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声明,州和地方公共机构与联邦政府合作参与联邦水利项目中的娱乐和渔业及野生动物改善设施,只要参与的州或地方公共机构认为此类设施是必要和可取的,这符合公共利益。州可以参与任何此类项目,只要该项目具有全州重要性,且地方公共机构不愿或无法参与,并且州议会为此拨款。州和地方机构可以合作并共同参与一个项目,在该项目中双方的利益都将得到有利的实现。
Chapter 1.5
Section § 509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和地方公共机构与联邦政府合作,在联邦水利项目中建设娱乐和野生动物设施,如果这些设施被认为是必要且有益的。如果一个项目具有全州重要性,且地方机构无法或不愿参与,只要州议会提供资金,州就可以介入。州和地方机构可以在对双方都有利的情况下合作。
娱乐设施 渔业和野生动物改善 联邦水利项目 全州重要性 地方机构参与 公共利益 联邦政府合作 州政府拨款 州议会拨款 联合参与 州政府介入 地方公共机构 水利项目合作
Section § 5094.1
这项法律允许资源局局长表明加利福尼亚州有意管理联邦水利项目区域,用于娱乐或改善渔业和野生动物,但这必须获得财政局局长的批准和立法机关的授权。在此之前,局长必须确保该项目符合本州的水资源、娱乐、渔业和野生动物计划,并向立法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此外,即使本州不承担管理职责,渔业和狩猎局仍可协调这些联邦项目中的渔业和野生动物相关设施,使其与本州计划保持一致。
联邦水利项目 土地和水资源管理 娱乐功能提升 渔业和野生动物保护 资源局 财政局局长 立法授权 Public Law 89-72 水利项目管理 州参与 渔业和狩猎局 州娱乐计划 野生动物计划 渔业保护设施 州合规性
Section § 5094.2
当一个项目发出意向书后,加州资源局会与公园和娱乐部以及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合作,对该项目进行调查和研究。这包括制定州将如何参与的计划。这些计划随后会分享给可能受影响的地方公共机构,以便它们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地方机构有30到60天的规定期限,向资源局提供反馈意见。
对于已发出意向书的每个项目,资源局应通过公园和娱乐部以及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与受影响的地方公共机构合作,对项目进行调查和研究,并就各自关注的领域准备拟议的国家参与计划。这些计划应根据请求提交给每个受影响的地方公共机构,供其审查和提出意见。受影响的地方公共机构应在行政长官确定的期限内将意见提交给该机构,该期限应自提交给地方公共机构之日起不少于30天且不超过60天。
项目调查 州参与计划 地方公共机构 审查和意见 资源局 公园和娱乐部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 意向书 项目研究 地方机构反馈 州与地方合作 公共机构审查 项目规划 意见征询期 受影响的地方机构
Section § 5094.3
经州立法机关批准,加州州立公园和娱乐部以及渔猎部可以与联邦政府合作,在联邦水利项目周边开展增强娱乐和野生动物的项目。资源局指定的一个部门将作为这些项目的主要联系方,但需要获得另一部门的批准。
这两个部门可以管理用于娱乐或野生动物保护的土地,签订维护合同,承担相关费用,并根据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条款接受土地或设施。他们可以与联邦政府分摊开发这些项目中的娱乐或野生动物设施的成本,资金来源可能包括用户费或立法拨款。任何专门为此目的获得的资金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并存入一个特殊的州基金账户用于偿还。
经立法机关特别授权州参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4.3(a) 州立公园和娱乐部以及渔猎部可根据《公法89-72》与联邦政府合作并参与联邦水利项目中的娱乐和渔业及野生动物增强开发。若项目中同时涉及娱乐和渔业及野生动物增强功能,则由资源局局长指定的主要利益部门应作为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的机构。在此情况下,合同须经另一部门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4.3(b) 各部门可 (1) 管理用于娱乐或渔业及野生动物增强(或两者兼有)的单位土地和水域,(2) 与联邦政府签订单位设施的运营、维护和更换合同,(3) 承担此类运营、维护和更换的所有费用,以及 (4) 以租赁或交换方式接受单位土地或设施的转让,转让条款和条件应最有利于为公共利益促进此类土地或设施的开发和运营,以实现娱乐或渔业及野生动物增强目的(或两者兼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4.3(c) 各部门可根据《公法89-72》的规定,并与第5094.2条中规定的报告一致,与联邦政府签订一份或多份合同,以支付或偿还项目中娱乐或渔业及野生动物增强功能(或两者兼有)开发所涉及的可分离资本成本的一半。可分离资本成本的支付或偿还协议应限于合同中规定的娱乐或渔业及野生动物增强设施(或两者兼有)。此类支付或偿还可通过以下任何或所有方式进行:通过立法拨款;通过为项目提供土地、土地权益或设施;或通过一份或多份合同,在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娱乐或渔业及野生动物增强设施首次使用后50年内,带息偿还。如果此类专门用于偿还的费用或收费是根据旨在实现偿还的原则设立的,并须每隔不超过五年进行审查和重新谈判,则偿还来源可限于签约部门在项目处收取的入场费和使用费。如果偿还来源如此受限,则由此类费用或收费产生的收入应存入州财政部特别存款基金的一个专门账户,并用于此类偿还目的。如果不受此限制,偿还来源应为立法机关不时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
州立公园和娱乐部 渔猎部 联邦水利项目 娱乐开发 渔业和野生动物增强 公法89-72 签约机构 运营和维护 可分离资本成本 立法拨款 用户费 特别存款基金 公共利益 资源局 土地转让
Section § 5094.4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合作,在加州特定水坝和水库(例如奥本水坝和福尔松水坝等)建设或改善娱乐和野生动物设施的项目。
本章不适用于根据 (Public Law 89-161) 与联邦政府合作和参与在奥本水坝和水库、福尔松水坝和水库、宁布斯水坝和纳托马斯湖、以及县界水坝和水库,以及这些设施附近的河流区域开发娱乐设施或渔业和野生动物改善设施,或两者兼有。
与联邦政府合作 娱乐设施开发 渔业和野生动物改善 奥本水坝 奥本水库 福尔松水坝 福尔松水库 宁布斯水坝 纳托马斯湖 县界水坝 河流区域 设施开发 Public Law 89-161 加州水坝 自然资源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