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5
Section § 71100
本节定义了与加利福尼亚-下加利福尼亚边境地区相关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它解释说,“加利福尼亚-下加利福尼亚边境地区”是指1983年《拉巴斯协议》中详细描述的边境周边区域。“理事会”一词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墨西哥边境关系理事会。“基金”是加利福尼亚边境环境与公共卫生保护基金的简称。
Section § 71101
加州边境环境与公共卫生保护基金的设立是为了从各种来源为加州边境地区的环境项目筹集资金。该基金可以从州预算拨款、债券收益以及北美开发银行或美国环境保护局等组织获得资金。
基金中的资金由加州-墨西哥边境关系委员会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威胁加州居民或自然资源的环境和公共卫生问题。它不能用于帮助实体遵守环境法律或修复环境损害。
相反,该基金支持与废水、空气排放、有害废物、风险管理和城市垃圾处理等问题相关的项目,这些问题影响该地区的健康和环境质量。
Section § 71102
本节资金旨在帮助地方政府解决对加州居民或该州敏感地区(特别是加州边境沿线)构成直接风险的环境和公共卫生问题。这些项目侧重于各种环境问题,如废水、空气排放和废物处置。
这些资金还为从事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实体提供技术指导。此外,还提供有限资金用于解决由下加利福尼亚州污染物引起的紧急环境问题。
此外,边境地区机构可以使用这些资金购买所需的科学设备,以追踪和分析来自跨境污染物和毒素的环境威胁。
Section § 7110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墨西哥边境关系委员会在处理加州-下加州边境地区环境和公共卫生问题方面提供资金和资源的职责。首先,它要求委员会告知边境地区的当地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根据第71102条可获得的资金。其次,它规定委员会应根据跨境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优先分配拨款,并优先考虑能够积极应对这些威胁的实体。最后,如果捐赠的设备有助于保护该地区的环境、公共卫生或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秘书可以接受用于这些工作的设备捐赠。
Section § 71103.5
本节强调了新河造成的严重污染问题,该问题影响了加利福尼亚州卡莱克西科市和帝国县的公共健康。污染源于高浓度的有害细菌和其他污染物,使得河流不安全并损害了索尔顿海。该法律概述了需要一项协调计划来清理河流并改善其以供公众使用。战略计划包括评估污染、优先采取清理河流的行动,以及确定实施所需的资金和负责机构。加利福尼亚-墨西哥边境关系理事会负责制定此计划,并听取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各组织的意见。新河改善项目账户的设立是为了资助这些工作,同时不改变相关各方现有的法律责任。
Section § 71103.6
本节设立了一个名为“新河水质、公共卫生和河滨公园开发计划”的项目。其主要目标是管理资金并执行旨在改善水质、公共卫生和河流开发的项目,这些项目基于相关章节中概述的战略计划。它还要求任何向该计划提供财政支持的州政府实体调整其资金流程,以实现该计划的目标。
Section § 71104
本法律条款规定,其条款仅在有资金可用的财政年度适用。资金可以来自州预算,也可以来自另一条款(第 (71101) 条)中指明的捐款和捐赠。当这些捐款或捐赠的资金可用时,环境保护秘书必须通知州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