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公共机构和使用公共财产的私人方干涉美洲原住民的宗教习俗,或损害公共财产上的神圣遗址,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绝对必要。它适用于1977年7月1日之后签订的协议,并且不限制环境保护法律。城市和县的财产,除了大型公园用地外,可以豁免,但其他法规仍然保护美洲原住民墓地。

任何公共机构,以及任何根据1977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公共许可、执照、批文、租赁或合同使用、占用公共财产或在公共财产上运营的私人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美国宪法》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所规定的美洲原住民宗教的自由表达或行使;任何此类机构或方均不得对位于公共财产上的任何美洲原住民圣化墓地、礼拜场所、宗教或仪式场所或神圣圣地造成严重或不可弥补的损害,除非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公共利益和必要性确有此要求。本章规定应由委员会根据第5097.94条和第5097.97条执行。
本章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1970年《环境质量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要求。
所有城市、县以及市县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财产,除超过100英亩的所有公园用地外,均应免于适用本章规定。然而,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废止其他法规对印第安人墓地的保护。

Section § 5097.91

Explanation
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是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由九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在此语境下,当文本中提到“委员会”时,指的就是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

Section § 5097.9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九名成员中至少有五名必须是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的长者、传统人士或精神领袖。这些成员由州内的美洲原住民组织、部落或团体提名。此外,委员会的执行秘书由州长任命。

九名成员中至少有五名须为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的长者、传统人士或精神领袖,并由州内的美洲原住民组织、部落或团体提名。委员会的执行秘书须由州长任命。

Section § 5097.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报酬,但他们可以报销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必要开支。

Section § 5097.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一个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该委员会致力于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美洲原住民文化遗产。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识别和编目私人土地上对美洲原住民重要的地点,就圣地进入提供建议,保护圣地,并与财产所有者合作保护这些区域。他们调解有关美洲原住民墓葬的争议,并与州和联邦机构合作,确保美洲原住民能够进入公共土地上的圣地。

他们还接受捐赠以支持其工作,就美洲原住民文物提出建议,执行遣返法律,并与部落、博物馆和机构保持沟通。此外,委员会可以对目录和库存搜索收取费用,并审查与美洲原住民遗产地相关的政策。

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责: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a) 识别并编目对美洲原住民具有特殊宗教或社会意义的地点,以及私人土地上已知的美洲原住民墓葬和墓地。已知墓葬和墓地的识别和编目应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前完成。委员会应通知其财产上被确定存在墓葬和墓地的土地所有者,并应识别最有可能从可能安葬在该财产上的美洲原住民后裔中继承下来的美洲原住民群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b) 就位于私人土地上、美洲原住民无法进入且对美洲原住民具有文化意义的美洲原住民圣地,向州或其他公共机构提出收购建议,以便利或确保美洲原住民进入这些圣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c) 向立法机构提出建议,涉及将自愿鼓励私人财产所有者以自然状态保存和保护圣地,并允许美洲原住民宗教信徒适当进入进行仪式或精神活动的程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d) 任命必要的文职人员。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e) 接受赠款或捐赠,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以执行本章以及2001年《加利福尼亚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遣返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部第2编第5章(第8010条起))的宗旨。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f) 就加利福尼亚州印第安博物馆以及部门项目所涉及的其他印第安事务,向公园和娱乐局局长以及加利福尼亚艺术委员会提出建议。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g) 根据第5097.97条,提起诉讼以防止对位于公共财产上的美洲原住民圣化墓地、礼拜场所、宗教或仪式地点或圣地造成严重和不可弥补的损害,或确保美洲原住民适当进入这些地点。如果法院认定将发生严重和不可弥补的损害或适当的进入将被拒绝,且没有可用的适当缓解措施,则应发布禁令,除非法院根据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公共利益和必要性另有要求。总检察长应代表委员会和州处理与委员会事务相关的诉讼,除非总检察长已决定代表委员会诉讼所针对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应被授权聘请其他律师。在执行本款的诉讼中,委员会应提供证据,证明某个墓地、地点、场所或圣地在历史上被美洲原住民视为神圣或圣化之地,并代表着对某个印第安部落或社区具有独特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地点。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h) 请求并利用所有联邦、州、地方和区域机构的建议和服务,包括为执行2001年《加利利福尼亚美洲原住民墓葬保护和遣返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部第2编第5章(第8010条起))的目的。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i) 协助美洲原住民获得适当进入位于公共土地上的圣地进行仪式或精神活动。
(j)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j) 协助州机构与联邦政府机构进行任何谈判,以保护位于联邦土地上的美洲原住民圣地。
(k)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k)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k)(1) 应任何一方的申请,调解土地所有者与已知后裔之间就美洲原住民人类墓葬、骨骼遗骸以及与美洲原住民墓葬相关的物品的处理和处置产生的争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k)(2) 协议应保护美洲原住民人类墓葬和骨骼遗骸免受故意破坏和意外破坏,并根据土地的规划用途或批准项目,对美洲原住民墓葬、骨骼遗骸和相关随葬品进行敏感处理和处置。
(l)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4(l) 协助有兴趣的土地所有者与适当的美洲原住民团体达成协议,以适当的尊严处理或处置人类遗骸以及与美洲原住民墓葬相关的任何物品。

Section § 5097.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和地方机构协助一个委员会,分享那些关注对美洲原住民宗教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的财产的环境影响报告。委员会将承担这些传输的费用。

Section § 5097.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编制一份位于公共土地上的美洲原住民圣地清单。他们的任务是审查这些地方目前如何受到法律保护。委员会必须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说明其发现,并提出建议,以帮助保护这些圣地和相关的美国原住民宗教习俗。

委员会可以编制一份位于公共土地上的美洲原住民圣地清单,并应审查目前赋予这些地方的行政和法定保护措施。委员会应不迟于1979年1月1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在报告中,委员会应汇报其这些工作的结果和发现,并应建议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行动,以保护这些圣地并保护美洲原住民宗教的自由行使。

Section § 5097.97

Explanation
如果美洲原住民团体警告说,公共机构的计划活动可能损害公共土地上的圣地,委员会将进行调查。如果在公开听证后,委员会确认存在潜在损害,他们可以建议修改计划。如果该机构忽视这些建议,并且提议的行动可能造成严重、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可以要求总检察长进行法律干预。

Section § 5097.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现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时必须采取的措施。发现遗骸的人必须通知可能的后裔,后裔在获得所有者许可后可以访问现场。后裔有48小时的时间来建议如何处理遗骸,这可能包括分析、保存或移交给他们。土地所有者需要暂停工作,与后裔协商他们的偏好。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或找不到后裔,遗骸应以尊重的方式重新安葬在一个不会再次受到扰动的地方。记录地点或设立保护区等措施可以保护它。讨论应尊重文化价值观,并且实施计划可免于某些环境和海岸法规的限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a) 委员会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7050.5条 (c) 款收到县验尸官关于发现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的通知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最有可能为已故美洲原住民后裔的人员。后裔在获得土地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的许可后,可以检查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的发现地点,并可以向所有者或负责挖掘工作的人员建议以适当尊严处理或处置人类遗骸及任何相关随葬品的方式。后裔应在获得现场访问权限后48小时内完成检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或偏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b) 发现美洲原住民遗骸后,土地所有者应确保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所在地的附近区域,根据普遍接受的文化或考古标准或惯例,不因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而受损或扰动,直到土地所有者按照本节规定,与最有可能的后裔讨论并协商其建议(如适用),并考虑到可能存在多具人类遗骸。土地所有者应与后裔讨论并协商所有关于后裔处理偏好的合理方案。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b)(1) 后裔的处理偏好可包括以下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b)(1)(A) 人类遗骸及与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相关的物品的非破坏性移除和分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b)(1)(B) 原地保存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及相关物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b)(1)(C) 将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及相关物品移交给后裔进行处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b)(1)(D) 其他符合文化习俗的处理方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b)(2) 双方也可相互同意延长讨论,考虑到项目区域内可能存在本节所定义的额外或多具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从而为额外的处理措施提供依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c) 就本节而言,“协商”或“讨论并协商”指对各方观点进行有意义且及时的讨论和审慎考虑,以一种认识到各方文化价值观的方式,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寻求一致。各方应承认对方对所提供信息保密的需求和关切。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d)(1) 美洲原住民的人类遗骸可以是土葬或火葬,并可处于任何分解或骨骼完整状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d)(2) 与人类遗骸相关的、与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一同放置或埋葬的任何物品应与遗骸以相同方式处理,但其本身不构成人类遗骸。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e) 委员会无法确定后裔时,或已确定的后裔未能提出建议时,或土地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拒绝后裔的建议且根据第5097.94条 (k) 款提供的调解(如果启动)未能提供土地所有者可接受的措施时,土地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应以适当尊严将人类遗骸及与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相关的物品重新安葬在物业上,且该地点不得遭受进一步和未来的地下扰动。为保护这些地点,土地所有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e)(1) 向委员会或相关信息中心备案该地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e)(2) 利用开放空间或保护区划定或地役权。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8(e)(3) 在物业所在县记录一份文件。该文件应命名为“美洲原住民遗骸重新安葬通知”,除本节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外,还应包括物业的法律描述、物业所有者的姓名以及所有者的确认签名。该文件应以所有者姓名作为通知进行索引。

Section § 5097.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墓地或埋葬地点获取或持有美洲原住民文物或人类遗骸是违法的,除非该人获得合法许可或遵循特定协议。如果有人在1988年1月1日之后故意且明知地获取或持有这些物品,他们可能被指控犯有重罪并被判入狱。此外,如果有人未经法律许可移除这些物品,并打算出售、解剖,或出于故意伤害的目的,他们也将面临重罪指控和可能的监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a) 任何人不得获取或持有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从美洲原住民墓地或石冢中取出的任何美洲原住民文物或人类遗骸,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第5097.94条(l)款或第5097.98条达成的协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b) 任何明知或故意获取或持有在1988年1月1日之后从美洲原住民墓地或石冢中取出的任何美洲原住民文物或人类遗骸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第5097.94条(l)款或第5097.98条达成的协议,均构成重罪,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判处监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7.99(c) 任何未经法律授权,从美洲原住民墓地或石冢中移除任何美洲原住民文物或人类遗骸,且意图出售或解剖,或出于恶意或肆意行为的人,均构成重罪,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判处监禁。

Section § 5097.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政策是将美洲原住民的遗骸以及任何相关的墓葬物品归还给它们应有的地方或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