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75
Section § 5097.9
这项法律禁止公共机构和使用公共财产的私人方干涉美洲原住民的宗教习俗,或损害公共财产上的神圣遗址,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绝对必要。它适用于1977年7月1日之后签订的协议,并且不限制环境保护法律。城市和县的财产,除了大型公园用地外,可以豁免,但其他法规仍然保护美洲原住民墓地。
Section § 5097.91
Section § 5097.92
本节规定,委员会九名成员中至少有五名必须是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的长者、传统人士或精神领袖。这些成员由州内的美洲原住民组织、部落或团体提名。此外,委员会的执行秘书由州长任命。
Section § 5097.93
Section § 5097.94
这项法律概述了一个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该委员会致力于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美洲原住民文化遗产。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识别和编目私人土地上对美洲原住民重要的地点,就圣地进入提供建议,保护圣地,并与财产所有者合作保护这些区域。他们调解有关美洲原住民墓葬的争议,并与州和联邦机构合作,确保美洲原住民能够进入公共土地上的圣地。
他们还接受捐赠以支持其工作,就美洲原住民文物提出建议,执行遣返法律,并与部落、博物馆和机构保持沟通。此外,委员会可以对目录和库存搜索收取费用,并审查与美洲原住民遗产地相关的政策。
Section § 5097.95
Section § 5097.96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编制一份位于公共土地上的美洲原住民圣地清单。他们的任务是审查这些地方目前如何受到法律保护。委员会必须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说明其发现,并提出建议,以帮助保护这些圣地和相关的美国原住民宗教习俗。
Section § 5097.97
Section § 5097.98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现美洲原住民人类遗骸时必须采取的措施。发现遗骸的人必须通知可能的后裔,后裔在获得所有者许可后可以访问现场。后裔有48小时的时间来建议如何处理遗骸,这可能包括分析、保存或移交给他们。土地所有者需要暂停工作,与后裔协商他们的偏好。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或找不到后裔,遗骸应以尊重的方式重新安葬在一个不会再次受到扰动的地方。记录地点或设立保护区等措施可以保护它。讨论应尊重文化价值观,并且实施计划可免于某些环境和海岸法规的限制。
Section § 5097.99
这项法律规定,从墓地或埋葬地点获取或持有美洲原住民文物或人类遗骸是违法的,除非该人获得合法许可或遵循特定协议。如果有人在1988年1月1日之后故意且明知地获取或持有这些物品,他们可能被指控犯有重罪并被判入狱。此外,如果有人未经法律许可移除这些物品,并打算出售、解剖,或出于故意伤害的目的,他们也将面临重罪指控和可能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