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a)(1) 任何人非法且恶意地挖掘、移除、毁坏、损害或污损美洲原住民历史、文化或神圣遗址,且该遗址已列入或可能符合根据第5024.1条列入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的条件,包括任何历史或史前遗迹、任何墓地、任何考古或历史遗址、美洲原住民在此类遗址上制作的任何铭文、任何考古或历史美洲原住民岩画,或美洲原住民历史、文化或神圣遗址的任何考古或历史特征,如果该行为是出于以下特定意图而实施的:故意破坏、污损、毁坏、盗窃、转用、占有、收集或出售美洲原住民历史、文化或神圣文物、艺术品、铭文、特征或遗址,且该行为的实施方式如下,则犯有轻罪: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a)(1)(A) 在公共土地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a)(1)(B) 在私人土地上,由除土地所有者以外的个人实施,如分节 (b) 所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a)(2) 违反本节规定者,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1) 根据第5097.94条 (l) 款订立的协议而采取的行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2) 根据第5097.98条采取的行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3) 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采取的行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4) 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美国法典第42卷第4321条及后续条款)采取的行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5) 根据1973年《泽伯格-内杰德利森林作业法》(第4部第2章(自第4511条起))授权的行动。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6) 根据《民法典》第2部第4章(自第815条起)关于保育地役权采取的行动,或任何类似的非永久性可执行限制,其目的是保护、维护或提供美洲原住民对一个或多个美洲原住民历史、文化或神圣遗址的实际访问,或根据为此目的签订的合同协议,该协议的签署方为历史美洲原住民居民最有可能的后裔。
(7)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7) 土地所有者或其雇员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在所有者指示下,在其土地上发现本节所涵盖的文物、遗址或其他美洲原住民资源时,所采取的合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耕作、放牧、林业、改良、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不利影响的方式进行的财产特征调查,以及房地产的出售、租赁、交换或融资。
(8)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8) 经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或其他合法研究机构在赞助下进行的研究,在公共土地上符合适用的许可要求,或在私人土地上符合其他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