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60(a) 捐赠基金可以接收慈善捐款或任何可以合法接收的收入来源,包括来自州的贷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60(b) 捐赠基金应当依照本分部管理其收到的任何资金。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60(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60(c)(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捐赠基金应当投资和管理其收到的任何资金,以使投资能够提供永久性收入来源,且由慈善捐款和捐赠构成的本金,包括根据《渔猎法典》第 6618 条捐赠的成本节约,不得动用。捐赠基金所作投资的任何回报是捐赠基金唯一可用于支出的资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60(c)(2) 捐赠基金在一个日历年内根据《渔猎法典》第 6618 条收到的任何资金的百分之十,应当由捐赠基金董事会根据第 71552 条,在收到资金后的 24 个月内,作为与本章宗旨一致的项目或计划的拨款进行分配。这些资金的大部分应当拨付给从事海岸和海洋保护的州机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60(d) 捐赠基金应当依照《非营利公益公司法》(《公司法典》第 1 编第 2 分部第 2 部分 (自第 5110 条起)) 投资和管理其收到的任何资金。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60(e) 捐赠基金的账目应当每年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依照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60(f) 捐赠基金任何财政年度的财务交易可以由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审计。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60(g) 根据本分部通过拨款、合同或贷款获得援助的每个受助方,应当保存合理必要的记录,以充分披露援助金额、援助的使用情况、与提供或使用援助相关的项目或事业的总成本、由其他来源提供的项目或事业成本中该部分的金额和性质,以及其他有助于有效审计的记录。根据竞争性招标程序授予的固定价格合同的每个受助方免于受本款约束。
(h)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60(h) 捐赠基金或其授权代表,以及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应当有权查阅任何必要的记录,以审计和审查受助方收到或支出的所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