门认定缩小加州自然地标的边界是适当的,部门应遵循第5870条中规定的指定撤销程序。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f)(1) 如果部门在征得业主同意后,认定修改加州自然地标的州重要性价值描述是适当的,部门应准备建议的修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f)(2) 主任应审查该信息,并根据该信息批准修改加州自然地标的州重要性价值描述。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g)(1) 主任可以批准对加州自然地标边界的轻微技术性修正,以及未涵盖在分段 (a) 至 (f) 中的地标文件中的其他行政性变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g)(2) 就分段 (1) 而言,轻微技术性边界修正指涉及加州自然地标总面积不足5%的变更,且加州自然地标的业主同意此类变更。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869(g)(3) 部门应通知正在考虑进行轻微技术性边界修正或其他文件行政性变更的加州自然地标的业主。根据业主对通知的回复,部门应确定拟议的变更是否属于可以行政性进行的对地标文件的轻微技术性修正。

Section § 58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撤销加州自然地标指定的过程和情况。地标所有者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如果该地点不符合原始标准、地标价值已丧失或指定过程中未遵循适当程序,也可以撤销。当所有者请求撤销时,部门会决定该请求是否有效,以及是撤销指定还是调整地标边界。在审查提交的材料并可能进行现场评估后,部门将确定该地点是否仍值得指定。如果不值得,他们会通知相关方,相关方有60天时间提出意见。主任会审查这些意见并决定是否撤销。如果撤销,该地点将从州登记册中移除,所有者和相关方将收到通知,并且地标牌匾可能会被收回。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a) 部门应在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时撤销加州自然地标的指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a)(1) 加州自然地标的所有者请求部门撤销该指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a)(2) 存在专业判断错误,导致该地点在被指定时未达到州级重要性标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a)(3) 最初使加州自然地标符合指定条件的价值已被显著降级、丧失或破坏,如向主任提供的证据所示。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a)(4) 由于存在偏颇的程序错误,未遵循适用的指定程序。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b)(1) 加州自然地标的所有者可以通过向主任提交撤销指定请求并说明理由来启动撤销指定程序。一旦确定请求完整,该指定应根据本节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如果该地标还有其他所有者,其边界应根据第5869节和本节进行修订,以排除该所有者的土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b)(2) 收到撤销请求后60天内,主任应通知提交请求的人,部门是否认为文件足以考虑撤销加州自然地标指定,或者边界是否将修订以排除该所有者的土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c) 部门应审查概述撤销加州自然地标地位理由的信息。当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该区域进行现场评估,采用第5863节和第5864节所述的程序。根据所有可用信息,部门应确定该加州自然地标是否不再值得该指定。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d)(1) 如果部门确定加州自然地标不再值得该指定,部门应通知所有者和第5865节(c)款(2)项(A)分项中指定的相关方。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d)(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d)(2)(A) 根据(1)项通知的所有者和其他相关方可以在通知日期起60天内提出意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d)(2)(A)(B) 主任应在审查和决定撤销加州自然地标指定时,考虑根据(A)分项收到的所有意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e) 主任应审查关于建议撤销加州自然地标指定的信息,并确定本节的程序要求是否已满足。如果主任确认这些要求已满足,并且(a)款中指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况适用,他或她应撤销该指定,并将该财产从加州自然地标登记册中移除。任何因(a)款(4)项所述的偏颇程序错误而被撤销加州自然地标指定的财产,仍符合州级重要性标准。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0(f) 如果加州自然地标从加州自然地标登记册中移除,部门应书面通知地标所有者和第5865节(c)款(2)项(A)分项中指定的相关方。当地标从加州自然地标登记册中移除时,部门可以收回加州自然地标牌匾。

Section § 587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与其他机构或团体合作,协助运营加州自然地标项目。他们可以签订协议,进行地标识别或监测等工作,但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不得移交管理权。部门还可以向公众和其他组织宣传这些地标,同时对敏感的生态信息保密,以保护这些区域。此外,地标所有者可以在各种材料中分享其财产作为地标的地位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1(a) 部门可以与另一个州机构、联邦机构、地方机构、私人组织、所有者、美洲原住民部落政府或其他感兴趣的个人或团体签订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协议,以协助管理加州自然地标项目。该合同或协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加州自然地标的识别、评估或监测的条款。但是,任何合同或协议不得在未经地标内财产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除部门以外的实体管理本法案关于个别自然地标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1(b) 部门可以开展教育和科学活动,向公众、感兴趣的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以及私人团体传播关于加州自然地标、加州自然地标项目以及系统性调查重要自然特征所带来的益处的信息。如果信息的发布可能危及或损害敏感资源,部门可以限制关于生态或地质脆弱或敏感区域的信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1(c) 指定的加州自然地标的所有者可以在教育材料和其他潜在材料中传播关于该财产作为自然地标的地位的信息。

Section § 5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制定更快、更简单的程序,以将其自有土地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其目的是使该计划更具成本效益,特别是针对解说活动。

Section § 58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个区域被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时,这不算是环境变化,也不被某些环境法律视为一个项目。局长或部门做出的任何改变或取消这一指定的决定,也免受这些环境法律的约束。此外,如果附近项目的环境文件中提到了这一指定,它不应被视为环境的一部分,也不应影响对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3(a) 将一个区域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不构成第21060.5条所定义的环境变化,且将一个区域指定为加州自然地标不属于根据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3(b) 局长或部门根据本章采取的修改或撤销加州自然地标指定的行动,应免除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873(c) 如果将一个区域指定为自然地标的决定在根据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为指定区域内或附近的某个项目编制的文件中被引用或提及,则该指定不应根据第21060.5条被视为环境的一部分,也不应在根据第21068条评估该项目的“对环境的重大影响”时被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