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3
Section § 5093.30
Section § 5093.31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通过将一些州有土地保持其自然状态来保护它们。随着人口增长和更多土地被开发,加州政府的目标是确保一些荒野区域保持原样,供当代和子孙后代享受和受益。
Section § 5093.32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荒野区域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最低管理要求” 是管理这些区域所需的基本行动。“最低限度工具” 是满足这些要求的侵扰性最小的方法。“无路区域” 是指没有机动车道路且与荒野区域相似的未开发土地。“秘书” 指资源局的负责人,“系统” 则是加利福尼亚荒野保护系统。“荒野区域” 是该系统中在法律特定条款中描述的部分。
Section § 5093.33
本法律设立了加利福尼亚州荒野保护系统,该系统由立法机关指定为“荒野区”的州有区域以及被分类为“州立荒野”的州立公园单位组成。这些区域被保护起来供公众享受,并且必须保持不受损害,以保护其自然的荒野状态。尽管被纳入保护系统,每个荒野区仍受其在指定前负责该区域的州机构管辖。负责机构必须根据州秘书的指导方针制定管理条例,确保濒危或稀有物种得到保护。
荒野区被定义为未受人类影响的土地,提供独处和原始娱乐的机会。此类区域应主要受自然力量影响,占地至少5,000英亩,并可能包含具有科学、教育、风景或历史价值的特征。
Section § 5093.34
这项法律将加州特定区域指定为受保护的“荒野区”系统的一部分。
它明确指出圣罗莎山脉、圣哈辛托山和辛基翁荒野的部分区域受到保护。除了这些区域,法律还列出了蒙特雷、圣巴巴拉、锡斯基尤和特哈马县的几块学校土地,这些土地将加入该系统,除非在指定日期前与联邦政府进行置换。
如果与联邦政府发生此类土地置换,那么置换后的土地将成为国家荒野保护系统的一部分,而原有的地块将不再属于州系统。
Section § 5093.345
这项法律将莱姆基尔恩州立公园约413英亩的土地指定为荒野区,这意味着它作为自然保护系统的一部分受到保护。然而,即使被指定为荒野区,加州海岸小径仍然可以穿过这片区域。公园管理人员有权管理火灾、疾病和虫害等自然威胁。
Section § 5093.35
本法律条款要求秘书和州土地委员会审查州政府拥有的无路地区,以确定它们是否适合成为州立荒野区。他们必须向立法机构提交他们的建议。这项审查包括州立公园、森林、野生动物保护区和其他指定区域,但不包括高潮线以下的水下土地。
他们还需要评估1975年后指定的联邦荒野区附近或1975年后获得的新州有土地。在推荐任何区域作为荒野区之前,他们必须通知公众和相关政府机构,举行听证会,并考虑提交的意见。荒野区边界的变更也必须在提出建议前公开讨论。州机构对无路区的现有管理权力保持不变,私有土地不影响审查过程。
Section § 5093.3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州机构保护指定荒野区域荒野特性的责任。它主要禁止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商业活动、修建道路和使用机械运输,紧急情况或最低限度管理需求除外。特殊例外情况允许采取火灾控制、数据收集以及某些商业活动(如矿产勘探)的行动,只要这些活动不损害荒野环境。如果牲畜放牧在1975年之前已确立,则可以继续进行,本法律不限制空中投放鱼类。州机构还可以处理环境损害,但只能使用必要的工具。
Section § 5093.37
如果有人拥有的私有土地被荒野地区环绕,他们可以申请通过这些区域进出其土地的通道。他们必须向负责管理荒野地区的州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决定是否有其他可行的通道。如果没有合理的外部通道,该机构将批准在最大程度减少环境影响的条件下,在荒野中修建一条道路。
土地所有者必须支付通道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如果附近的其他土地所有者也需要通道,他们可能被允许使用该道路,但必须支付其维护费用。州政府也可以购买或接受荒野地区内的土地捐赠,以管理这些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