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a) 零排放公共交通资本计划特此设立,并应由交通局管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b) 为零排放公共交通资本计划拨付的资金应由交通局分配给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其中该计划可用资金的50%应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1条(a)款第(1)项进行分配,另外50%应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1条(a)款第(2)项进行分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c) 交通局应根据本计划向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分配资金,但须符合《政府法典》第13987条的要求以及根据该条采纳的指导方针。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d) 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可将根据本计划分配的资金用于以下目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d)(1) 资助零排放公共交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零排放车辆和加注燃料基础设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d)(2) 资助公共交通运营支出,以防止服务减少或取消,从而维持或增加公共交通客流量。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e) 区域交通规划机构仅可在支出符合根据《政府法典》第13987条批准的区域短期财务计划或长期财务计划(如适用)的情况下,将资金用于(d)款第(2)项规定的目的。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f) 在允许本计划下的资金可用于运营成本方面,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使这些支出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f)(1) 为公共交通运营商提供一次性多年期过渡资金,以解决运营成本问题,直至确定长期公共交通可持续性解决方案。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f)(2) 协助公共交通运营商防止服务削减并增加客流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f)(3) 优先保障公共交通对依赖公共交通的乘客的可用性。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f)(4) 优先考虑代表该区域大部分客流量的公共交通机构。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g) 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本计划获得资金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应向交通局提交一份关于上一财政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g)(1) 用于运营成本的资金金额。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g)(2) 购买的零排放巴士、列车或其他车辆的数量、类型、日期和地点。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g)(3) 安装的充电站或加氢站的数量、类型、数据和地点。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g)(4) 安装设备的铭牌容量,其中充电站以千瓦计,加氢站以每日千克计。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g)(5) 使用这些资金购买的车辆和设备的总成本及资金来源。
(h)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60(h) 就本节而言,“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指《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1条(a)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的资金接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