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50(a) 首次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应担任该捐赠基金的设立人,并应在董事会多数成员被任命后,根据《非营利公益公司法》(《公司法》第1编第2部(第5110条起)第2章)采取一切必要行动设立该捐赠基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5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捐赠基金董事会根据《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6610条收到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的初步申请通知之前,该捐赠基金不应注册成立。
本节解释说,一旦董事会多数成员被任命,他们将作为一项捐赠基金的创始人。他们必须根据《非营利公益公司法》完成设立该捐赠基金的所有必要步骤。
此外,法律规定,该捐赠基金应仅在董事会收到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的初步申请通知后方可注册成立。
本节规定,加州海洋保护基金会被指定接收根据《加州海洋资源传承法案》所征收的资金。该法案涉及与海洋保护和管理相关的各项规定。
该捐赠基金旨在为旨在保护和改善加州沿海和海洋资源的项目提供持续资金。拨款可用于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支持的活动包括研究、栖息地改善、执法项目、可持续渔业倡议等。每年最多可将10%的资金用于研究,研究应充分利用当地学术专长。目标是促进可持续海洋活动并保护开放沿海水域。
该捐赠基金不能替代用于这些工作的常规预算资金。它还可以获得赠款或贷款,并与各种机构或组织合作以推进其使命。必须制定并每年更新商业计划,并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上一年的活动、财务状况以及已授予的具体赠款或贷款。
这项法律允许捐赠基金雇用自己的员工并聘请法律顾问,但这些员工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州政府员工。他们也不受特定政府法典中规定的某些州劳动法的约束。然而,他们有权根据联邦劳动法,特别是《国家劳动关系法》获得代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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