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22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城际铁路资本项目”旨在资助该州铁路系统、公共汽车和渡轮交通的重大改进,以实现特定目标。这些目标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扩大和改善公共交通服务以增加乘客量、整合包括高速铁路在内的不同铁路服务,以及提高安全性。

交通局负责审查和批准项目申请,然后由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提供资金。获得资助的项目需要具有转型性,这意味着它们应通过创建或扩展交通系统以增加乘客量,从而显著减少车辆使用、缓解拥堵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0(a) 特此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和城际铁路资本项目,旨在资助分节 (d) 所定义的转型性资本改进,以实现加利福尼亚州城际、通勤和城市铁路系统以及公共汽车和渡轮交通系统的现代化,并达成以下所有政策目标: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0(a)(1)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0(a)(2) 扩大和改善公共交通服务以增加乘客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0(a)(3) 整合州内各铁路运营商的铁路服务,包括与高速铁路系统的整合。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0(a)(4) 提高公共交通安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0(b) 交通局应根据本部分规定的标准评估申请,并根据第 75224 节批准一项多年期项目计划以供资,该计划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0(c) 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应根据交通局批准的项目计划向申请人分配资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0(d) “转型性资本改进”是指一项铁路、公共汽车或渡轮交通项目,该项目将通过创建新的交通系统、增加现有交通系统的容量或以其他方式显著增加交通系统的乘客量,从而显著减少车辆行驶里程、拥堵和温室气体排放。

Section § 752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交通项目可以获得资金以及它们需要满足的要求。它列举了各种项目,例如铁路和巴士的改进、整合不同类型公共交通的系统,以及旨在减少出行时间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要获得资金,项目必须证明它们能够减少排放,并且重点关注帮助弱势社区。在项目选择过程中,将考虑环境效益、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公平分配、符合区域规划以及拥有其他资金来源等因素。合格的申请人是管理或规划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机构。项目可以将这笔资金与其他州交通资金结合使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a) 根据本计划有资格获得资助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a)(1) 铁路资本项目,包括购置轨道车辆和机车,旨在扩展、增强和改进现有铁路系统以及与现有和未来公共交通系统(包括高速铁路系统)的连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a)(2) 城际、通勤和城市铁路项目,旨在提高服务水平、改善可靠性或缩短旅行时间,包括向主营铁路公司支付基础设施使用费以代替资本投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a)(3) 铁路、巴士和渡轮整合实施,包括综合票务和调度系统、共享使用走廊、相关规划工作以及其他服务整合举措。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a)(4) 快速公交和其他巴士和渡轮公共交通投资,旨在增加客流量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b) 为符合本计划的资助资格,项目应证明其将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在选择资助项目时,交通局应考虑项目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程度。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c) 本计划的项目目标是,根据2012年法规第830章的目标,将至少25%的可用资金提供给惠及弱势社区的项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 在评估资助申请时,交通局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1) 通过以下一项或多项方式支持实施可持续社区战略的项目的协同效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1)(A) 通过增加公共交通客流量来减少汽车行驶里程和汽车出行次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1)(B) 促进铁路车站和主要交通枢纽附近的住房开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1)(C) 扩展现有铁路和公共交通系统。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1)(D) 增强本州各种公共交通系统的连通性、整合性和协调性,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和地方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高速铁路系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1)(E) 实施清洁车辆技术。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1)(F) 促进积极出行方式。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1)(G) 改善公共健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2) 两个或更多铁路运营商合作制定的项目优先事项,以及州机构与地方或区域铁路运营商之间的任何谅解备忘录。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3) 地域公平性。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4) 与已采纳的可持续社区战略保持一致,或者,如果法律未要求某区域制定可持续战略,则与包含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和计划的区域计划保持一致。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5) 项目从其他非州来源获得补充资金承诺的程度。
(6)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d)(6) 项目将增加公共交通客流量的程度。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e) 本计划下的合格申请人应为公共机构,包括联合权力机构,这些机构运营或负责规划现有或计划中的定期城际或通勤客运铁路服务、城市轨道交通服务,或巴士或渡轮公共交通服务。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1(f) 本计划的资金接收方可以将本计划的资金与其他州资金结合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州交通改善计划、低碳公共交通运营计划、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清洁车辆计划以及州交通债券资金。

Section § 75222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申请这个项目的拨款,请把申请提交给交通局。你可以为需要好几个财政年度才能完成的项目申请资金。在申请中要清楚说明项目的目的、范围、费用、资金来源以及完成时间。要具体说明哪些阶段需要资金,并列出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资金。还要说明你将如何处理项目持续的运营和维护费用。你可以提交多份申请,并且可以使用项目研究报告来证明你的项目有资格获得多年期资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2(a) 根据该计划的拨款申请应提交给交通局,以便根据该机构批准的程序和计划指南进行评估。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该机构提交申请,为期多个财政年度的项目提供资金。该机构可以对合格申请人提议的、拟从该计划中获得超过一个财政年度资金的项目做出多年期资金承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2(b) 申请应明确项目目的、预期范围、拟议成本、预期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完成时间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2(c) 申请应具体说明合格申请人正在寻求从该计划中分配资金的工作阶段。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2(d) 申请应确定开展和完成合格申请人正在寻求从该计划中分配资金的任何项目阶段所需的所有资金的来源和时间。申请还应描述完成项目任何后续阶段(包括建设或采购)的预期资金来源和时间。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2(e) 申请应包含描述资金来源和方法的信息,以确保项目的持续运营和维护成本在项目的整个使用寿命期内(如适用)得到资助。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2(f) 根据本节规定,合格申请人可以提交多份根据该计划的拨款申请。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2(g) 合格申请人可以使用项目研究报告或同等文件,以证明项目符合根据第75224节纳入多年期项目计划的资格。项目研究报告或同等文件应至少足以定义和证明项目申请的项目范围、成本和时间表。

Section § 752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交通局在批准遴选项目的指南草案之前,至少举办两次公开研讨会。指南草案必须在首次研讨会之前至少30天在线公布,并提交给立法机关的财政和政策委员会。此外,制定和批准程序的常规规定,即《行政程序法》,不适用于这些特定的指南。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3(a) 交通局在批准项目指南草案(包含遴选标准)之前,应当至少举办两次公开研讨会,并应在首次公开研讨会之前至少30天,将指南草案公布在该局的互联网网站上。在公布的同时,该局应将指南草案送交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和适当的政策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3(b) 《行政程序法》(Government Code, Title 2, Division 3, Part 1, 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不适用于根据本节规定针对该项目制定和批准程序及项目指南。

Section § 75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局必须每五年批准一项交通项目计划,从2018-19财政年度开始。这些计划应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交通局必须每两年批准一项新的五年期计划。为了资助多年期项目,交通局将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资金协议。从2026-27财政年度开始,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必须获得交通局批准的长期财务计划,才能获得公共交通和铁路项目的资金。相关指南将进行更新以反映这一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4(a) 交通局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批准一项项目计划,该计划应涵盖自2018-19财政年度开始的五年财政期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4(b) 交通局应不迟于每个偶数年的4月1日批准后续的每个项目计划。每个后续计划应涵盖自批准当年7月1日开始的五年财政期间,并应作为交通局在该五年财政期间内资金分配和支出的意向声明。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4(c) 在制定项目计划时,并与考虑单个项目的所有其他标准保持一致,交通局应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该计划下实现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4(d) 对于从该计划中获得超过一个财政年度资金的项目,交通局应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请求下,并与委员会合作,与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就该项目签订并执行一份多年期资金协议,协议金额和期限由交通局和申请人共同确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4(e) 除非交通局批准根据《政府法典》第13987条(d)款提交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的长期财务计划,否则根据《政府法典》第13987条定义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在2026-27财政年度或任何后续财政年度,将不符合资格获得“公共交通和城际铁路资本计划”下的拨款。交通局应更新根据第75223条批准的指南,以反映根据本款施加的资格限制。

Section § 75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牵头申请机构向委员会申请项目的“无偏见函”,这使得该机构可以先用自己的钱开展项目,并有可能在未来从特定资金来源获得报销。要获得报销,项目必须已经启动,费用必须符合条件,所有法律要求必须得到满足,并且必须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机构和委员会必须就报销条款达成协议,包括报销时间和金额,这取决于资金的可用性。委员会可以与交通实体协商,制定指导方针来实施这些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5(a) 牵头申请机构可就交通局批准的项目计划中包含的项目或项目的任何组成部分,向委员会申请无偏见函。如果获得委员会批准,无偏见函应允许牵头申请机构为该项目或项目的任何组成部分支出其自有资金,并有资格在未来从根据《政府法典》第16428.8条设立的温室气体减排基金中可用于该计划的资金,或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053条 (a) 款可用于该计划的资金中获得报销(如适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5(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根据 (a) 款支出的金额应由州政府从可用于该计划的资金中予以报销: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5(b)(1) 已申请无偏见函的项目或项目组成部分已启动,且区域或地方支出已发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5(b)(2) 牵头申请机构的支出符合适用法律和程序,有资格获得报销。如果牵头申请机构的支出被认定为不符合资格,州政府没有义务报销这些支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5(b)(3) 牵头申请机构遵守项目的所有法律要求,包括《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第13部 (从第21000条开始))的要求。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5(b)(4) 有指定用于该计划的资金,且足以支付报销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5(c) 牵头申请机构和委员会应签订一份关于本节所述报销的协议。报销的时间和最终金额取决于协议条款和该计划的资金可用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5(d) 委员会可与城际、通勤、城市轨道及其他公共交通实体协商,制定指导方针以实施本节。

Section § 75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普通基金和温室气体减排基金中,原计划用于公共交通和城际铁路资本项目的资金,应如何分配。这些资金不再遵循常规的项目流程,而是根据《公共事业法典》和《政府法典》的特定指导方针,直接分配给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在遵守特定政府法典的前提下,这些资金可用于公共交通运营费用或重大的资本改善项目。其目标是为公共交通运营商提供临时财政支持,直到找到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同时防止服务削减,增加客流量,并优先确保依赖公共交通的乘客和主要机构的交通服务可用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年度预算案中从普通基金和温室气体减排基金拨付给交通局用于公共交通和城际铁路资本项目的款项,不得根据根据第75222条通过的项目计划进行分配,也不得由加州交通委员会根据第75220条进行分配。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6(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6(b)(a)款所述的款项应转而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3条分配给区域交通规划机构,且这些款项的分配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3987条的要求以及根据该条通过的指导方针。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6(c) 在遵守《政府法典》第13987条的前提下,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可以使用(a)款所述的款项,用于资助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交通运营费用,这应符合经批准的区域短期财务计划或长期财务计划(如适用),或用于第75220条和第75221条所述的转型性资本改善项目,或用于上述两种目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6(d) 在允许(a)款所述资金可用于运营成本方面,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支出应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6(d)(1) 为公共交通运营商提供一次性多年期过渡性资金,以解决运营成本问题,直到确定长期公共交通可持续性解决方案。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6(d)(2) 协助公共交通运营商防止服务削减并增加客流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6(d)(3) 优先确保面向依赖公共交通的乘客的公共交通可用性。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6(d)(4) 优先考虑代表该地区客流量很大一部分的公共交通机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5226(e) 就本条而言,“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是指《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1条(a)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资金的接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