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
Section § 75220
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城际铁路资本项目”旨在资助该州铁路系统、公共汽车和渡轮交通的重大改进,以实现特定目标。这些目标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扩大和改善公共交通服务以增加乘客量、整合包括高速铁路在内的不同铁路服务,以及提高安全性。
交通局负责审查和批准项目申请,然后由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提供资金。获得资助的项目需要具有转型性,这意味着它们应通过创建或扩展交通系统以增加乘客量,从而显著减少车辆使用、缓解拥堵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Section § 75221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交通项目可以获得资金以及它们需要满足的要求。它列举了各种项目,例如铁路和巴士的改进、整合不同类型公共交通的系统,以及旨在减少出行时间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要获得资金,项目必须证明它们能够减少排放,并且重点关注帮助弱势社区。在项目选择过程中,将考虑环境效益、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公平分配、符合区域规划以及拥有其他资金来源等因素。合格的申请人是管理或规划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机构。项目可以将这笔资金与其他州交通资金结合使用。
Section § 75222
如果你想申请这个项目的拨款,请把申请提交给交通局。你可以为需要好几个财政年度才能完成的项目申请资金。在申请中要清楚说明项目的目的、范围、费用、资金来源以及完成时间。要具体说明哪些阶段需要资金,并列出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资金。还要说明你将如何处理项目持续的运营和维护费用。你可以提交多份申请,并且可以使用项目研究报告来证明你的项目有资格获得多年期资金。
Section § 75223
本法律条款要求交通局在批准遴选项目的指南草案之前,至少举办两次公开研讨会。指南草案必须在首次研讨会之前至少30天在线公布,并提交给立法机关的财政和政策委员会。此外,制定和批准程序的常规规定,即《行政程序法》,不适用于这些特定的指南。
Section § 7522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局必须每五年批准一项交通项目计划,从2018-19财政年度开始。这些计划应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交通局必须每两年批准一项新的五年期计划。为了资助多年期项目,交通局将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资金协议。从2026-27财政年度开始,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必须获得交通局批准的长期财务计划,才能获得公共交通和铁路项目的资金。相关指南将进行更新以反映这一要求。
Section § 75225
本法律条款允许牵头申请机构向委员会申请项目的“无偏见函”,这使得该机构可以先用自己的钱开展项目,并有可能在未来从特定资金来源获得报销。要获得报销,项目必须已经启动,费用必须符合条件,所有法律要求必须得到满足,并且必须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机构和委员会必须就报销条款达成协议,包括报销时间和金额,这取决于资金的可用性。委员会可以与交通实体协商,制定指导方针来实施这些规定。
Section § 75226
这项法律规定了普通基金和温室气体减排基金中,原计划用于公共交通和城际铁路资本项目的资金,应如何分配。这些资金不再遵循常规的项目流程,而是根据《公共事业法典》和《政府法典》的特定指导方针,直接分配给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在遵守特定政府法典的前提下,这些资金可用于公共交通运营费用或重大的资本改善项目。其目标是为公共交通运营商提供临时财政支持,直到找到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同时防止服务削减,增加客流量,并优先确保依赖公共交通的乘客和主要机构的交通服务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