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20(a) “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120(b) “秘书”指环境保护秘书。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部分中环境法规所使用的关键术语。简单来说,“机构”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秘书”指的是环境保护秘书。这些定义有助于明确谁负责执行和监督环境政策。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2004-05财政年度的一项举措,要求该机构秘书整合财政部内的资金和账户以节省开支。这项举措专门针对该机构内各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管理的项目,但前提是现有法律允许。另一项要求是秘书需在2005-06财政年度的州长预算中提出这些资金整合方案。然而,这种整合不应改变任何专项基金项目的目的、管理或收入。
本节指出,在2004-05财政年度期间,机构内各委员会、部门和办公室之间共有的、不涉及制定政策的任务应进行精简以节省资金。这些任务包括管理信息技术、收取费用、购买办公用品和设备,以及处理通用人力资源职责,例如员工培训和安全计划。
第71121条和第71122条的实施不会改变机构内不同部门管理自身预算、处理员工管理或影响从事项目工作和支持任务的人员的方式。这些条款还确保从费用中收取的资金保留在同一部门内,不会转移到其他部门。此外,本法律不干涉根据另一特定政府法典进行的行政重组。
秘书必须将根据特定条款节省的任何资金告知立法机关的预算委员会。这笔节省下来的资金随后可以分配给有助于减少空气或水污染,或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的项目,前提是该分配符合关于如何使用这些节余的现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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