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3.3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法律的官方名称是《加利福尼亚州荒野法案》。

Section § 5093.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通过将一些州有土地保持其自然状态来保护它们。随着人口增长和更多土地被开发,加州政府的目标是确保一些荒野区域保持原样,供当代和子孙后代享受和受益。

为确保不断增长的人口,伴随着不断扩大的定居点和日益增长的机械化,不会占用和改变加利福尼亚州内所有州有土地的区域,以至于没有区域被指定用于以其自然状态进行保存和保护,特此宣布,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为当代和子孙后代确保持久的荒野资源所带来的益处。

Section § 5093.3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荒野区域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最低管理要求” 是管理这些区域所需的基本行动。“最低限度工具” 是满足这些要求的侵扰性最小的方法。“无路区域” 是指没有机动车道路且与荒野区域相似的未开发土地。“秘书” 指资源局的负责人,“系统” 则是加利福尼亚荒野保护系统。“荒野区域” 是该系统中在法律特定条款中描述的部分。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2(a) “最低管理要求” 指为本章目的管理荒野区域所必需的最低限度荒野管理行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2(b) “最低限度工具” 指为实现最低管理要求而侵扰性最小的工具、设备、装置、规章、行动或实践。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2(c) “无路区域” 指一块合理紧凑的未开发土地,其具备第5093.33条 (c) 款所述的荒野一般特征,且其中没有适合主要用于公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公共通行的改良道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2(d) “秘书” 指资源局秘书。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2(e) “系统” 指加利福尼亚荒野保护系统。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2(f) “荒野区域” 指第5093.33条、第5093.34条或第5093.345条所述的系统组成区域。

Section § 5093.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加利福尼亚州荒野保护系统,该系统由立法机关指定为“荒野区”的州有区域以及被分类为“州立荒野”的州立公园单位组成。这些区域被保护起来供公众享受,并且必须保持不受损害,以保护其自然的荒野状态。尽管被纳入保护系统,每个荒野区仍受其在指定前负责该区域的州机构管辖。负责机构必须根据州秘书的指导方针制定管理条例,确保濒危或稀有物种得到保护。

荒野区被定义为未受人类影响的土地,提供独处和原始娱乐的机会。此类区域应主要受自然力量影响,占地至少5,000英亩,并可能包含具有科学、教育、风景或历史价值的特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3(a) 特此设立加利福尼亚州荒野保护系统,该系统由立法机关指定为“荒野区”的州有区域以及根据第1章第1.7条(自第5019.50节起)经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分类为“州立荒野”的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组成,这些区域应为供人民使用和享受而管理,其管理方式应使其作为荒野在未来使用和享受时不受损害,提供对这些区域的保护,保持其荒野特性,并提供有关其作为荒野的使用和享受的信息收集和传播。任何州有区域均不得被指定为“荒野区”,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或通过后续立法制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3(b) 尽管某个区域被纳入该系统,荒野区应继续受制于在其被纳入系统之前即对其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或各机构的管辖。秘书应制定荒野区管理指南。对荒野区拥有管辖权的每个州机构或各机构应制定这些区域的管理条例,与秘书制定的指南和本章的目标保持一致。此类条例应包括保护濒危或稀有本土动植物物种的规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3(c) 荒野区,与人类及其作品主导景观的区域不同,特此被认定为地球及其生命共同体未受人类束缚的区域,在此,人类本身是过客,不作停留。荒野区进一步定义为相对未开发的州有土地,其保留了原始特征和影响,或已基本恢复到接近自然的外观,没有永久性设施或人类居住,除了半改良营地和简易厕所,并受到保护和管理以保持其自然状态,且: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3(c)(1) 总体上看来主要受自然力量影响,人类活动痕迹基本不明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3(c)(2) 拥有极佳的独处机会或原始且不受限制的娱乐方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3(c)(3) 拥有至少5,000英亩土地,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与具有荒野特征的毗连区域相结合,或面积足够大,使其在不受损害的条件下进行保护和使用成为可行。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3(c)(4) 也可能包含生态、地质或其他特征,具有科学、教育、风景或历史价值。

Section § 509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加州特定区域指定为受保护的“荒野区”系统的一部分。

它明确指出圣罗莎山脉、圣哈辛托山和辛基翁荒野的部分区域受到保护。除了这些区域,法律还列出了蒙特雷、圣巴巴拉、锡斯基尤和特哈马县的几块学校土地,这些土地将加入该系统,除非在指定日期前与联邦政府进行置换。

如果与联邦政府发生此类土地置换,那么置换后的土地将成为国家荒野保护系统的一部分,而原有的地块将不再属于州系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a) 以下区域特此指定为该系统的组成部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a)(1) 圣罗莎山脉州立荒野,由圣地亚哥县安萨-博雷戈沙漠州立公园内,位于南纬9和10镇区以及东经4、5、6、7和8范围,圣贝纳迪诺基线和子午线所涵盖区域的该部分组成,但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应确定精确边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a)(2) 圣哈辛托山州立荒野,位于河滨县圣哈辛托山州立公园内,面积约9,800英亩,包括南纬4镇区、东经3范围的第15、16、17、18、19、20、21、22、25、26、27、28、29、30和31区的所有部分,以及南纬5镇区、东经3范围的第6区的所有部分,但不包括圣贝纳迪诺基线和子午线的西南1/4西北1/4、西北1/4西南1/4、东北1/4西南1/4、西南1/4西南1/4和东南1/4东南1/4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a)(3) 辛基翁荒野州立公园内的土地,在根据立法机关1979-80年常会修订本节的法案第6节规定进行土地置换后,经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批准该区域的总体规划后生效,如第5002.45节所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b) 以下目前由州土地委员会管辖的州立学校土地,应于1977年1月1日成为该系统的组成部分,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根据现有法律与联邦政府置换为其他土地: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b)(1) 蒙特雷县文塔纳荒野内约640英亩土地,由南纬19镇区、东经2范围的第16区组成,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b)(2) 蒙特雷县文塔纳荒野内约40英亩土地,由南纬19镇区、东经3范围的第36区的东北1/4东北1/4组成,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b)(3) 蒙特雷县文塔纳荒野内约80英亩土地,由南纬19镇区、东经2范围的第36区的东南1/4西北1/4和西南1/4东北1/4组成,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b)(4) 圣巴巴拉县圣拉斐尔荒野内约40英亩土地,由北纬7镇区、西经27范围的第16区的东南1/4西北1/4组成,圣贝纳迪诺基线和子午线。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b)(5) 锡斯基尤县大理石山荒野内约80英亩土地,由北纬41镇区、西经12范围的第16区的东1/2和西北1/4组成,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b)(6) 特哈马县约拉博拉中鳗荒野内约640英亩土地,由北纬27镇区、西经10范围的第36区组成,迪亚布罗山基线和子午线。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州土地委员会在1977年1月1日或之后与联邦政府进行(b)分节所述任何此类土地的置换,以将置换后的土地纳入国家荒野保护系统。任何此类置换完成后,(b)分节所述的任何此类土地将不再是该系统的一部分。

Section § 5093.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莱姆基尔恩州立公园约413英亩的土地指定为荒野区,这意味着它作为自然保护系统的一部分受到保护。然而,即使被指定为荒野区,加州海岸小径仍然可以穿过这片区域。公园管理人员有权管理火灾、疾病和虫害等自然威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5(a) 莱姆基尔恩州立荒野区,由莱姆基尔恩州立公园约413英亩的土地组成,如2008年8月29日题为“莱姆基尔恩州立公园荒野区”的地图上所概括描绘,并已提交给州务卿并转交秘书,特此指定为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该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控制火灾、疾病和昆虫,如第5093.36条(c)款所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45(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加州海岸小径,如第31408条所规定,可以在莱姆基尔恩州立荒野区内选址、设计、建造或运营。

Section § 509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秘书和州土地委员会审查州政府拥有的无路地区,以确定它们是否适合成为州立荒野区。他们必须向立法机构提交他们的建议。这项审查包括州立公园、森林、野生动物保护区和其他指定区域,但不包括高潮线以下的水下土地。

他们还需要评估1975年后指定的联邦荒野区附近或1975年后获得的新州有土地。在推荐任何区域作为荒野区之前,他们必须通知公众和相关政府机构,举行听证会,并考虑提交的意见。荒野区边界的变更也必须在提出建议前公开讨论。州机构对无路区的现有管理权力保持不变,私有土地不影响审查过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a) 秘书应与资源局内各部门合作,审查截至1975年1月1日其管辖下的州属无路区,包括但不限于州立公园系统、州立森林以及渔猎保护区、保护地、禁猎区和其他指定用于保护野生动物的区域,但不包括平均高潮线以下潮汐和水下土地,并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关于每个区域是否适宜作为州立荒野加以保护的建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b) 州土地委员会应审查其管辖下根据第6370.2节已被确定具有重要环境价值的州属无路区,并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关于每个区域是否适宜作为荒野加以保护的建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c) 秘书和州土地委员会应就以下区域进行额外的审查和报告,以确定其是否适宜作为荒野加以保护: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c)(1) 截至1975年1月1日之后由国会指定的联邦荒野区内或毗连的、在其各自管辖下的州属无路区,在指定后一年内完成。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c)(2) 截至1975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在其各自管辖下的州属无路区,在取得后三年内完成。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d) 秘书和州土地委员会在提交关于某个区域是否适宜作为荒野区加以保护的建议之前,应: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d)(1) 酌情发布拟议行动的公告,包括在受影响区域所在每个县的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邮寄给所有已提交听证通知请求的人。如果听证通知在周报上刊登,则必须在至少两个不同的出版日刊登;如果是在出版频率更高的报纸上刊登,则从首次刊登到最后一次刊登之间必须至少有五天,包括首尾两天。听证通知的内容应基本符合政府法典第11346.5节的要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d)(2) 在通知最后刊登日期之后不少于30天,不多于60天,在圣迭戈市、洛杉矶市、旧金山市和县或萨克拉门托市(以离受影响区域最近者为准)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11346.8节规定的方式进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d)(3) 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30天,告知土地所在每个县的监事会以及相关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并邀请这些官员和机构在听证会上或此后指定期限内提交他们对拟议行动的意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e) 根据(d)款规定提交的关于某个区域的意见,应随同向立法机关提交的关于该区域的建议一并附上。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f) 经立法机关指定的荒野区边界的修改或调整,应由秘书或州土地委员会在按照(d)款规定发布提案公告并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听证会后,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g) 本节所含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削弱州机构在维护无路区方面的现有法定权力。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5(h) 州属区域内或毗连的私有区域不应排除本节规定的对州属区域的审查。

Section § 5093.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州机构保护指定荒野区域荒野特性的责任。它主要禁止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商业活动、修建道路和使用机械运输,紧急情况或最低限度管理需求除外。特殊例外情况允许采取火灾控制、数据收集以及某些商业活动(如矿产勘探)的行动,只要这些活动不损害荒野环境。如果牲畜放牧在1975年之前已确立,则可以继续进行,本法律不限制空中投放鱼类。州机构还可以处理环境损害,但只能使用必要的工具。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6(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对指定为荒野区域的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应负责保护该荒野区域的荒野特性,并应为该区域设立的目的以及保护其荒野特性而管理该区域。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荒野区域应专门用于娱乐、风景、科学、教育、保护和历史用途等公共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6(b) 除本章另有明确规定外,并受1975年1月1日已存在的私人权利的约束,任何荒野区域内不得有商业企业和永久性道路。任何荒野区域内不得有临时道路,不得使用机动车辆、机动设备或摩托艇,不得有飞机着陆或盘旋,不得有飞机在地面2,000英尺以下飞行,不得有其他形式的机械运输,也不得有结构或设施,除非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6(b)(1) 在涉及荒野区域内人员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是必要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6(b)(2) 它是满足最低管理要求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工具。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6(c) 特此作出以下特别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6(c)(1) 在荒野区域内,可以采取控制火灾、昆虫和疾病所必需的措施,但须遵守对该荒野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可能认为适当的条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6(c)(2)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任何公共机构在荒野区域内开展任何活动,包括勘探,以收集关于矿产或其他资源的信息,但对该荒野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已确定这些活动将以与保护荒野环境相符的方式进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6(c)(3) 对荒野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可以授权收集水文气象数据和开展天气改造活动,包括大气和地表活动以及环境研究,这些活动在荒野区域内、上方或可能影响荒野区域,并为此目的允许进入、安装和使用经特别证明合理且不显眼放置的设备。在进行天气改造活动时,应最大限度地实际应用小型化、遥测和伪装技术。在批准进行数据收集和天气改造活动时,相关州机构可以规定其认为必要的操作系统和监测条件,以尽量减少或避免对受影响荒野区域的荒野特性造成长期和强烈的地方影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6(c)(4) 在荒野区域内,1975年1月1日之前已确立的牲畜放牧,经对该荒野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认为必要的条款和法规限制后,可允许由现有承租人或被许可人继续进行。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6(c)(5) 本章不适用于空中投放鱼类或进行野生动物物种的空中调查。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6(c)(6) 对荒野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可以授权采取措施,以解决影响荒野特性和资源的环境损害或退化问题,前提是这些措施符合最低管理要求,并且仅使用最低限度的工具。
(7)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6(c)(7) 确定最低管理要求和最低限度工具的指南应通过法规采纳。

Section § 5093.3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拥有的私有土地被荒野地区环绕,他们可以申请通过这些区域进出其土地的通道。他们必须向负责管理荒野地区的州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决定是否有其他可行的通道。如果没有合理的外部通道,该机构将批准在最大程度减少环境影响的条件下,在荒野中修建一条道路。

土地所有者必须支付通道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如果附近的其他土地所有者也需要通道,他们可能被允许使用该道路,但必须支付其维护费用。州政府也可以购买或接受荒野地区内的土地捐赠,以管理这些区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7(a) 在私有土地完全被荒野地区环绕的任何情况下,私有土地所有者可以从州政府获得穿越荒野地区、从公路和道路通往该土地以及从该土地通往公路和道路的合理出入通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7(b) 该私有土地所有者提出的出入通道申请应提交给负责管理的州机构。收到出入通道申请后,负责管理的州机构应确定荒野地区边界外是否存在任何合理通道或是否可以经济地修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7(c) 如果荒野地区边界外不存在合理通道或无法经济地修建,负责管理的州机构应批准穿越荒野地区的通行权许可,经由该路线,并受限于负责管理的州机构可能确定的条件以及施工和维护规范,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荒野地区自然特征的改变和对公众使用荒野地区的干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7(d) 被许可人应自费按照许可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建造和维护出入通道,任何部分不遵守均应成为撤销许可的充分理由。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7(e) 负责管理的州机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允许其他土地情况相似的申请人使用该出入通道。负责管理的州机构应在对现有使用者施加的条款和条件下,在申请人向现有被许可人支付合理的道路建设和维护补偿后,批准此类使用许可。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7(f) 在立法机关拨款的前提下,对此类荒野地区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可以收购本章指定为荒野地区的任何区域边界内的私有土地。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3.37(g) 对此类荒野地区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可以接受位于荒野地区内部或毗邻荒野地区的土地赠与或遗赠。任何此类土地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在赠与时达成的协议,并与本章政策保持一致,或者根据遗赠中包含并接受的、与该政策一致的条件。

Section § 5093.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对鱼类和野生动物的管辖权保持不变。它还明确指出,只要遵守州或联邦法律和法规,就可以允许在本系统下管理的土地和水域上进行狩猎和捕鱼。

Section § 5093.39

Explanation
从1975年开始,秘书必须每年在12月1日前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涵盖荒野系统的现状,描述系统内的区域,概述现行的指南和法规,并建议新增的区域。

Section § 509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无法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这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其他部分仍可按预期使用。实质上,本章的规则可以独立存在,即使其中一部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