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110

Explanation

加州环境保护局(CalEPA)必须确保其项目和政策公平对待所有人,特别是来自不同种族、文化和收入水平的人群,包括少数族裔和低收入群体。这包括公平执行健康和环境法律,促进公众参与制定和实施这些政策,以及加强对这些社区影响的研究。

此外,CalEPA还需与美国环境保护局合作,了解不同社会经济群体之间资源消耗的差异,并与环境正义工作组协作,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战略。

加州环境保护局在设计其项目、政策和标准任务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0(a) 以确保公平对待所有种族、文化和收入水平的人群,包括本州的少数族裔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方式,开展其实质性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的项目、政策和活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0(b) 以确保公平对待所有种族、文化和收入水平的人群,包括本州的少数族裔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方式,促进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健康和环境法规的执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0(c) 确保公众更广泛地参与该机构环境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采纳和实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0(d) 改进该机构内与本州所有种族、文化和收入水平的人群(包括少数族裔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健康和环境相关的项目研究和数据收集。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0(e) 与美国环境保护局协调其工作并分享信息。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0(f) 识别该机构内项目中不同社会经济分类人群之间自然资源消费的差异模式。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0(g) 咨询并审查从环境正义工作组收到的任何信息,该工作组的设立旨在协助加州环境保护局根据第71113节制定符合本节要求的全机构战略。

Section § 71111

Explanation

截至2001年1月1日,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必须为其下属的各个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制定一份侧重于环境正义的示范使命声明。“环境正义”的定义参照《政府法典》中的特定条款。

2001年1月1日或之前,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应当为其内部的各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制定一份环境正义示范使命声明。就本条而言,环境正义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65040.12条 (e) 款所界定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7111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与环境正义工作组紧密合作。他们的目标是收集和审查信息,以帮助制定一份侧重于环境正义的示范使命声明。

Section § 71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环境保护局局长在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一个工作组,以帮助加州环境保护局(CalEPA)制定一项解决环境正义问题的战略。其目的是识别并弥补任何阻碍实现环境公平的项目或政策不足。该工作组由多位环保领域的领导者组成,必须在2002年4月1日之前审查数据、与各机构和社区协商,并提出建议。这包括制定清晰易懂的公共文件,并举行公开会议听取公众对其建议的意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3(a) 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环境保护局局长应召集一个环境正义工作组,以协助加州环境保护局在2002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一项全机构战略,用于识别和解决现有项目、政策或活动中可能阻碍实现环境正义的任何不足。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3(b) 该工作组应由环境保护局局长、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主席、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主席、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主席、有毒物质控制局局长、农药管理局局长、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局局长以及规划与研究局局长组成。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3(c) 该工作组应在2002年4月1日或之前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3(c)(1) 审查现有关于环境正义的数据和研究,并与州、联邦和地方机构以及受影响社区进行协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3(c)(2) 向环境保护局局长推荐标准,用于识别和解决现有项目、政策或活动中可能阻碍实现环境正义的任何不足。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3(c)(3) 向加州环境保护局推荐程序并提供指导,用于协调和实施机构内部的环境正义战略。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3(c)(4) 推荐收集、维护、分析和协调与环境正义战略相关信息的程序。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3(c)(5) 推荐程序以确保与人类健康或环境相关的公共文件、通知和公开听证会简洁、易懂且公众易于获取。该建议应包括指导,用于确定加州环境保护局何时适宜为英语能力有限的人群翻译与人类健康或环境相关的关键公共文件、通知和听证会。
(6)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3(c)(6) 在建议最终确定之前,举行公开会议,听取并回应公众对本节所要求建议的意见。加州环境保护局应在公开会议前至少一个月公开通知草案建议的可用性。
(7)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3(c)(7) 就协助该机构制定机构内部环境正义战略所需的其他事项提出建议。

Section § 71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环境保护秘书必须在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一个咨询小组。这个咨询小组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建议和信息,并作为资源,来协助另一个工作组。秘书将从多个领域任命该小组成员,包括:地方规划机构、空气污染管理部门、统一计划机构、环保组织、企业(包括小型和大型)、社区组织、一个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以及环境正义组织。对企业代表有具体要求,以确保小型和大型企业都能参与。小型企业在另一法典条款中有单独定义。

该咨询小组可以设立小组委员会,专门处理特定的环境项目。法律还确保非营利组织的代表在参加会议时能获得合理的每日津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4(a) 环境保护秘书应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召集一个咨询小组,通过向第71113条所述工作组提供建议和信息,并作为其资源,以协助该工作组。环境保护秘书应根据以下类别任命咨询小组成员: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4(a)(1) 两名地方或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机构的代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4(a)(2) 两名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的代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4(a)(3) 两名经认证的统一计划机构 (CUPAs) 的代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4(a)(4) 两名环保组织的代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4(a)(5) 四名商界代表,其中两名来自小型企业,两名来自大型企业,但其中三名代表可来自代表小型或大型企业的协会,且至少一名小型企业代表应来自代表小型企业的协会。在本款中,“小型企业”具有《民事诉讼法典》第1028.5条 (c) 款赋予该术语的含义,大型企业是指除小型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
(6)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4(a)(6) 两名社区组织的代表。
(7)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4(a)(7) 一名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的代表。
(8)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4(a)(8) 两名环境正义组织的代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4(b) 咨询小组可成立小组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类型的环境项目领域。加州环境保护局应为非营利组织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出席咨询委员会会议提供合理的每日津贴。

Section § 711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环境保护局的每个部门审视其工作,找出可能阻碍环境正义的方面。他们必须在2003年底之前完成这项工作,并与特定领导合作解决任何问题。

Section § 71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环境保护局局长不迟于2004年1月1日,此后每三年一次,编写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必须说明该法律条文特定部分的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局局长应不迟于2004年1月1日,且此后每三年,编写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本部分实施情况的报告。

Section § 71116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环境正义小额赠款计划支持致力于环境正义问题的组织。该计划由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管理,向受污染影响地区的社区和基层非营利组织以及联邦认可的部落政府提供赠款。赠款上限为5万美元,用于解决污染暴露、改善社区参与和增进环境理解的项目,但不能用于资助游说、诉讼或针对政府实体的评估。非营利组织必须主要专注于公共利益活动并持有501(c)(3)免税资格。每年总计提供200万美元,其中50万美元专门用于弱势社区的海平面上升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a) 环境正义小额赠款计划特此在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的管辖下设立。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应为本节的实施制定法规。这些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a)(1) 计划实施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a)(2) 要求每位赠款接受者向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记录其赠款资金的支出情况和资助项目的成果。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a)(3) 促进赠款资金在全州各地公平分配的规定,旨在向致力于解决环境正义问题的组织提供赠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b) 该计划的目的是向符合条件的社区团体提供赠款,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受环境污染和危害不利影响地区并参与解决环境正义问题的社区型、基层非营利组织。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c)(1) 以下两者均有资格从基金中获得资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c)(1)(A) 非营利实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c)(1)(B) 联邦认可的部落政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c)(2) 就本节而言,“非营利实体”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任何公司、信托、协会、合作社或其他组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c)(2)(A) 主要为公共利益的科学、教育、服务、慈善或其他类似目的而运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c)(2)(B) 并非主要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c)(2)(C) 使用其净收益来维持、改进或扩展其运营,或以上各项的任意组合。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c)(2)(D) 是根据联邦《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税的组织,或能够向该机构提供证据证明州政府认可该组织为非营利实体。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c)(3) 就本节而言,“非营利实体”明确排除根据联邦《国内税收法》第501(c)(4)条免税的组织。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d) 个人不得从基金中获得赠款。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e) 赠款接受者应仅将赠款用于资助其申请中描述的项目。接受者不得将赠款资金从现有或拟议项目转移到根据 (g) 款规定禁止获得赠款的活动。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f) 赠款应以竞争性方式授予,用于在污染暴露最严重的社区开展的项目。赠款应仅限于以下任何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f)(1) 通过信息传播解决环境问题。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f)(2) 确定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之间沟通与协调的改进,以解决最严重的污染暴露问题。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f)(3) 增进社区对其所受环境问题影响的理解。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f)(4) 制定关于各种环境风险相对重要性的指导意见。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f)(5) 促进社区参与影响社区环境的决策过程。
(6)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f)(6) 提供环境数据,以增进社区对环境信息系统和环境信息的理解。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g)(1) 该机构不得为以下任何目的授予赠款,且赠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g)(1)(A) 其他州级赠款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g)(1)(B) 与任何联邦、州、区域或地方立法、准立法、裁决或准司法程序相关的游说或倡导活动,包括制定或通过法规、指导方针、规则、规章、计划或任何其他政府提案,或涉及选址、许可、执照或任何其他政府行动的决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g)(1)(C) 诉讼、行政挑战、执法行动或任何类型的裁决程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g)(1)(D) 资助针对任何政府实体的诉讼。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g)(1)(E) 资助针对企业或企业拥有项目的诉讼。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g)(1)(F) 匹配州或联邦资金。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g)(1)(G) 为反对或驳斥公共机构编制的技术评估而进行任何技术评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g)(2) 组织使用根据本节授予的拨款资金,就环境正义问题或政府程序对社区进行教育,不排除该组织随后针对同一问题或政府程序进行游说或倡导,只要该游说或倡导并非由根据本节授予的拨款资助。
(h)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h) 该机构应审查、评估并选择拨款接受者,并筛选拨款申请,以确保其符合本节的要求。
(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i) 根据本节提供的拨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j)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j) 就本节而言,“环境正义”具有《政府法典》第 65040.12 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k)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k)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k)(1) 环境保护局局长每年可支出高达二百万美元 ($2,000,000) 用于本节目的。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k)(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k)(2)(A) 在第 (1) 款所述金额中,高达五十万美元 ($500,000) 应由环境保护局局长支出,用于向致力于解决和减轻受海平面上升影响的弱势社区中海平面上升影响的组织提供拨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k)(2)(A)(B) 就本节而言,“弱势社区”应具有第 71118 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l)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6(l) 加州环境保护局内的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可以从各种专项资金、和解金和罚款中划拨资金,以实施本计划。

Section § 7111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的不同部门应如何处理补充环境项目,特别是在弱势社区中。这些项目是个人或实体为解决执法行动而自愿采取的、旨在帮助环境的举措。法律规定,每个机构部门都必须制定一项政策来支持这些项目,并概述了具体任务:他们应向弱势社区征集项目想法,允许项目抵消高达50%的民事罚款,维护潜在项目的年度清单,并考虑违规地点和项目地点。环境保护秘书将把这些项目合并成一份在线可查的清单。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8(a)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8(a)(1) “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8(a)(2) “弱势社区”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社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8(a)(3) “补充环境项目”指受执法行动约束的个人自愿同意为解决该行动并抵消部分民事罚款而实施的、有益于环境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8(b) 机构内每个具有执法权的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应制定一项有利于弱势社区的补充环境项目政策。该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8(b)(1) 一个向弱势社区征集潜在补充环境项目的公共程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8(b)(2) 允许补充环境项目的金额最高可达机构内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管辖下执法行动金额的50%。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8(b)(3) 一份年度补充环境项目清单,可从中选择项目以解决机构内委员会、部门或办公室管辖下执法行动的一部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8(b)(4) 考虑违规地点与拟议补充环境项目地点之间的关系。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18(c) 环境保护秘书应将根据(b)款汇编的项目整合为一份清单,并将该清单发布在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