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80(a) 自然资源和公园保护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由自然资源局局长管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80(b) 该基金应由根据任何法律存入该基金的款项组成。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80(c) 基金中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旨在恢复、保存、保护、管理或提升加州的自然、历史或文化资源或本州环境质量的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80(d) 符合资助条件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旨在促进2006年安全饮用水、水质与供水、防洪、河流与海岸保护债券法案(第43部 (自第75001条起))或2014年水质、供水和基础设施改善法案(《水法典》第26.7部 (自第79700条起))目的的计划。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80(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80(e)(1) 《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 (自第11340条起) 不适用于为从该基金提供拨款而采纳的计划指南和遴选标准的制定和采纳。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豁免该基金的其他用途免于适用该章。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80(e)(2) 在采纳用于从该基金提供拨款的计划指南和遴选标准之前,该机构应通过会议和研讨会开展公众宣传活动,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