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提供了8000万美元的拨款,旨在预防或减少影响饮用水的地下水污染。项目优先考虑的依据是饮用水受威胁的严重程度、污染扩散的风险,以及对当地供水可靠性和蓄水的潜在益处。

资金不能用于支付可从污染责任方追回的费用,但可用于支付无法追回的费用。资金还支持对硝酸盐和重金属等多种污染物的修复。

项目通过竞争性程序选定,特别是那些同时利用私人或联邦资金的项目。需要至少50%的当地成本分摊,但对于援助弱势社区的项目,这可以豁免。至少10%的资金必须用于服务严重弱势社区,并且这些地区可获得技术援助。

该法律确保对地下水保护提供全面支持,同时使社区能够有效管理和维持其水资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a) 八千万美元 ($80,000,000) 的总额,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将可用于州委员会的竞争性拨款,以资助旨在预防或减少作为饮用水源的地下水污染的处理和修复活动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b) 项目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优先排序:
(1)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b)(1) 地下水污染对受影响社区整体饮用水供应构成的威胁,包括在地下水因污染而无法使用时,紧急需要处理替代水源或增加水进口。就本款而言,处理包括现有设施的持续运营和维护。
(2)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b)(2) 地下水污染扩散并损害附近人口区域饮用水供应和蓄水的能力。
(3)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b)(3) 项目在全面实施后,提高当地供水可靠性的潜力。
(4)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b)(4) 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机会补充脆弱的、高利用率的地下水盆地并优化地下水供应的潜力。
(5)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b)(5) 项目处理某个地点的污染,对于该地点,法院或相关监管机构尚未确定责任方,或者已确定的责任方不愿或无力支付清理总费用,包括改善指定超级基金区域内关键城市供水的可靠性,这些区域的地下水污染已列入根据1980年联邦《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 (42 U.S.C. Sec. 9605(a)(8)(B)) 第105(a)(8)(B)节设立的国家优先清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c) 本章授权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从造成地下水储存含水层污染的责任方追回的任何修复费用份额,但可用于支付无法从责任方追回的费用。获得地下水储存含水层修复资金的各方应尽合理努力向造成污染的责任方追回地下水清理费用。从责任方追回的资金只能用于资助处理和修复活动,包括运营和维护。
(d)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d) 根据本章规定可使用资金处理的污染物可包括但不限于:硝酸盐、高氯酸盐、MTBE(甲基叔丁基醚)、砷、硒、六价铬、汞、PCE(四氯乙烯)、TCE(三氯乙烯)、DCE(二氯乙烯)、DCA(二氯乙烷)、1,2,3-TCP(三氯丙烷)、四氯化碳、1,4-二噁烷、1,4-二噁环己烷、亚硝基二甲胺、溴化物、铁、锰和铀。
(e)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e) 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项目应通过竞争性拨款程序选定,对利用私人、联邦或地方资金的项目给予额外考虑。
(f)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f) 为根据本章授予资金之目的,项目总成本中不低于50%的当地分摊费用将是强制性的。对于直接惠及弱势社区或经济困难地区的项目,成本分摊要求可予以豁免或减少。
(g)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g) 州委员会可评估社区支付将由根据本章授予的拨款资助的设施运营和维护费用的能力。
(h)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h) 根据本章可用的资金中至少有10%应分配给服务于严重弱势社区的项目。
(i)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i) 本章授权的资金可包括向弱势社区提供技术援助的资金。管理此项资金的机构应运营一个针对小型和弱势社区的多学科技术援助计划。
(j)CA 公共资源 Code § 80141(j) 《政府法典》第16727节的 (a) 款和 (b) 款不适用于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