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内设立了教育与环境办公室。该办公室主要负责为全州的小学和中学制定并实施环境教育。他们与教育机构合作,创建了一个统一的策略,其中包括实践性的环保活动、服务学习以及对学生学业成绩影响的评估。

该法律还要求制定一项培训计划,帮助教师将环境概念融入学校教学。可以举行公开会议征求反馈意见,并需要与其他机构和团体进行协调。所有开发的教育材料都必须符合现有的教育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a) 就本部分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a)(1) “部门”指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a)(2) “办公室”指根据本节设立的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教育与环境办公室。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a)(3) “项目”指本部分规定的全州环境教育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b) 先前在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设立的教育与环境办公室,现设立于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该办公室应致力于实施根据本部分规定的全州环境教育项目,包括第71301条(b)款第(9)项中规定的综合废物教育要求。该办公室应通过人员配备和资源,高度优先实施全州环境教育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c) 办公室应在部门的指导下,与州教育部和州教育委员会合作,为本州的小学和中学制定并实施统一的环境教育策略。办公室应制定统一的教育策略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c)(1) 协调教学资源和策略,以促使学生积极参与现场保护工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c)(2) 促进学校与当地社区之间的服务学习机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c)(3) 评估统一教育策略对参与学生学业成绩和资源保护的影响。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d) 州教育部和州教育委员会应与部门合作,在可行范围内制定并实施一项教师培训和实施计划,以指导统一教育策略的实施,旨在教育全州学校的学生、教职员工和行政人员认识到将环境概念和项目融入学校的重要性。该策略应规划小学、初中和高中项目的分阶段实施。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e) 在实施本部分时,办公室可举行公开会议,以接收并回应受影响的州机构、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就根据本部分开发资源和材料提出的意见。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f) 在实施本部分时,办公室应与在教育和环境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其他机构和团体进行协调。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0(g) 根据本部分开发的任何教学材料,在使用于小学或中学公立学校之前,应符合《教育法》第二编第四部第三十三编第一章(自第60000条起)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社会合规性审查。

Section § 71301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关注为加州中小学生制定和更新环境教育指南。这项任务涉及多个州教育和环境机构。这些指南涵盖从空气质量到水资源等广泛主题,旨在将当前的科学理解融入教育标准。

指南每四年更新一次,必须采纳教师意见、举行公开会议,并与现有学术标准保持一致,不得产生冲突。这些原则有助于指导州机构制定与环境教育相关的项目和材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a) 作为第 71300 条 (c) 款规定的统一教育战略的一部分,办公室应与环境保护秘书、自然资源局、州教育部和州教育委员会合作,为小学和中学学生制定环境原则和概念。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b)(1)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办公室可每四年与公共教育总监、州教育委员会、加州环境保护局和自然资源局合作,根据 (2) 和 (3) 款规定的程序更新环境原则和概念。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b)(2) 在更新或修订环境原则和概念时,办公室应确保环境原则和概念基于当前的科学和技术知识,并应征求和协调来自州教育委员会、公共教育总监以及其他行政部门机构和部门、具有相关科学和技术知识的非政府科学和教育顾问及组织,以及目前受雇的、持有执照的、在环境相关教育方面有经验的公立学校课堂教师的意见。多数被咨询审查拟议更新或修订环境原则和概念的个人,应是持有执照的、现任公立小学或中学课堂教师,且在环境相关教育方面有经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b)(3) 在更新环境原则和概念时,办公室应至少举行两次公开会议,以便公众就修改提供意见。本款要求的公开会议应根据《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部分第 9 条 (第 11120 条起))举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c) 环境原则和概念应与州教育委员会在英语语言艺术、科学、历史-社会科学、健康以及在可行范围内与数学等科目中通过的学术内容标准保持一致,且不得与任何学术内容标准冲突。环境原则和概念应用于以下所有方面: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c)(1) 指导在监管决策或执法行动中包含中小学环境教育组成部分的州机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c)(2) 协调为中小学教育开发的州机构环境教育项目和材料。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c)(3) 由办公室向参与将环境原则和概念整合到其运营的项目中,以及根据《教育法典》第 51227.3 条将环境原则和概念整合到州课程标准、框架和教学材料中的州机构提供技术援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 环境原则和概念应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主题相关的概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1) 空气。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2) 气候变化。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3) 能源。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4) 环境公平。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5) 环境可持续性。
(6)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6) 渔业和野生动物资源。
(7)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7) 林业。
(8)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8) 综合病虫害管理。
(9)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9) 海洋。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10) 污染防治。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11) 公共卫生与环境。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12) 资源保护、废物减量和回收。
(1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13) 有毒物质和危险废物。
(1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1(d)(14) 水。

Section § 71302

Explanation

加州第71302条规定,必须根据环境教育原则制定一份示范性环境课程。该课程将由相关办公室与州主要环境和教育机构合作开发,并与州在各学科的学术标准保持一致。课程开发完成后,将由教学质量委员会进行审查,然后委员会将向州高级环境官员提交建议以征求反馈意见。最后,该课程连同所有考虑到的意见将提交给州教育委员会批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2(a) 依据第71301条规定制定的环境教育原则,该办公室应与环境保护局局长、自然资源局、州教育部和州教育委员会合作,制定一份包含这些环境教育原则的示范性环境课程。该示范课程应与州教育委员会通过的科学、数学、英语/语言艺术和历史/社会科学等适用学术内容标准保持一致,只要示范课程中涉及这些内容领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2(b) 该示范课程应提交给教学质量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应将其建议提交给环境保护局局长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2(b)(1) 环境保护局局长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应审查并评论该示范课程。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2(b)(2) 该示范课程连同环境保护局局长和自然资源局局长的评论应提交给州教育委员会批准。

Section § 71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将环境教育纳入加州的学校课程。州教育局在公立学校总监的领导下,如果合适,应将有关环境原则的材料添加到教师资源中;如果最初不适合,则应在协助下进行调整。该部门将与环境和教育机构合作,在可用资金范围内,推广学校的示范性环境课程。他们可以与各种政府和非政府实体合作,以确保这项工作得以实施。课程及其链接将在线提供。此外,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本条款还支持为学生开发环境项目和材料,并将这些内容纳入课后项目和教师发展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3(a) 经公立学校总监认定适当,州教育局应将该办公室根据第71300条规定制定的、提供环境教育原则信息的材料,纳入为教师提供课程资源范例的出版物中。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3(b) 如果公立学校总监认定该办公室制定的、提供环境教育原则信息的材料不适合纳入为教师提供课程资源范例的出版物中,公立学校总监应与该办公室合作进行必要的修改,以确保这些材料被纳入该信息中。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3(c) 根据第71302条规定,该部门应与环境保护局局长、公立学校总监、州教育局以及自然资源局局长协调,在为此目的提供资金的范围内,促进中小学使用示范性环境课程。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3(d) 该部门、环境保护局局长、公立学校总监、州教育局以及自然资源局局长可与其他联邦、州和地方实体以及包括非营利组织、协会、企业、个人和私人实体在内的非政府实体合作,并可签订机构间协议、谅解备忘录和合同,以确保本部分的实施。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3(e) 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电子形式提供示范课程。州教育局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明确标识指向包含该课程的该部门互联网网站的链接。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3(f) 州教育局应在可行范围内并在为此目的提供资金的范围内,鼓励开发和使用教学材料,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和社区环境教育项目。在可行范围内,环境教育项目应在为中小学生开发和推广课后项目以及州和地方专业发展活动中予以考虑,以向教师提供内容背景和资源,协助其进行环境教学。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3(g) 州教育局应从其为此目的专门拨付的基线资源中探索本条的实施,如果无法从该来源获得资金,则可根据立法机关的拨款,根据第71305条向该部门提供资金。

Section § 713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一个办公室的职责,该办公室与环境保护局局长合作,负责管理加州学龄儿童的环境教育。该办公室负责协调州机构关于环境教育的决策。在采取涉及环境教育的监管或执法行动之前,州委员会和部门必须咨询该办公室,以确保其方法的一致性。此外,该办公室还负责与州机构合作,为学校创建和分享环境教育材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4(a) 该办公室应与环境保护局局长协调,负责全州范围内要求制定或鼓励推广中小学生环境教育的监管行政决定的协调工作。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4(b) 所有加州环境保护局或自然资源局的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凡采取要求制定或鼓励推广中小学生环境教育的监管行动或执法行动,均应在采取或批准该行动之前,征求该办公室对该行动的意见,以促进与本部分的协调一致和跨媒体协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4(c) 该办公室应与所有州机构协调,以制定和分发环境教育材料。

Section § 713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加州州金库设立环境教育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后,才能由负责的部门用于环境教育项目。法律规定,资金可以来自多种来源,包括联邦、州和地方资金、判决、和解、罚款以及私人捐款。重要的是,私人捐助者不能决定他们的捐款如何使用。此外,专注于学校环境教育的州机构也可以向该账户捐款。所有收到的资金必须立即存入该账户,并且强调这些资金应专门用于环境教育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5(a) 环境教育账户特此在州金库内设立。账户内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由部门用于本部分的各项目的。资源回收和再生局局长应管理本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该账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接受和收取联邦、州和地方资金以及来自公共或私人组织或个人的资金捐助。当资金被捐助或判决明确规定所得款项用于本部分的各项目的时,该账户也可收取州或联邦法院判决、和解、罚款、罚金或其他机制的所得款项。该账户可收取专门指定用于环境教育目的的资金、捐助或判决所得款项。私人捐助者无权进一步影响或指导其捐款的使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制定或鼓励推广小学和中学学生环境教育的州机构,可向该账户捐款。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5(d) 部门应立即将根据 (b) 款捐助的任何资金存入该账户。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305(e)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维持该账户对本州至关重要,并且账户中的任何资金仅用于本节授权的目的,不得用于、借出或转用于任何其他目的,这一点至关重要。此外,推广小学和中学学生环境教育的州机构将受益于根据本部分通过的环境课程,并应为该计划提供公平和均衡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