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部分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0(a) “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0(b) “气候登记处”指接替加利福尼亚州气候行动登记处(《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编第4部分原第6章(始于Section 42800),经2000年第1018号法规Section 1增补)的非营利组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20(c) “登记处”指根据本部分制定的水-能源关联登记处。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部分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气候登记处”是接替加利福尼亚州气候行动登记处的非营利组织。“登记处”特指本法律部分设立的水-能源关联登记处。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建立一个自愿登记系统,用于追踪与水和能源使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州内的企业可以参与并记录其排放量,包括来自州外的排放。可以与一个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帮助建立和运营该登记系统,确保其遵循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的指导方针。该组织还将协助企业设定基线排放水平,并通过效率措施支持它们减少排放。该登记系统是认可和推广自愿减排公司的工具。建立该登记系统的合同最初期限为三年,并可选择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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