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a) 特此设立低碳公共交通运营计划,旨在为公共交通机构提供运营和资本援助,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改善出行能力,优先服务弱势社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b) 该计划的资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9条,从根据《政府法典》第16428.8条设立的温室气体减排基金中持续拨款。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c)(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资金应由审计长根据本部分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9条的要求,按公式分配,前提是交通部确定受援公共交通机构提议的支出符合本部分和根据本条制定的指导方针的要求,并且所申请的资金目前可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c)(2) 对于根据 (1) 款并依据《公用事业法典》第99314条规定的公式分配的资金部分,审计长应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99314.10条所述的个别运营商比率,分配该资金用于包括2019–20至2025–26财政年度在内的期间。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d) 受援公共交通机构应证明,分配给该机构的每笔计划资金支出均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e) 受援公共交通机构应证明,每笔计划资金支出均未取代其他资金来源。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f) 该计划的资金应支出用于提供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公共交通运营或资本援助: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f)(1) 直接增强或扩大公共交通服务的支出,通过支持新建或扩建的巴士或铁路服务、新建或扩建的水上交通,或扩建的多式联运设施,并可包括设备采购、燃料供应和维护,以及运营这些服务或设施的其他费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f)(2) 增加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的运营支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f)(3) 与购买零排放巴士(包括电动巴士)以及安装运营和支持这些零排放巴士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相关的支出。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g)(1) 对于服务区域包括弱势社区的受援公共交通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根据本部分收到的总资金中至少50%应支出于符合 (d)、(e) 和 (f) 款要求并惠及弱势社区的项目或服务,其确定应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5条制定的指导意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g)(2) 如果受援公共交通机构将根据本条提供的资金用于以下任何一项,则 (1) 款的要求可豁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g)(2)(A) 新建或扩建的公共交通服务,连接服务弱势社区的公共交通服务(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或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3条 (d) 款 (2) 项中定义的低收入社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g)(2)(B) 公共交通票价补贴以及网络和票价整合技术改进,包括但不限于学生优惠或免费公共交通卡。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g)(2)(C) 购买零排放公共交通巴士和配套基础设施。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g)(3) 根据 (2) 款进行的支出应被视为已符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3条设立的所有适用要求。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g)(4) 本条不要求受援公共交通机构向交通部或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供个人乘客数据。
(h)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h) 交通部应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调,制定指导方针,描述受援公共交通机构应使用的方法,以证明拟议支出将符合 (d)、(e)、(f) 和 (g) 款中的标准,并建立报告要求以记录持续符合这些标准的情况。
(i)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i)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根据本条制定该计划的指导方针。
(j)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j) 受援公共交通机构在根据本部分申请资金拨付之前,应向交通部提交以下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j)(1) 针对预期资金水平的拟议支出类型清单。
(t)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t) 交通部和接受资助的公共交通机构应当遵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5条制定的指导方针,以确保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3条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惠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弱势社区。
(u)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u) 接受资助的公共交通机构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要求,以及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民权和环境正义义务。本条不扩大或延伸这些法律对接受资助的公共交通机构的适用性。
(v)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30(v)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245条,依据《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11编第4章(自第99200条起))已要求的公共交通运营机构财务审计,应当扩大范围,包括核实项目资金的接收和适当支出。每个在进行审计的财政年度内从该项目获得资金的接受资助的公共交通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副本提交给交通部,交通部应当应要求向立法机关和审计长提供审计报告以供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