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设立并实施了与根据本分部制定的计划和法规类似的联邦计划和法规,委员会应在联邦计划实施后的八个月内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比较联邦计划与本分部所述计划,并就联邦计划在防止访问加州的船只引入海洋入侵物种方面的相对有效性作出认定。委员会仅在认定联邦计划在实施和资助有效控制水生入侵物种释放到本州水域方面与本分部所述计划同等或更有效时,方可建议废止本分部所述计划。
本法律规定,如果设立了类似于加州海洋入侵物种预防措施的联邦计划,州委员会必须在八个月内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比较这两个计划,并评估联邦计划在加州预防海洋入侵物种的有效性。委员会只有在联邦计划被证明同等或更有效时,才能建议终止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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