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4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部分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气候登记处”是接替加利福尼亚州气候行动登记处的非营利组织。“登记处”特指本法律部分设立的水-能源关联登记处。

就本部分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0(a) “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0(b) “气候登记处”指接替加利福尼亚州气候行动登记处(《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编第4部分原第6章(始于Section 42800),经2000年第1018号法规Section 1增补)的非营利组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0(c) “登记处”指根据本部分制定的水-能源关联登记处。

Section § 71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建立一个自愿登记系统,用于追踪与水和能源使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州内的企业可以参与并记录其排放量,包括来自州外的排放。可以与一个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帮助建立和运营该登记系统,确保其遵循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的指导方针。该组织还将协助企业设定基线排放水平,并通过效率措施支持它们减少排放。该登记系统是认可和推广自愿减排公司的工具。建立该登记系统的合同最初期限为三年,并可选择延长一年。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a)(1) 机构应监督开发一个登记系统,用于记录使用现有最佳数据计算的水-能源关联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a)(2) 参与该登记系统应是自愿的,并向在该州开展业务的任何实体开放。参与实体可以以实体为单位登记其排放量,包括在该州境外产生的排放量,并可利用该登记系统的服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b) 机构可以与一个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以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b)(1) 经与机构和其他相关州机构协商,通过机构确定的公共利益相关者流程开发该登记系统。在开发该登记系统时,选定的合格非营利组织应考虑根据《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第38500节起))授权的项目所开发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b)(2) 帮助州内的参与实体建立排放基线。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b)(3) 鼓励采取自愿行动,增加水和能源效率措施,以降低该州水系统的温室气体强度。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b)(4) 使参与实体能够以一致的格式记录自愿的实体范围温室气体减排量,并由第三方核查支持。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b)(5) 认可、宣传和推广实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的参与实体。
(6)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b)(6) 招募该州所有经济部门和地区的广泛实体参与该登记系统。
(7)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b)(7) 促进已作为气候登记系统自愿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计划一部分向其报告的相关实体简化数据报告。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c)(1) 根据 (b) 款授权的合同期限应限制为三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2(c)(2) 尽管有 (1) 款规定,经合同双方同意,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一年。

Section § 71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登记册中列出的实体可能有资格获得财政机会,这些机会本质上是帮助他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措施。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2条,参与登记的实体可能有资格获得融资机会,这些机会提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