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1) 根据第75025条从污染责任方追回的费用,应偿还给州委员会并存入地下水污染清理项目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追回的费用应在地下水污染清理项目基金内单独核算。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2) 地下水污染清理项目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州委员会用于向已收到资金并随后从责任方追回费用并将这些费用偿还给州的受款人提供拨款,优先顺序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2)(A) 清理受款人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污染区域的项目和活动,其中根据第75025条授予的初始拨款不足以支付全部清理费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2)(B) 清理受款人管辖范围内额外地下水污染区域的项目和活动。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3)(A) 根据第75025条授予的拨款总额以及根据本小节授予的金额,不得超过受款人清理受污染地下水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总费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3)(A)(B) 如果受款人追回并存入地下水污染清理项目基金的费用超过根据(A)项限制可作为拨款授予的金额,超出部分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可供州委员会用于孤立地下水污染清理项目支出。州委员会在考虑孤立地下水污染清理项目支出时,应咨询有毒物质控制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4) 受款人应使用根据本小节授予的金额,用于作为主要饮用水源的地下水污染清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75025条宗旨的持续治理和修复活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5) 根据(2)项申请拨款时,受款人应向州委员会提交符合本小节的项目支出计划。州委员会应审查提交的支出计划,并就由有毒物质控制部作为牵头州机构的场地咨询有毒物质控制部。如果支出计划获得批准,州委员会应通知受款人,如果获得批准,州委员会应拨付资金。
(6)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6) 根据本小节授予的拨款可用于资本成本以及治理和修复活动。
(7)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7) 不迟于2015年7月1日开始,此后每年直到受款人的资金用尽,根据本小节获得资金的受款人应通过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清单,发布公告,列出根据本小节获得拨款的项目和活动以及这些资金的金额。
(8)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8) 在本小节中,“随后从污染责任方追回的费用”指根据第75025条获得资金的受款人从责任方获得的任何判决或和解金额,该金额归因于根据第75025条获得的拨款所资助的费用,减去根据第75025条获得资金的受款人为追回这些资金而发生的所有合理且必要的响应费用。律师费如果用于识别潜在责任方,可被视为合理且必要的响应费用,但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这与经修订的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1 et seq.)以及Key Tronic Corp. 诉美国案(511 U.S. 809 (1994))的规定一致。
(9)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a)(9) 州委员会可使用地下水污染清理项目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管理本小节的费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b) 州委员会可根据《水法典》第13304条(c)款所述程序,直接向根据第75025条的贷款或赠款所处理的污染负责的一方追回款项。州委员会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为此目的使用地下水污染清理项目基金中的款项。如果根据本款使用地下水污染清理项目基金中的款项支付法律费用,则州委员会胜诉判决所追回的款项应存入该基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c) 为实施第75050条(a)款之目的,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资助自然群落保护计划时,应仅资助制定符合《自然群落保护规划法》(《渔业和狩猎法典》第3编第10章(自第2800条起))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5101(d) 旧金山湾区保护局可使用根据第75060条(c)款提供的资金,用于恢复旧金山湾南部的盐田,并用于在该区域修建供公众使用的步道和游客设施。
(Amended by Stats. 2014, Ch. 349, Sec. 1. (AB 1043)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by Stats. 2008, Ch. 729. Pursuant to Sec. 5 of Ch. 729, the provisions of Division 43 added on Nov. 7, 2006, by initiative Prop. 84 (Sections 75001 to 75090) prevail over any conflicting provision of Ch. 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