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30

Explanation
本节授权发行和出售总额高达768,670,000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加州的保护工作。其中,高达7.26亿美元的债券资金将用于加州野生动物、海岸和公园土地保护基金,用于保护目的;而高达5000万美元将拨给野生动物和自然区域保护基金。这些债券是州的法律义务,加州承诺按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5931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本部项下发行的任何债券都将按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意味着这些债券从编制到赎回的整个过程都遵循这些现有的法律准则,这些准则已完全并入本条文。

本部授权的债券应按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Chapter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6720) of Part 3 of Division 4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的规定编制、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且该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这些债券,并特此并入本部,如同在本部中全文列明。

Section § 59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1988年加州野生动物、海岸和公园土地保护计划财务委员会,负责管理与野生动物和土地保护项目相关的债券发行和销售。该委员会由主计长、财政局长和司库组成,司库担任主席。他们通过多数票做出决定。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和公园和娱乐部等多个机构被指定在不同的保护项目中扮演特定角色。这些机构统称为“该理事会”,并根据关注领域拥有管辖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932(a) 仅为授权根据《州普通义务债券法》发行和出售本分部授权的债券之目的,特此设立1988年加州野生动物、海岸和公园土地保护计划财务委员会。就本分部而言,1988年加州野生动物、海岸和公园土地保护计划财务委员会即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主计长、财政局长和司库或其指定代表组成。司库应担任该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多数成员可代表委员会行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932(b) 就本分部以及《渔猎法》第三分部第7.5章(自第2700条起)和《州普通义务债券法》而言,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公园和娱乐部、水资源部、林业部、渔猎部、圣莫尼卡山脉保护区或州海岸保护区,根据哪个机构拥有管辖权,特此指定为“该理事会”。

Section § 593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一个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有必要发行债券来资助某些环境项目。如果需要,他们还将决定发行债券的金额。债券可以根据需要分批出售,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出售。

委员会应决定是否有必要或可取发行根据本分部授权的债券,以执行本法典第5907条和《渔猎法典》第2720条中规定的行动,如果是,则决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以授权和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执行这些行动,并且不必将所有授权发行的债券一次性全部出售。

Section § 5934

Explanation

每年,州政府除了常规税收之外,还必须额外征收一笔款项,用于偿还州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有参与收入征收的官员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征收这笔额外款项。

每年应以与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除州普通收入外,征收用于支付每年债券本金和利息所需金额的总和;所有依法负责征收收入的官员均有义务采取并执行为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动。

Section § 5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有其他规定,每年都会自动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拨出资金,用于支付与债券相关的特定费用。这包括在债券到期时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它还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条款(第5936条)中概述的具体行动,且不考虑财政年度的限制。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现从普通基金中拨付一笔款项,用于本分部之目的,该款项将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935(1)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分部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935(2) 为执行第5936条规定所需的款项,不考虑财政年度进行拨付。

Section § 5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暂时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以帮助实施某些野生动物和保护项目。但是,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为这些项目批准的未售出债券的价值。借出的资金将存入特定的保护基金,并且一旦债券售出,必须连同这些资金如果留在普通基金中本应获得的利息一并偿还给普通基金。

为执行本分部以及《渔猎法典》第三分部第 7.5 章(自第 2700 条起)之目的,财政部长可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或多笔款项,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为执行上述规定而获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任何提取的款项应酌情存入 1988 年加州野生动物、海岸和公园土地保护基金或野生动物和自然区域保护基金。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资金,应从出售债券所得款项中(否则这些款项将存入该基金)返还至普通基金,并加上这些款项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本应获得的利息。

Section § 59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司库为债券设立单独账户,前提是这些债券附有法律意见,声明其利息根据联邦法律是免税的。司库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遵守联邦要求,以保持这种免税地位,例如支付罚金或进行其他必要的支付。

Section § 59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出售债券所得的任何额外款项,包括溢价和应计利息,都应预留并可转入普通基金。这笔钱将用于帮助支付与债券利息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59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部门授权出售债券所产生的资金不被视为税收。因此,这些资金不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所规定的支出限制。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特此发现并声明,鉴于本部门授权发行的债券销售所得并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所使用的“税收所得”,因此这些所得的支付不受该条款所施加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