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75030
本节旨在确保资金,以应对州内即时和长期的防洪挑战。短期内,它侧重于堤坝检查、洪泛区测绘和改善应急响应。长期而言,它旨在建立更好的堤坝维护、改进的洪泛区管理以及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之间公平分担责任。
Section § 75031
本节向一个部门拨款3000万美元,用于旨在测绘洪泛区和降低洪灾风险的项目。这些资金可用于测绘当前和未来潜在的洪泛区(特别是在农村和城市地区)、识别洪灾风险、更新旧地图以及收集测量数据等活动。这些工作旨在帮助地方土地利用规划者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未来的洪涝问题。
Section § 75032
这项法律拨付2.75亿美元给相关部门,用于各种防洪项目。这笔资金包括检查和评估现有防洪设施,并制定一个经济上合理的修复计划。资金还可以用于修建、改进或搬迁堤坝、水闸或分洪道,包括修复那些严重受侵蚀的河岸和堤坝。
此外,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的项目以及处理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搬迁的费用也包含在内。在可能的情况下,法律鼓励对洪泛区采取多目标管理方法,以加强防洪、恢复生态系统和保护农田。
Section § 75032.4
本法律条款规定,第75031条和第75032条中分配的资金将自动提供给该部门,每次需要时无需再获得批准。
Section § 75032.5
这项法律拨付了4000万美元,供该部门用于防洪走廊项目。这些项目必须符合《水法典》第79037条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旨在管理和减少洪水风险。
Section § 75033
这项法律拨付2.75亿美元给一个部门,用于三角洲地区的防洪项目。这些资金旨在增强该部门应对堤坝决口和预防堤坝溃决的能力。
这笔钱将用于改进应急响应计划、协助地方三角洲堤坝维护项目,以及专注于防洪的项目,这些项目还会考虑饮用水质量、生态系统恢复和供水可靠性。所有项目都必须遵守《水法》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75034
这项法律提供了1.8亿美元,用于资助加州防洪和防汛项目的部分费用。这些项目必须由地方机构提供联邦政府要求的保证,并根据特定的州水资源和防洪法律获得授权。这笔资金还可以包括向地方机构提供的信贷和贷款,并且项目必须符合2000年制定的AB 1147法案中的某些立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