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8
Section § 7146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在地质构造中捕集、清除或储存二氧化碳(CO2)项目相关的术语。“二氧化碳捕集、清除或封存项目”是指任何旨在通过将二氧化碳储存在地下,实现其长期隔离或利用的项目。“项目运营方”是指拥有或运营此类项目的任何人。“地质储存综合体”是指配备了二氧化碳储存设施的区域,包括必要的基础设施;而“地质储存库”则是指适合注入和储存二氧化碳的特定地下区域。最后,“秘书”和“州委员会”分别指加州自然资源局和空气资源委员会的官员。
Section § 71461
本节要求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制定一个框架,以指导涉及同一储存区域上多块土地的二氧化碳项目管理协议。该框架规定,任何协议都需要指定州机构的批准,并且协议各方必须拥有土地权益的至少75%。框架必须制定规则,包括对受项目影响的土地所有者的公平补偿、必要的场地监测权限以及责任分配。项目运营商的财务责任需要明确界定,涵盖短期纠正措施和长期场地管理成本,包括对公共健康的潜在风险。框架还要求制定储存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分配标准以及遵守法律标准。制定过程必须包括与各州机构和专家的协商、法律标准的审查以及公众意见征询期。
Section § 71462
本法律规定了地质储藏库的所有权归属及其转让方式。通常,如果您拥有一块土地,您也拥有其下方的地质储藏库,除非该储藏库已被单独出售或在法律文件中另有说明。
出售土地时,如果涉及储藏库,转让文件必须详细说明储藏权、位置和责任条款。从事二氧化碳捕集、去除或储存的项目必须通知附近的业主,并在房产契约上注明使用情况。
法律要求这些碳项目的运营方在项目开始前60天通知邻居,并对造成的损害负责。本法律不改变之前关于储藏库使用的合同,旨在支持碳储存项目,直至2033年,或者如果州政府提前制定相关规定,则更早失效。
Section § 71463
Section § 71464
这项法律要求二氧化碳捕集、清除或封存项目的运营者采取多项措施,以确保安全和环境保护。他们必须在最后一次二氧化碳注入后至少100年内承担财务责任,以涵盖各种费用,包括监测以及地震活动等潜在责任。运营者还需要签订协议,禁止可能危害安全的附近钻探或开采活动。他们应向州提交空气监测计划,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附近居民的污染影响,遵守相关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并且,如果无法避免污染,则应在当地投资缓解措施。
Section § 71465
这项法律规定,输送二氧化碳(CO2)的管道只有在联邦CO2管道运输安全规定最终确定并且管道符合这些规定后才能使用。这适用于CO2捕集或封存项目,但不适用于同一获许可设施内部的运输。
此外,不迟于2023年2月1日,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CO2管道设计、运营和维护的州级规定提案,以确保公众和环境安全。该提案旨在降低健康和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