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72420
本法律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联邦机构批准申请,或委员会认定无需申请)的情况下,禁止大型客船或远洋船舶向本州海域或海洋保护区排放污水污泥或污水。如果满足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船只的船主或运营者必须确保没有污水或污水污泥被排放到这些水域。
Section § 72420.2
本法律禁止大型客船和远洋船舶的船主或经营者向加利福尼亚州的海域和海洋保护区排放灰水、危险废物、其他废物或含油舱底水。具有足够容纳舱容量的船舶不得向这些区域排放灰水。
Section § 72421
如果你是加利福尼亚州大型客船或远洋船舶的所有人或运营者,并且发现灰水、污水、危险废物、污水污泥或含油舱底水排放到州海域或海洋保护区,你必须立即通知加利福尼亚州应急管理局,且务必在30分钟内完成。
你的通知需要包含排放的日期、时间、地点(附带精确坐标)、排放量、排放源,以及你为防止再次发生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应急管理局在收到你的通知后,也必须在30分钟内将此信息转达给委员会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
Section § 72423
Section § 72425
如果你是2006年在加州水域运营的远洋船舶的负责人,当船舶首次离开加州港口时,你需要向委员会报告某些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船舶的详细资料,例如船名、类型、船东、吨位和船员人数。
此外,你还需要提供关于船舶灰水和黑水储存能力、船用卫生设备以及污水和灰水转移到设施的连接装置的信息。你还应报告2006年期间预计在加州境内的停靠港次数。这些信息必须由负责人核实准确性。
委员会随后将在2007年2月1日前将信息转交给理事会,理事会则在2007年10月1日前将其提交给立法机关。数据可以电子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