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该法律的名称为《加利福尼亚州野生动物、海岸和公园土地保护法案》。

本部应称为并可引用为《加利福尼亚州野生动物、海岸和公园土地保护法案》。

Section § 590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公园、野生动物栖息地、海滩和开放空间对于维持加利福尼亚州良好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随着人口增长,提供公园和娱乐机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此外,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独特的自然遗产对州内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Section § 59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保育和公园领域中使用的术语。它解释说,“保育地役权”是一种旨在保护土地的房地产权益。“区”指的是负责公园管理的特定区域公园或开放空间区。“基金”是用于保育工作的特定州基金。“历史资源”包括具有历史意义的地点,“历史保护项目”指保护这些资源的项目。“地方海岸项目”涉及特定环境条款下的项目。“自然土地”是具有自然特征的未开发土地,而“非营利组织”则专注于保育工作。“公园”是指定用于公共娱乐和保育的土地。“河岸栖息地”指靠近淡水水源的区域,“湿地”是周期性被水覆盖的土地。最后,“管理”涉及保护和增强州立公园中的自然系统。

在本分部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902(a) “保育地役权”是指《民法典》第815.1条所定义的房地产权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902(b) “区”是指根据第5分部第3章第3条(自第5500条起)成立的任何区域公园或开放空间区,以及根据第5分部第4章(自第5780条起)成立的任何娱乐和公园区。对于未被纳入区域公园或开放空间区或娱乐和公园区,且无任何市或县提供公园或娱乐区域或设施的任何社区或非建制区域,“区”也指任何其他经法规授权运营和管理公园或娱乐区域或设施,聘用全职公园和娱乐主管,并在其拥有的土地和设施上提供全年公园和娱乐服务,并将其年度运营预算的很大一部分分配给公园或娱乐区域或设施的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902(c) “基金”是指根据第5906条设立的1988年加利福尼亚野生动物、海岸和公园土地保育基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902(d) “历史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在历史或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意义,或在加利福尼亚的建筑、工程、科学、经济、农业、教育、社会、政治、军事或文化史册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结构、场地或地点。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902(e) “历史保护项目”是指旨在保护已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或根据第5021条注册为州历史地标或历史兴趣点的历史资源的项目。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902(f) “地方海岸项目”是指根据第30108.6条设立的任何项目。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902(g) “自然土地”是指相对未开发的土地区域,其 (1) 基本保留了其自然提供的特征或已基本恢复,或可切实恢复到接近自然的状态,并拥有杰出的野生动物、风景、开放空间或公园资源,或其组合;或 (2) 符合《政府法典》第65560条中开放空间土地的定义。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902(h) “非营利组织”是指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所描述的任何慈善组织,其主要宗旨之一是湿地或主要处于自然、风景、历史、农业、森林或开放空间状态的土地的保育和保护。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902(i) “公园”是指一块具有杰出风景、自然、开放空间或娱乐价值的土地,被划定用于为今世后代保护自然、风景、文化或生态资源,并供公众作为休息、娱乐、教育、锻炼、启发或享受的场所。
(j)CA 公共资源 Code § 5902(j) “河岸栖息地”是指包含生长在靠近淡水水源并依赖其土壤湿度的栖息地的土地。
(k)CA 公共资源 Code § 5902(k) “管理”是指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修复、恢复和增强州立公园系统基本自然系统和杰出风景特征的重大项目。它不包括维护或改造其最初目的并非保护自然风景资源的设施、开发项目或任何物理装置。
(l)CA 公共资源 Code § 5902(l) “湿地”是指可能周期性或永久性被浅水覆盖的土地,包括盐沼、淡水沼泽、开放或封闭的半咸水沼泽、沼泽地、泥滩、泥炭沼和季节性水池。

Section § 59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州拨款”或“州拨款资金”指的是州通过出售债券获得的资金。这些资金用于向县、市、市县联合体、区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

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之目的,“州拨款”或“州拨款资金”是指州通过出售依法授权的债券所获得的、可用于本分部之目的并可向县、市、市县联合体、区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