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80060
Section § 80061
本法律规定,将提供2亿美元的拨款给地方政府,用于改善、创建和修复地方公园,并按人口分配。其目的是修复基础设施,解决户外活动场所的可及性问题。
此外,还拨出1500万美元,用于人口不超过20万的城市和地区(位于人口50万或以上的大县内)的公园和娱乐服务。这些资金也优先考虑户外空间有限的地区。
拨款接受者通常需要自行承担20%的费用,除非项目惠及严重弱势社区。
Section § 80062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公园和娱乐空间的资金分配方式。60%的资金根据城市和区的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比例进行分配,每个城市和区至少获得20万美元。如果城市和区的边界重叠,它们必须在2020年4月1日前就资金分配计划达成一致,否则将由部门主任决定。剩余40%的资金分配给县和区域公园区,同样根据人口比例分配,每个县至少获得40万美元。对于同时位于县和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资金将根据人口比例进行分摊。
用于这些计算的人口数据应来自最新的人口普查和其他可核实来源。这些资金旨在补充现有地方收入,而非取代当前的公园资金。接收方在获得此项拨款后,不得减少其常规的公园资金投入,并且如果主计长要求,必须提供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Section § 80063
Section § 80065
这项法律规定拨出三千万美元,供州政府部门以拨款形式分发给公园区、县和非营利组织,用于改善和创建公园及相关设施。这些拨款以竞争方式授予,优先考虑提供新的公共使用和进入机会的项目,特别是那些惠及青年和有色人种社区的项目。
涉及多用途步道的项目将优先于单一用途步道项目。此外,在这三千万美元中,有五百万美元专门用于由已与部门签订协议的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州立公园内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