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30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资金,以应对州内即时和长期的防洪挑战。短期内,它侧重于堤坝检查、洪泛区测绘和改善应急响应。长期而言,它旨在建立更好的堤坝维护、改进的洪泛区管理以及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之间公平分担责任。

本章旨在提供所需资金,以解决短期防洪需求,例如堤坝检查和评估、洪泛区测绘以及提高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并为全州范围内的关键紧急防洪需求提供资金。本章还旨在提供一个框架,以支持需要建立更有效的堤坝维护计划、更好的洪泛区管理以及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之间更均衡地分配责任和义务的长期战略。

Section § 7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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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向一个部门拨款3000万美元,用于旨在测绘洪泛区和降低洪灾风险的项目。这些资金可用于测绘当前和未来潜在的洪泛区(特别是在农村和城市地区)、识别洪灾风险、更新旧地图以及收集测量数据等活动。这些工作旨在帮助地方土地利用规划者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未来的洪涝问题。

三千万美元($30,000,000)的款项将拨付给该部门,用于洪泛区测绘、协助地方土地利用规划,以及避免或减少未来的洪灾风险和损失。
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1(a) 测绘洪泛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1(b) 测绘具有城市化潜力的农村地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1(c) 测绘并识别高密度城市地区的洪灾风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1(d) 测绘洪灾危险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1(e) 更新过时的洪泛区地图。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1(f) 测绘河流洪泛区、冲积扇和沿海洪灾危险区。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1(g) 收集地形和水文测量数据。

Section § 7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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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拨付2.75亿美元给相关部门,用于各种防洪项目。这笔资金包括检查和评估现有防洪设施,并制定一个经济上合理的修复计划。资金还可以用于修建、改进或搬迁堤坝、水闸或分洪道,包括修复那些严重受侵蚀的河岸和堤坝。

此外,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的项目以及处理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搬迁的费用也包含在内。在可能的情况下,法律鼓励对洪泛区采取多目标管理方法,以加强防洪、恢复生态系统和保护农田。

两亿七千五百万美元($275,000,000)的款项将拨付给该部门,用于以下防洪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2(a) 现有防洪工程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力检查与评估,以及制定经济可行的防洪修复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2(b) 防洪堤、堰或分洪道的改进、建设、改造和搬迁,包括修复关键的河岸和堤坝侵蚀。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2(c) 旨在提高该部门应急响应能力的项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2(d) 与本节所述项目相关的环境缓解和基础设施搬迁费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2(e) 在可行范围内,该部门应为洪泛区实施多目标管理方法,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强防洪能力、生态系统恢复和农田保护。

Section § 7503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第75031条和第75032条中分配的资金将自动提供给该部门,每次需要时无需再获得批准。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第75031条和第75032条中分配的资金持续拨付给该部门,用于这些条款的目的。

Section § 750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付了4000万美元,供该部门用于防洪走廊项目。这些项目必须符合《水法典》第79037条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旨在管理和减少洪水风险。

四千万美元($40,000,000)的款项应拨付给该部门,用于符合《水法典》第79037条规定的防洪走廊项目。

Section § 75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付2.75亿美元给一个部门,用于三角洲地区的防洪项目。这些资金旨在增强该部门应对堤坝决口和预防堤坝溃决的能力。

这笔钱将用于改进应急响应计划、协助地方三角洲堤坝维护项目,以及专注于防洪的项目,这些项目还会考虑饮用水质量、生态系统恢复和供水可靠性。所有项目都必须遵守《水法》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定。

2.75亿美元($275,000,000)的款项将拨付给该部门,用于三角洲地区的防洪项目,旨在提高该部门应对堤坝决口的能力并减少堤坝溃决的可能性。本节提供的资金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3(a) 旨在提高应急响应准备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3(b) 依据《水法》第6编第9部分(自Section 12980起)的三角洲堤坝维护补助计划下的地方援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3(c) 依据《水法》第6编第4.8部分第2章(自Section 12310起)的特殊防洪项目,包括用于三角洲土地的征收、保存、保护和恢复的项目,旨在防洪并实现饮用水质量、生态系统恢复和供水可靠性等多重目标。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033(d) 所有项目均应遵守《水法》Section 79050的规定。

Section § 75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提供了1.8亿美元,用于资助加州防洪和防汛项目的部分费用。这些项目必须由地方机构提供联邦政府要求的保证,并根据特定的州水资源和防洪法律获得授权。这笔资金还可以包括向地方机构提供的信贷和贷款,并且项目必须符合2000年制定的AB 1147法案中的某些立法要求。

一亿八千万美元 ($180,000,000) 应提供给该部门,用于资助防洪和防汛项目的非联邦费用中由州政府承担的部分,这些项目须由地方机构提供联邦政府要求的保证,并已根据1945年《州水资源法》(《水法》第6编第6部分第1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570) 和第2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639))、1946年《防洪法》(《水法》第6编第6部分第3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800))以及《加州流域保护和防洪法》(《水法》第6编第6部分第4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850))获得授权,包括根据《水法》第12585.3条和第12585.4条、第12585.5条 (d) 款以及第12866.3条和第12866.4条向地方机构提供的信贷和贷款,并用于实施《水法》第6编第6部分第3.5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840)。根据本条规定有资格获得资助的项目应符合AB 1147 (Statutes of 2000, Chapter 1071)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