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5

Explanation
本节指定该法律的正式名称为“州城市公园和健康社区法案”。

Section § 50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公园和娱乐活动可以加强社区建设,促进文化和谐。州立公园系统以及社区和区域公园,拥有独特的机会与学校和非营利组织合作,提供教育和社区服务,以帮助解决各种社区问题。随着加利福尼亚州变得更加多元化,这些公园提供了教授文化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机会,将公园变成了“活生生的课堂”。不幸的是,许多城市和少数族裔青年缺乏这些娱乐机会。它强调了社区参与公园建设和维护的重要性,以促进自豪感和安全,同时支持社区的活力。娱乐活动还有助于建立自尊、社会和谐和重要的生活技能。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1(a) 公园和娱乐活动为建设强大社区提供机会,并促进民族和文化和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1(b) 州立公园系统以及社区和区域公园网络,连同公园专业人员,处于独特地位,可以促进教育、娱乐和社区服务,从而与学校、非营利组织和其他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为我们社区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1(c) 加利福尼亚州的人口日益多样化,州和地方政府有责任与地方教育机构合作,开发和整合充分利用该州自然环境的计划和教育课程。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1(d) 如今,我们的许多社区处于困境,面临日益复杂的贫困、种族关系、环境问题、犯罪和教育设施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因我们内城缺乏沟通、协作和服务而加剧。越来越多的地方机构,连同非营利性社区组织,被要求提供娱乐、课后项目和社区服务,以应对这些日益严重的问题。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1(e) 大多数州立、社区和区域公园在教育公众了解我们的文化多样性、历史根源、生物网络和生态系统方面发挥作用。为了有效做到这一点,这些实体需要识别并整合州和地方公园系统内与城市社区相关的主题,并尽可能与地方教育机构合作,更好地界定这些主题,为儿童提供更多机会,将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园网络作为“活生生的课堂”加以利用。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1(f) 全州有许多例子表明,州立、社区和区域公园与社区组织和地方教育机构合作,共同开发了项目,为儿童提供了模范的户外教育体验。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1(g) 通常,内城和少数族裔青年群体缺乏娱乐机会。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1(h) 娱乐和体育活动在各个社区中打破了肤色障碍,并使泰格·伍兹和维纳斯·威廉姆斯等个人开辟了新的文化和社会道路,成为全国城市青年积极的榜样。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1(i) 此外,全州许多城市地区缺乏财政资源或可用土地来获取和开发公园和娱乐区域及设施,特别是在目前该领域服务最少的社区。
(j)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1(j) 为了促进对新公园和娱乐区域及设施的更大责任感,鼓励社区参与新公园和娱乐区域及设施的开发至关重要,这将有助于保持其清洁和安全,增强社区自豪感并维持社区活力。
(k)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1(k) 娱乐、团队运动和游戏能够建立自尊、自信、社会和谐、独立思考、自律、体育精神和健康,并有助于培养解决冲突的技能。

Section § 5095.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阐明了与娱乐活动和不同类型机构相关的语言。“积极娱乐目的”是指需要特定设施的足球、游泳等体育活动。“部门”和“主任”指的是公园和娱乐管理机构。“设施”包括用于体育和青少年活动的场所,以及用于公园目的的地产。“基金”与公园和社区健康相关。“非城市化地方机构”指的是有资格获得某些拨款的较小区域,“特别区”指的是特定的区域公园区。“州机构”包括公园和娱乐部,“城市化地方机构”是根据人口普查数据确定的较大市或县区域。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2(a) “积极娱乐目的”指需要运动场、球场、体育馆或其他娱乐场所用于青少年足球、棒球、橄榄球、篮球、网球或游泳的活动,或部门认定符合此定义的任何活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2(b) “部门”指公园和娱乐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2(c) “主任”指公园和娱乐部主任。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2(d) “设施”包括用于有组织的团队运动、户外娱乐、永久性游乐设施以及旨在满足青少年特殊娱乐、教育、职业和社会需求的多功能设施。“设施”还包括为促进第5095.4节目的而进行的财产购置或场地开发,前提是现有州立保护区或州立、社区或区域公园不易到达。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2(e) “基金”指州城市公园和健康社区基金。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2(f) “非城市化地方机构”指任何符合第5621节(e)款所定义非城市化区域的市、县或区,并且有资格根据第3.2章(自第5620节起)获得拨款资助。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2(g) “特别区”指根据第3章第3条(自第5500节起)成立的区域公园区、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或区域开放空间区,或根据第4章(自第5780节起)成立的娱乐和公园区。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2(h) “州机构”包括公园和娱乐部以及在2001-02常会2001年部分期间,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之日存在的州立保护区。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2(i) “城市化或高度城市化地方机构”包括市、县、市县合一机构,或由财政部根据第5621节(c)和(d)款的最新可核实人口普查数据确定的特别区。

Section § 5095.3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州城市公园和健康社区基金。该基金的资金用于向各类组织(例如州机构和社区团体)提供赠款,以支持城市公园项目。这些资金根据具体指导方针进行分配,并且监督本法律所需的资金将在州的年度预算中拨付。

Section § 5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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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竞争性拨款项目,旨在帮助各类机构和组织为儿童,特别是城市地区的儿童,创造户外教育机会。申请者必须提供25%的社区资源配套捐助,但遇到困难时可申请豁免。鼓励与其他实体合作的申请者获得额外考虑。三分之一的资金必须优先用于增加2至8年级儿童进入公园和保护区的机会。优先考虑的项目包括:使用科学课程、服务低收入家庭、为服务不足的儿童提供机会以及与教育机构合作的项目。拨款金额从2万美元到20万美元不等,可用于支付人员配备、交通和设备等费用。部门将报告项目的有效性。申请者可以与其他方签订合同,以加强教育产品和文化展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a) 局长应与州教育局协商,制定一项竞争性拨款项目,以协助州立公园、截至2003年1月1日已存在的州立保护区、城市化和高度城市化的地方机构以及这些管辖区内的社区组织,通过协同合作,为儿童提供户外教育机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a)(1) 申请实体应以社区资源的形式提供25%的配套捐助。配套捐助可以采取资金形式,包括来自其他州或地方援助项目的资金、不动产捐赠、设备和消耗品、志愿服务、免费或减费使用土地、设施或设备,以及遗赠和遗嘱、遗产和信托的收入。当申请人无法满足要求时,部门可以确定困难情况以豁免配套要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a)(2) 部门可以额外考虑与包括但不限于学区、宗教团体以及其他提供外展项目以识别和吸引最需要有组织、建设性娱乐活动的城市青年等实体合作的申请实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b) 部门应将为本章目的拨款的三分之一用于特别优先考虑为2至8年级(含)的小学适龄儿童提供更多进入保护区或州立、社区和区域公园物业的机会,此外,在根据本节授予拨款时,应优先考虑以下所有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b)(1) 使用与州教育委员会采纳的科学内容标准和科学框架相关的课程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b)(2) 服务家庭收入低于全州平均水平儿童的申请人,该平均水平基于财政部计算和确定的最新数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b)(3) 为服务不足或缺乏进入公园或其他适合进行适当环境教育教学的户外场所机会的儿童提供机会的申请人。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b)(4) 已建立工作协作关系以发展环境教育伙伴关系的申请人。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b)(5) 与地方教育机构合作,以识别那些缺乏足够机会接触户外环境教育课程或创新或替代性娱乐项目的儿童的申请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c) 根据本节授予的拨款金额不得少于两万美元 ($20,000) 或多于二十万美元 ($200,000)。拨款可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c)(1) 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员配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c)(2) 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员培训或发展。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c)(3) 运送青少年往返于社区或学校与拟议的环境教育场所之间的相关费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c)(4) 参与者的医疗保险,仅当该保险是根据活动要求时。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c)(5) 运营成本,例如租赁设备、食物和用品。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c)(6) 能够证明与此活动相关的行政费用不会超过拨款金额的7.5%的申请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d) 部门可以从申请人那里收集信息,以了解这些项目在实现项目目标方面的有效性。部门应汇总此信息并向立法机关两院的相应预算和财政委员会报告服务儿童的数量、实现的教育目标和需求水平。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4(e) 申请机构可以与其他公共机构或实体签订合同,以提供独特的解说技能,或在保护区物业或州立、社区或区域公园系统单位内展示真实的、基于课程的项目,以提供其他未提供的服务。本款的目的是授权申请人提供有助于课程项目或提供有助于展示文化传统的教育活动的项目服务、设备和材料。

Section § 509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公园和娱乐部门如何向城市或人口密集的地区分配资金,以创建和开发公园和娱乐设施。这些资金的三分之二以拨款形式提供给地方机构或社区团体,并附带具体条件。受助方必须提供配套资金,承担所有项目成本,并确保设施对公众开放。鼓励多个机构之间的联合使用项目。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与地方实体达成协议后,代表其申请拨款。该法律强调将设施用于积极娱乐用途并进行长期维护。拨款的一部分可用于环境清理费用。资金按地区划分:60%分配给加州南部,40%分配给北部。此外,一小部分资金会考虑用于缺乏娱乐设施的农村地区。最后,在分配所有拨款后,部门必须向州预算委员会报告申请和资金使用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a) 部门应将为本章目的拨付的任何资金的三分之二分配给城市化或高度城市化的地方机构或这些管辖区内的社区组织,用于获取和开发用于定义的积极娱乐目的的物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a)(1) 申请的拨款金额,连同任何配套捐款,应满足项目获取和开发的所有成本,并且在项目建成后,新的城市公园或设施应有管理计划,并向部门证明申请机构有足够的方法确保公园或设施对公众开放和可访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a)(2) 申请中包含配套捐款承诺。配套捐款可以采取资金形式,包括来自其他州或地方援助计划的资金、不动产、设备和消耗品的捐赠、志愿服务、免费或减费使用土地、设施或设备,以及遗赠和来自遗嘱、遗产和信托的收入。当申请人无法满足要求时,部门可以确定困难情况以免除配套要求。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a)(3) 在可行范围内,项目是两个或更多机构之间的联合使用项目,这些机构共同承担项目的所有权、开发或维护(或两者)的责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b) 部门应制定指南以阐明或澄清第5095.4节或本节中规定的标准,并可制定补充标准,以补充这些标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c) 部门可以制定程序指南,用于本章的管理和申请人的指导。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d) 部门应征求书面意见,并在全州各地便利的地点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根据本节拟采纳或制定的任何法规、指南或程序指南。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e) 部门应制定指南以实施本章。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f) 根据本章采纳或制定的任何法规、指南或程序指南,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或批准,也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任何其他要求约束。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g) 根据本节获得的拨款可用于获取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或其他权益。如果申请提议获取的权益低于完全所有权,申请人应在申请中向部门证明其满意度,即拟议项目将提供与所获取不动产权益的类型和期限相称的公共利益。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h) 经城市化或高度城市化地方机构同意,任何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节免税的合格非营利组织,可以代表某个实体申请拨款,用于第5095.4节或本节的目的。申请应包括地方机构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任何合同副本,以及同意决议或其他授权。合同应规定城市公园或娱乐区的长期管理和运营安排,其安排应与拨款金额相称,并由部门确定。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i) 根据本节申请拨款的每个申请人,以及将运营和维护该物业的实体(如果该实体与申请人不同),应同意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5(i)(1) 运营和维护根据本章开发的物业,以便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可以使用。经部门批准,拨款接受者或其在该物业中的权益继承人,可以根据拨款条款和任何适用法律,将其物业权益以及运营和维护物业的责任转让给能够永久运营和维护该物业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任何违反本款的转让尝试均无效。

Section § 5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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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本章所述的行动只有在为此拨付了充足资金后才能启动。任何提供的资金必须在八年内使用,且在三年内落实资金承诺。最后,根据本法律向州/地方机构、非营利组织或社区团体提供的拨款,在2003年1月1日之后,需取决于未来的预算拨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6(a) 本章仅在为此目的向该部门拨款充足资金后方可实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6(b)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章拨给该部门的所有资金,应在该拨款之日起三年内列支,并在该拨款之日起八年内支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5.6(c) 根据本章,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向州或地方机构、非营利组织或社区团体提供的任何拨款,应取决于年度预算案中的未来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