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4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在地质构造中捕集、清除或储存二氧化碳(CO2)项目相关的术语。“二氧化碳捕集、清除或封存项目”是指任何旨在通过将二氧化碳储存在地下,实现其长期隔离或利用的项目。“项目运营方”是指拥有或运营此类项目的任何人。“地质储存综合体”是指配备了二氧化碳储存设施的区域,包括必要的基础设施;而“地质储存库”则是指适合注入和储存二氧化碳的特定地下区域。最后,“秘书”和“州委员会”分别指加州自然资源局和空气资源委员会的官员。

就本部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0(a) “二氧化碳捕集、清除或封存项目”是指旨在通过地质构造储存,实现二氧化碳与大气的长期隔离或利用的二氧化碳捕集项目、二氧化碳清除项目或封存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0(b) “二氧化碳捕集、清除或封存项目运营方”是指拥有或运营二氧化碳捕集、清除或封存项目的人员。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0(c) “地质储存综合体”是指一个或多个地质储存库以及在地质储存库现场输送、注入或储存二氧化碳流所需的任何相关设施或基础设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0(d) “地质储存库”是指沉积地质地层或构造中含有孔隙空间的一部分,包括枯竭的油气藏和盐水层,适合在该州注入和永久储存二氧化碳。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0(e) “秘书”是指自然资源局秘书。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0(f) “州委员会”是指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Section § 7146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制定一个框架,以指导涉及同一储存区域上多块土地的二氧化碳项目管理协议。该框架规定,任何协议都需要指定州机构的批准,并且协议各方必须拥有土地权益的至少75%。框架必须制定规则,包括对受项目影响的土地所有者的公平补偿、必要的场地监测权限以及责任分配。项目运营商的财务责任需要明确界定,涵盖短期纠正措施和长期场地管理成本,包括对公共健康的潜在风险。框架还要求制定储存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分配标准以及遵守法律标准。制定过程必须包括与各州机构和专家的协商、法律标准的审查以及公众意见征询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1(a) 在2025年7月1日或之前,秘书应与州委员会协商,发布一个框架,用于管理涉及覆盖相同地质储存库或多个储存库的两块或多块土地的协议,以管理、开发和运营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封存项目。该框架应包括将这些协议提交给授权州机构以及由其审查、批准或否决的建议要求,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1(a)(1) 确定负责提交、审查和批准或否决协议的适当州机构,包括任何必要的法律授权或委托。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1(a)(2) 要求协议提案人拥有拟议协议所涉总权益中至少四分之三的未分割所有权。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1(a)(3) 确定因地质储存库侵犯其财产使用权的地表、矿产和地下权利所有者的公平合理补偿标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1(a)(4) 要求项目提案人在提交协议之前,向地表、矿产和地下权利所有者真诚地提出补偿要约。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1(a)(5) 在注射后监测合理必要的范围内,提供地表场地进入的标准。
(6)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1(a)(6) 地质储存库及相关注入井的责任分配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已将地质储存库的所有权益出售或租赁给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封存项目运营商的地表土地所有者的责任标准。
(7)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1(a)(7) 对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封存项目运营商施加足够财务责任要求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纠正措施的短期成本、与饮用水供应损害或地质储存库引发的地震活动相关的任何责任成本,或对公共和环境健康与安全造成的损害,以及与井口封堵和废弃、持续场地维护和监测以及地质储存库场地关闭相关的长期成本。
(8)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1(a)(8) 分配与地质储存库租赁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标准。
(9)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1(a)(9) 遵守州或联邦法律或宪法标准所需的任何其他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1(b) 在制定根据(a)款要求制定的框架时,秘书应就适用的法律标准咨询相关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总检察长、保护部、地质能源管理司、加州地质调查局、州土地委员会、州委员会以及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以及行业和法律专家。秘书还应审查其他州适用于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封存项目的法律标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1(c) 在根据(a)款发布框架之前,秘书应提供不少于9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秘书在制定框架时应考虑在此公众意见征询期内收到的所有意见。

Section § 714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地质储藏库的所有权归属及其转让方式。通常,如果您拥有一块土地,您也拥有其下方的地质储藏库,除非该储藏库已被单独出售或在法律文件中另有说明。

出售土地时,如果涉及储藏库,转让文件必须详细说明储藏权、位置和责任条款。从事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储存的项目必须通知附近的业主,并在房产契约上注明使用情况。

法律要求这些碳项目的运营方在项目开始前60天通知邻居,并对造成的损害负责。本法律不改变之前关于储藏库使用的合同,旨在支持碳储存项目,直至2033年,或者如果州政府提前制定相关规定,则更早失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a) 任何地质储藏库的产权归属于上覆地表地产所有人,除非该产权已被分割并单独转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b) 房地产地表所有权的转让应视为对房地产地表以下任何地质储藏库的转让,除非地质储藏库的所有权权益此前已与地表所有权分割,或在转让中明确排除。地质储藏库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房地产矿产权益转让方式进行转让。任何转让地表以下矿产或其他权益的协议或文书,除非明确转让该所有权权益,否则不应视为转让地质储藏库的所有权。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c)(1) 根据本节转让地质储藏库权利的文书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c)(1)(A) 地质储藏库所有人使用地表地产的任何权利范围的描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c)(1)(B) 地质储藏库潜在位置的概括性描述,包括地下地质或地震勘测,或覆盖地质储藏库地表的界址描述,以及从正在转让的地质储藏库中排除的任何深度或地下部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c)(1)(C) 根据第71461节(a)款(6)项制定的标准,从上覆地表地产所有人到地质储藏库所有人的法律责任分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c)(2) 地质储藏库权利所有人无权使用超出已妥善记录文书所规定范围的地表地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d) 在开始开发二氧化碳捕集、去除和封存项目前不少于60天,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封存项目运营方应向毗邻地质储藏综合体或项目中包含的地质储藏库的地表、地下或储藏库地产的每个所有人提供项目书面通知。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e) 每个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封存项目运营方应在(地质储藏综合体或地质储藏库所在的)财产契约或多处财产契约上,或在产权调查中通常会查阅的任何其他文件上记录一个批注,以告知潜在的财产购买者,该财产已被用于封存二氧化碳,封存的二氧化碳量,二氧化碳注入的注入区,以及注入发生的日期。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f) 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封存项目运营方应承担因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封存项目运营造成的任何损害的责任。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更改、修订、削弱或使在本部分生效日期之前通过合同或租赁获得的对地质储藏库的使用权无效。
(h)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h) 本节的颁布仅限于促进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封存项目的开发。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i)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i)(1) 本节仅在2033年1月1日之前保持有效,或在州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41.1节通过法规之日后七年内保持有效,以较早者为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2(i)(2) 本节根据(1)项失效之日后的1月1日废止。

Section § 71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地质学家报告捕集和储存二氧化碳的项目中发生的任何地震活动或二氧化碳泄漏。州地质学家可以就如何调整这些项目向州委员会提供建议。如果通过监测发现对公众或环境健康与安全存在风险,例如地震活动增加或泄漏,州委员会有权强制要求变更项目的运营方式。这可以包括暂时停止项目的运营。

Section § 71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二氧化碳捕集、清除或封存项目的运营者采取多项措施,以确保安全和环境保护。他们必须在最后一次二氧化碳注入后至少100年内承担财务责任,以涵盖各种费用,包括监测以及地震活动等潜在责任。运营者还需要签订协议,禁止可能危害安全的附近钻探或开采活动。他们应向州提交空气监测计划,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附近居民的污染影响,遵守相关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并且,如果无法避免污染,则应在当地投资缓解措施。

二氧化碳捕集、清除或封存项目运营者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4(a) 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保持财务责任,以证明二氧化碳泄漏的风险不会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以及加州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构成实质性威胁,且该期限不早于二氧化碳注入地质储存库的最后日期起100年终止。运营者应通过向州委员会提交计划来证明其财务责任,该计划应涵盖与纠正措施、钻井封堵和废弃、地质储存库监测、场地维护和场地关闭、应急和补救响应、与储存库引发的地震活动相关的责任、或地质储存库二氧化碳围堵失效,以及通过州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41.5条确定的财务责任工具(可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保护饮用水水质以及公众和环境健康与安全相关的短期和长期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4(b) 向州委员会提供证明,表明相关方之间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禁止可能穿透地质储存库的钻探或开采,以确保公众和环境健康与安全,该期限应足够长,以证明二氧化碳泄漏的风险不会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以及加州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构成实质性威胁,且该期限不早于二氧化碳注入地质储存库的最后日期起100年终止。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4(c) 制定空气监测和缓解计划,以测量、跟踪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二氧化碳捕集、清除或封存项目现场可能产生的有毒空气污染物和标准空气污染物,并将该计划提交给州委员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4(d) 避免对受二氧化碳捕集、清除或封存项目现场可能产生的空气、水和土壤污染净增加导致的高累积暴露负担影响的社区居民造成任何重大影响,并遵守所有适用的地方、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包括使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0405条所定义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的要求。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4(e) 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41.1条以及州委员会根据该条通过的法规。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4(f) 如果无法避免此类项目现场增加空气污染,则应在二氧化碳捕集、清除或封存项目所在地附近的社区进行缓解投资,该社区将暴露于或受到任何潜在增加的空气污染影响,如果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第13部(第21000条起))要求采取缓解措施以解决当地空气污染的重大影响。

Section § 71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输送二氧化碳(CO2)的管道只有在联邦CO2管道运输安全规定最终确定并且管道符合这些规定后才能使用。这适用于CO2捕集或封存项目,但不适用于同一获许可设施内部的运输。

此外,不迟于2023年2月1日,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CO2管道设计、运营和维护的州级规定提案,以确保公众和环境安全。该提案旨在降低健康和安全风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5(a) 管道仅可用于输送二氧化碳至或自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封存项目,但须在联邦管道和危险材料安全管理局完成关于通过管道输送二氧化碳的最低联邦安全标准(《联邦法规法典》第49卷第190至199部分,含首尾两部分)的规则制定(RIN 2137-AF60)后,且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封存项目运营方证明该管道符合这些标准。本节不适用于在获许可设施内捕集并在该设施或其财产范围内输送的碳。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65(b) 自然资源局应与公共事业委员会协商,不迟于2023年2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提案,以建立州级框架和标准,用于州内输送不同成分和相态二氧化碳流体的管道的设计、运营、选址和维护,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对公众和环境健康与安全造成的风险。建议的框架应在可行范围内,旨在最大程度地降低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健康与安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