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船舶负责人必须始终确保船舶、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如果由于恶劣天气、船舶设计问题或设备故障,遵循压载水管理措施(例如置换压载水)会使他们面临风险,则不要求他们执行这些措施。但是,他们必须采取其他措施,利用不损害安全的最佳可行技术,减少潜在有害的非本地物种排放到本州水域。

他们还必须记录为何遵循这些措施风险过高,并尽快通知委员会。如果委员会提出要求,应向其提供此记录的副本。总而言之,无论有无这些例外情况,船舶负责人始终对船舶的安全和稳定性负责。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3(a) 船舶的船长、操作员或负责人负责船舶、船员和乘客的安全。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3(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3(b)(1) 如果船长认定,由于恶劣天气、船舶设计限制、设备故障或任何其他特殊情况,进行压载水管理措施(包括置换)会威胁到船舶、船员或乘客的安全,则本分部不要求船舶的船长、操作员或负责人进行该措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3(b)(2) 如果作出第 (1) 款所述的认定,船舶的船长、操作员或负责人应当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3(b)(2)(A) 采取所有可行措施,基于经济上可实现的最佳可用技术,且不损害船舶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含有非本地物种的压载水排放到本州水域或可能影响本州水域的水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3(b)(2)(B) 在船舶的压载水记录中载明,根据第 (1) 款作出的认定,进行压载水管理措施如何会危及船舶、船员或乘客的安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3(b)(2)(C) 在最早可行的时间通知委员会该认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3(b)(2)(D) 应要求向委员会提供 (B) 项所述压载水记录中载明的描述副本。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3(c) 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船舶的船长、操作员或负责人确保船舶安全和稳定性、船员和乘客安全或任何其他责任。

Section § 71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水域运营的船舶负责人采取具体措施,防止非本地物种的传播。他们应将压载水排放量限制在绝对必要的程度,并避免在生态敏感区域或已知存在有害生物或水质差等情况的区域摄入或排放压载水。

船舶经营者需要定期清洁压载水舱和锚等船舶部件以清除生物,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包括清除船体等船舶部件上的生物污损。抵达加州港口的船舶必须在特定证书到期前或每60个月进行清洁,除非获得延期。

采用最佳技术的有效清洁实践应限制对环境的影响。船舶必须有一份专门的管理计划,随时可供检查,详细说明如何处理压载水,船员需要接受这些管理实践的培训,以限制非本地物种的传播。

遵守第71203条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水域内运营的、载有或能够载有压载水的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人或负责人,应当采取以下所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非本地物种的摄入和释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a) 在本州水域内时,仅排放船舶运营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压载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b) 在海洋保护区、海洋保留区、海洋公园或珊瑚礁内部或可能直接影响这些区域的区域,最大程度地减少压载水的排放或摄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c) 在以下所有区域和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摄入压载水: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c)(1) 已知存在非本地生物和病原体侵扰或种群的区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c)(2) 污水排放口附近的区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c)(3) 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人或负责人已被告知存在有毒藻华的区域。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c)(4) 已知潮汐冲刷不良或水域浑浊的区域。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c)(5) 在夜间,当底栖生物可能上升到水体中时。
(6)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c)(6) 沉积物已被扰动的区域,例如疏浚作业附近或螺旋桨可能最近搅动了沉积物的区域。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d) 定期在中远洋水域或在港口或干船坞的受控安排下清洁压载水舱,以清除沉积物和生物污损生物,并根据地方、州和联邦法律处置这些生物和沉积物。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e) 在起锚时冲洗锚和锚链,以清除其原产地的生物和沉积物。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f)(1) 定期清除抵达加利福尼亚港口或地点的船舶船体、管道、螺旋桨、海底门和其他湿润部分的生物污损生物,并根据地方、州和联邦法律处置清除的物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f)(2) 就第 (1) 款而言,在第71204.6条所述法规通过之前和通过之日止,“定期”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f)(2)(A) 不迟于船舶的完整期安全构造证书的到期日或该到期日的延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f)(2)(B) 不迟于船舶的完整期美国海岸警卫队检验证书的到期日或美国海岸警卫队对该到期日的延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f)(2)(C) 自船舶上次离水干坞以来不超过60个月。委员会可批准延长此期限。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f)(3) 在本州水域内对船舶湿润部分进行的水下清洁,应当采用经济上可行的最佳可用技术进行,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涂层和生物材料、清洁剂以及清洁过程副产品释放到周围水域。清洁工作应根据地方、州和联邦法律进行。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g) 应要求向委员会提供访问权限,以便对生物污损以及压载水摄入和排放进行采样。
(h)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h) 维护一份专门为该船舶制定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并且应要求提供给委员会进行检查和审查。该计划应针对每艘船舶,并且至少应提供一份船舶压载水管理策略的描述,该描述应足够详细,以便在该船舶上服务的船长或其他适当的船员或船员能够理解并遵循压载水管理策略。
(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i) 培训船长、经营人、负责人以及根据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负有责任的船员,关于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及处理程序以及本节所述程序的应用,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船舶非本地物种的其他释放。

Section § 712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委员会制定规则,管理从太平洋沿岸区域以外抵达的船只的压载水。压载水可能携带非本地物种,这些物种可能损害加州水域,因此这些规则基于现有最佳技术。船只必须在远洋更换压载水,或将其保留在船上,或在原地点排放,或使用经批准的替代方法,或排放到经批准的接收设施。在新规定实施之前,船只在管理压载水方面有一些特定的临时选择,并在特殊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3(a) 委员会应制定法规,管理从太平洋沿岸区域以外的港口抵达加利福尼亚港口的船舶的压载水管理操作规程。委员会在制定这些法规时应考虑船舶设计和航程时长。这些法规应基于经济上可行的最佳现有技术,并应旨在保护本州水域。这些法规应酌情包括限制或禁止向河口内外区域以及显示具有保留生物能力的海洋区域排放含有非本地物种的压载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3(b) 根据第 71203 条规定,从太平洋沿岸区域以外的港口抵达加利福尼亚港口的船舶的船长、经营人或负责人应遵守这些法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3(c) 在 (a) 款所述法规实施日期之前和期间,并根据第 71203 条规定,从太平洋沿岸区域以外的港口抵达加利福尼亚港口的船舶的船长、经营人或负责人应采用以下至少一种压载水管理操作规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3(c)(1) 在进入本州沿海水域之前,在远洋水域更换船舶压载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3(c)(2) 将所有压载水保留在船上。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3(c)(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3(c)(3)(A) 在压载水来源地排放压载水,但前提是船舶船长、经营人或负责人能够证明待排放的压载水未与在远洋水域以外区域装载的压载水混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3(c)(3)(A)(B) 就本款而言,“同一地点”指待排放压载水装载的泊位一海里(6,000 英尺)范围内或加利福尼亚港口公认防波堤内的区域。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3(c)(4) 使用替代的、环境无害的压载水管理方法,该方法在船舶开始航行之前,已获得委员会或美国海岸警卫队批准,认定其在清除或杀死非本地物种方面,至少与使用远洋水域进行更换同样有效。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3(c)(5) 将压载水排放到经委员会批准的接收设施。
(6)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4.3(c)(6) 在特殊情况下,在请求时或请求之前,在委员会与美国海岸警卫队协商后同意的区域内进行压载水更换。

Section § 712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2005年1月1日前制定规则,规定船舶从太平洋沿岸其他地区抵达加州港口时如何管理压载水。这些规则应考虑船舶的设计和航程长短,并且必须旨在利用经济上可行的最佳技术来保护加州水域。规则还可能包括限制或禁止将含有非本地物种的水排放到特定区域。最迟从2005年7月1日起,负责这些船舶的人员在进入加州港口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Section § 71204.6

Explanation

到2012年1月1日,委员会必须与董事会、美国海岸警卫队以及一个由相关方组成的团体合作,制定关于船舶抵达加利福尼亚港口时如何清洁船体(即生物污垢管理)的规定。他们在制定这些规定时需要考虑船舶的设计和航程长度。

这些规定应采用最佳且最经济的技术,经常审查和更新,并旨在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水域。

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与董事会、美国海岸警卫队以及由相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航运、港口和环境保护代表)组成的技术咨询小组协商,制定并采纳管理抵达加利福尼亚港口或地点的船舶生物污垢的法规。委员会在制定法规时应考虑船舶设计和航程时长。这些法规应基于经济上可实现的最佳现有技术,并应酌情定期审查和修订,旨在保护本州水域。

Section § 71205

Explanation

如果您负责一艘载有压载水并访问加利福尼亚港口的船舶,您需要在抵达前至少24小时向委员会发送特定信息。如果您的航程较短,请在出发前报告。使用美国海岸警卫队的表格,如果详细信息发生变化,请在每次停靠港后更新信息。

在船上保存船舶详细信息、航次信息和压载水管理记录。这些记录应涵盖从船名到压载水容量和排放细节的所有内容,并应经过准确性认证。此外,应保存一份单独的压载水日志两年。

应要求,需要提交年度报告。对于装有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船舶,应保存有关该系统及其运行的详细信息,并可供检查。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a)(1) 载有或能够载运压载水并访问加利福尼亚港口的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负责人,应在船舶抵达该加利福尼亚港口前至少24小时,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供 (c) 款所述信息。如果船舶航程总时长不足24小时,船舶应在离开出发港前报告所需信息。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a)(2)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a)(2)(c) 款所述信息应当使用由美国海岸警卫队制定的表格提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b) 如果根据本节提交的信息发生变化,船舶在离开加利福尼亚的每个停靠港时,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修订表格。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 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人或负责人,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在船上保存记录,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A) 船舶信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A)(i) 名称。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A)(ii)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如果尚未分配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则为官方编号。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A)(iii) 船舶类型。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A)(iv) 所有人或经营人。
(v)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A)(v) 总吨位。
(v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A)(vi) 呼号。
(vi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A)(vii) 船籍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B) 航次信息,包括抵达日期和港口、船舶代理、上一个停靠港和国家,以及下一个停靠港和国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C) 压载水信息,包括压载水总容量、船上压载水总量、压载水舱总数、每个压载水舱的容量,以及处于压载状态的压载水舱总数,计量单位为公吨 (MT) 和立方米 (m3)。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D) 压载水管理信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D)(i) 压载水舱或货舱的总数,其内容将排放到本州水域或接收设施。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D)(ii) 如果使用替代压载水管理方法,则说明使用替代方法管理的舱室数量以及所使用的方法类型。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D)(iii) 船舶是否备有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国际海事组织指南,以及压载水管理计划是否正在使用。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D)(iv) 船舶的船长、经营人或负责人是否已根据第71203节 (b) 款 (1) 项为该船舶航次申请了安全豁免,以及主张该项适用的理由。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E) 压载水舱信息,其内容将排放到本州水域或接收设施,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E)(i) 压载水的来源,包括取水日期和地点、水量和温度。如果水舱已进行置换,则说明置换期间排放的压载水的装载港。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E)(ii) 压载水置换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的日期、地点、水量、方法;如果进行置换,则以置换百分比衡量的彻底程度;如果进行置换,则置换时的海高。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E)(iii) 预计排放到本州水域或接收设施的压载水的日期、地点、水量和盐度。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F) 沉积物排放,如果沉积物将在本州内排放,则说明处置设施的地点。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G) 准确信息证明,应包括船长、所有人、经营人、负责人或负责官员的印刷姓名、职务和签名,以证明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证明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H)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1)(H) 对先前提交信息的更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c)(2) 受本款约束的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人或负责人,应当在船上保存本款所述信息的签署副本两年。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d) 受本部分约束的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人或负责人,应当为船上每个压载水舱保留一份单独的压载水日志,其中概述压载水管理活动,并保存两年,并应将该单独的压载水日志提供给委员会进行检查和审查。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e)(1) 受本分部管辖的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负责人,应委员会要求,每年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供(f)款所述信息。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负责人应在收到委员会的书面或电子请求后60天内提交该信息。就本款而言,报告应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并持续到第 71204.6节所述法规通过之日。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e)(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e)(2)(A) (f)款所述信息应使用委员会制定的表格提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e)(2)(A)(B) 受本款管辖的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人或负责人应将根据本款提交的表格副本在船上保留两年。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f) 受本分部管辖的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负责人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保存包含以下信息的记录: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f)(1)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f)(1)(A) 干坞作业的日期和地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f)(1)(A)(B) 在干坞作业期间,船舶整体,特别是船舶的湿润部分、海底门、锚及其相关链条是否进行了清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f)(2) 船舶湿润部分所有水下清洁的日期和地理位置。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f)(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f)(3)(A) 船舶所有防污漆涂装的日期和地理位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f)(3)(A)(B) 涂装在船舶上的防污漆的制造商和品牌名称。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f)(4) 委员会通过规则或法规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g)(1) 船上安装有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受本分部管辖的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负责人,应根据委员会通过规则或法规,并与第71204.9节设立的咨询小组和美国海岸警卫队协商后制定的时间表,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g)(1)(A) 船上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制造商和产品名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g)(1)(B) 如适用,批准该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名称和组织,以及该压载水处理技术的批准或认证编号。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g)(1)(C) 使用压载水处理系统管理的舱室数量和每个舱室的容积,以及在州水域排放的容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g)(1)(D) 委员会通过规则或法规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g)(2)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g)(2)(1)款要求的信息应在委员会制定的表格上提供。
(h)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h) 船上安装有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受本分部管辖的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负责人,应在船上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保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h)(1) 提交给委员会的(g)款所述所有报告和表格的副本。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h)(2) 与压载水处理系统结合使用的所有化学品的材料安全数据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h)(3) 系统制造商的技术指南、出版物和手册。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h)(4) 压载水处理系统性能信息,可纳入(d)款所述压载水记录,并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h)(4)(A) 为处理压载水而启动和停止系统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h)(4)(B) 系统故障或意外情况,包括问题解决。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h)(4)(C) 系统的定期和非定期维护。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h)(4)(D) 系统运行期间记录的所有相关性能指标。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h)(4)(E) 委员会通过规则或法规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

Section § 712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在加利福尼亚水域运营的、载有或能够载有压载水(为保持船舶稳定而吸入的水)的船舶,必须遵守特定的排放性能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联邦标准以及州特有的临时和最终标准,旨在减少压载水中的活生物体。到2030年1月1日,船舶必须实施临时标准;到2040年1月1日,必须达到零活生物体的最终标准,除非能更早实现。

如果船舶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必须报告该问题,并确定和使用一种环境安全的替代方法。此外,委员会必须在一个包含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咨询小组的协助下,定期审查并报告相关技术的有效性和可用性。

咨询小组的会议向公众开放,并需要提前通知。关于临时标准的报告要求将在2034年前失效,而最终标准的报告要求将在2044年前失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a) 委员会应通过以下各项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a)(1) 要求在州水域内运营的、载有或能够载有压载水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执行《联邦法规典籍》第33篇第151.2030(a)节中规定的压载水排放性能标准,或该法规修订后的标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a)(2) 要求在州水域内运营的、载有或能够载有压载水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遵守《联邦法规典籍》第33篇第151.2035(b)节中规定的实施时间表,或该法规修订后的时间表,但《联邦法规典籍》第33篇第151.2036节中规定的除外,或该法规修订后的除外。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a)(3) 要求在州水域内运营的、载有或能够载有压载水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在2030年1月1日前,实施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土地委员会关于加利福尼亚水域压载水排放性能标准的报告(经委员会于2006年1月26日批准)中表X-1推荐的压载水排放临时性能标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a)(4) 要求在州水域内运营的、载有或能够载有压载水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最迟在2040年1月1日前,达到所有生物尺寸类别压载水排放的最终性能标准,即零可检测活生物体。如果根据按照(b)款规定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压载水处理技术报告审查,最终性能标准的实现变得比2040年1月1日更早可行,委员会应在法规中规定一个更早的生效日期。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b)(1) 如果压载水处理系统在航行期间停止正常运行,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应尽快向委员会报告该问题。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b)(2) 委员会应与美国海岸警卫队协商,以尝试根据《联邦法规典籍》第33篇第151.2040(b)节,在(1)款所述情况下,确定一种替代的、环境无害的压载水管理方法。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b)(3) 受(1)款约束的船舶的船长、所有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在加利福尼亚水域排放压载水之前,应采用委员会与美国海岸警卫队协商确定的替代的、环境无害的压载水管理方法。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c)(1) 在2030年1月1日和2040年1月1日之前不少于18个月,委员会应与董事会、美国海岸警卫队以及(3)款所述的咨询小组协商,准备或更新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当前可用的压载水处理系统技术的功效、可用性和环境影响(包括对水质的影响)的报告。如果在审查中确定达到性能标准的技术不可用,委员会应在该审查中包含对技术不可用原因的评估。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c)(2)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c)(2)(3)款所述的咨询小组应就报告的内容和发布以及性能标准的实施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c)(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c)(3)(A) 咨询小组应包括但不限于来自一个或多个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美国海岸警卫队、美国环境保护局的代表,以及代表航运、港口、环保、渔业、水产养殖、农业和公共水务机构利益的其他人员。委员会应确保咨询小组以促进公共和私人成员有效参与的方式举行会议。咨询小组的会议应向公众开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5.3(c)(3)(A)(B) 委员会应向任何书面请求通知的人以及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咨询小组会议通知。委员会应在咨询小组会议前至少10天提供该通知,并应包括会议议程以及可在会议前提供额外信息的人员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Section § 71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将与美国海岸警卫队一起,检查至少25%的入境船只,通过抽取压载水、沉积物和生物污垢样本来检查它们是否遵守特定规定。他们还将审查文件并进行调查。船只必须应要求提供必要的记录。此外,委员会将收集并分析报告中的数据,以评估船只报告的频率以及它们遵守规定的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6(a) 委员会应与美国海岸警卫队协调,从受本分部管辖的抵达船只中抽取压载水、沉积物和生物污垢样本,并检查至少25%的此类船只,审查文件,并进行其他适当的调查,以评估受本分部管辖的任何船只的合规性。委员会应向委员会提供所有采样结果的副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6(b) 受本分部管辖的船只的船长、所有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应委员会要求,向委员会提供本分部要求保存的记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6(c) 委员会应与美国海岸警卫队协调,汇编从提交的报告中获得的信息。该信息应结合与船只抵达数量相关的现有信息,用于评估船只报告率以及对本分部要求的遵守情况。

Section § 712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和地方机构可以执行与船舶运营相关的法规,但其征收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另一条款中设定的上限。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人都将面临民事和刑事责任。此外,法律还授权委员会要求违反规定的船舶驶离本州水域,并采取措施处理压载水或清除生物污垢,除非这样做会危及船舶或船员的安全或稳定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7(a) 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州或地方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部门,或上述实体之一的下属机构执行本分部,但这些实体征收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第71216节规定的罚款金额。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7(b) 违反本分部的人应依照第5章(自第71216节起)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07(c) 委员会可以要求违反本分部运营的船舶驶离本州水域,并在委员会确定的地点交换、处理或以其他方式管理压载水或生物污垢,或两者兼而有之,除非船长认定驶离或交换会威胁船舶、船员或乘客的安全或稳定性。

Section § 71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包括美国海岸警卫队和环保机构在内的多个实体合作,设立试点项目,测试船舶压载水和生物污垢管理的新方法。目标是通过测试不同的处理技术,防止入侵物种释放到加利福尼亚州的沿海水域。联邦和州资金将支持这些项目,优先考虑能够阻止外来水生物种传播的技术。

从2005年1月31日开始,委员会必须每两年向加州立法机构和公众提交一份报告,总结试点项目的结果,描述项目内容,并评估所研究技术的有效性和成本。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10(a) 委员会经与委员会、美国海岸警卫队、美国环境保护局以及由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航运和港口代表)组成的技术咨询小组协商后,应发起试点项目,旨在评估处理和管理压载水和生物污垢的替代方案。此项工作的目标应是加利福尼亚州有意义地参与联邦法规制定行动,以及减少或消除非本地物种排放到本州沿海水域或可能影响本州沿海水域的行为。在可能的情况下,试点项目应包括来自联邦拨款和拨款、供应商资金以及州债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来自2002年《水安全、清洁饮用水、海岸和海滩保护法案》的债券资金。应优先考虑测试和评估可用于通过船舶介导的载体阻止非本地水生物种引入和传播到本州沿海水域的处理技术的项目。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10(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10(b)(1) 委员会应自2005年1月31日或之前开始,每两年向立法机构和公众提供根据本节开展的试点项目的结果摘要。这些摘要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描述、所审查技术在最大程度减少非本地物种排放方面的相对有效性,以及实施这些技术的成本。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210(b)(2) 本款要求的摘要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