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00(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00(a)(1) 太平洋及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对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具有重大的环境、经济、美学、娱乐、教育、科学、社会、文化和历史意义。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00(a)(2) 加利福尼亚州的海洋生物资源依赖于健康的海洋环境,该环境包括开放的沿海水域以及沿海河口、湿地、河流和溪流,以及沿海区域内的土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00(a)(3) 过度捕捞、沿海污染和其他不可持续的海洋活动已损害了海洋渔业、栖息地和生态系统。需要制定计划来养护、保护、恢复和增强本州的海洋资源,并提高海洋相关活动的环境可持续性,鼓励那些环境可持续的活动。这些计划应侧重于并与减少过度捕捞和沿海污染的努力相协调,以支持可持续的海洋活动并提高所有海洋活动的可持续性。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00(a)(4) 加利福尼亚州认识到有必要根据现有最佳科学信息制定其沿海和海洋资源管理政策,并应在可行范围内利用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机构来协助其实现该目标。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00(a)(5) 1990年《加利福尼亚海洋资源管理法》旨在确保以全面协调的方式管理、养护和增强本州的海洋资源。《加利福尼亚海洋保护法》通过设立海洋保护委员会进一步推进了该使命,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协调州政府活动以保护沿海水域和海洋生态系统,建立由来自沿海和海洋资源相关领域杰出科学家组成的科学咨询团队,以及与加利福尼亚海洋科学信托基金和其他学术及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以开展符合该法案的科学和教育活动。
(6)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00(a)(6) 本州执行《加利福尼亚海洋保护法》使命的能力受到州预算拨款资金可用性的限制。
(7)CA 公共资源 Code § 71500(a)(7) 为了本州人民的利益,应设立一项捐赠基金,该基金将独立于州预算程序,且不会给州普通基金带来任何成本,以提供永久稳定和持续的资金来源,从而以符合《加利福尼亚海洋保护法》的方式养护、保护、恢复和增强本州的海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