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7.9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故意破坏、毁坏或污损美洲原住民文化或历史遗址的人,都可能被控犯有轻罪。这包括在公共和私人土地上对这些遗址进行故意破坏或盗窃文物。违法者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然而,某些活动存在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根据与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案、森林管理、保育地役权以及经认可机构进行的研究相关的协议所采取的行动。法律还允许土地所有者及其代理人进行合法的活动,如耕作或调查,前提是他们尽量减少对这些遗址的损害。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a)(1) 任何人非法且恶意地挖掘、移除、毁坏、损害或污损美洲原住民历史、文化或神圣遗址,且该遗址已列入或可能符合根据第5024.1条列入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的条件,包括任何历史或史前遗迹、任何墓地、任何考古或历史遗址、美洲原住民在此类遗址上制作的任何铭文、任何考古或历史美洲原住民岩画,或美洲原住民历史、文化或神圣遗址的任何考古或历史特征,如果该行为是出于以下特定意图而实施的:故意破坏、污损、毁坏、盗窃、转用、占有、收集或出售美洲原住民历史、文化或神圣文物、艺术品、铭文、特征或遗址,且该行为的实施方式如下,则犯有轻罪: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a)(1)(A) 在公共土地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a)(1)(B) 在私人土地上,由除土地所有者以外的个人实施,如分节 (b) 所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a)(2) 违反本节规定者,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1) 根据第5097.94条 (l) 款订立的协议而采取的行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2) 根据第5097.98条采取的行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3) 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采取的行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4) 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美国法典第42卷第4321条及后续条款)采取的行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5) 根据1973年《泽伯格-内杰德利森林作业法》(第4部第2章(自第4511条起))授权的行动。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6) 根据《民法典》第2部第4章(自第815条起)关于保育地役权采取的行动,或任何类似的非永久性可执行限制,其目的是保护、维护或提供美洲原住民对一个或多个美洲原住民历史、文化或神圣遗址的实际访问,或根据为此目的签订的合同协议,该协议的签署方为历史美洲原住民居民最有可能的后裔。
(7)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7) 土地所有者或其雇员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在所有者指示下,在其土地上发现本节所涵盖的文物、遗址或其他美洲原住民资源时,所采取的合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耕作、放牧、林业、改良、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不利影响的方式进行的财产特征调查,以及房地产的出售、租赁、交换或融资。
(8)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3(b)(8) 经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或其他合法研究机构在赞助下进行的研究,在公共土地上符合适用的许可要求,或在私人土地上符合其他适用法律。

Section § 5097.99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违反第5097.993条的处罚,该条款涉及未经授权干扰受保护资源的行为。如果被认定有此类违规行为,个人每次违规可能面临最高5万美元的民事罚款。法院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损害程度以及资源的价值和修复成本等因素。

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总检察长等不同机构都可以提起法律诉讼,通常是响应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的投诉。罚款所得款项首先用于修复损害,剩余资金则用于帮助执行该法律的市或县,或者如果由总检察长提起诉讼,则帮助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抵消执法成本。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4(a) 违反第5097.993条(a)款规定的人,每次违规应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民事罚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4(b) 对每次单独违反(a)款的行为可处以民事罚款,此外,对单独违反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可处以任何其他民事罚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4(c) 在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民事罚款金额时,法院应考虑对资源造成的损害程度。在确定损害时,法院可考虑所涉资源的商业或考古价值以及修复和修缮该资源的成本。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4(d) 根据本条规定,民事诉讼可由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提起,或由总检察长根据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的投诉提起。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4(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4(e)(1) 因市或县提起的执法行动而根据本条规定征收的所有民事罚款,应分配给提起诉讼的市或县的市或县财务官。这些款项应首先用于修复或恢复受损地点,剩余款项应供该市或县用于抵消执行本章所产生的费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4(e)(2) 因总检察长提起的执法行动而根据本条规定征收的所有民事罚款,应首先分配给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并由其用于修复或恢复受损地点,剩余款项应供总检察长用于抵消执行本章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