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对地热资源的开发方式投入了深切关注。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有权确保用于勘探和生产地热能的钻井得到安全管理,以保护人民、财产和环境。目的还在于鼓励从这些资源中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兹发现并确定,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对地热资源的开发拥有直接和首要的利益,并且加利福尼亚州应通过授予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的权力,行使其权力和管辖权,以要求用于地热资源勘探和生产的钻井以保障生命、健康、财产和公共福祉的方式进行钻探、运行、维护和废弃,并鼓励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Section § 3701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援引法律的另一部分,即第6903条,来界定“地热资源”,第6903条中包含了详细的定义。

为本章之目的,“地热资源”系指本法第6903条所定义的地热资源。

Section § 3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地热资源区”定义为一片地表区域,该区域被认为下方蕴藏着地热资源(即地球内部的热能或热水)。

Section § 3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地热资源背景下何为“井”。它包括用于寻找地热资源的井,位于生产或被认为含有这些资源的土地上的井,以及用于回注此类资源或其副产品的专用井。

“井”指任何用于勘探地热资源的井,或位于生产地热资源土地上或合理推定含有地热资源的土地上的任何井,或任何用于回注地热资源或其残余物的特殊井、改造后的生产井、重新启用或改造后的废弃井。

Section § 37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低温地热资源”定义为因其所含热量而具有价值的流体。这些流体的温度不得超过其所在海拔高度下的水沸点。

Section § 3704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当提及加利福尼亚州的政府事务时,“部门”一词特指保护部。

Section § 3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加州政府语境中,“司”一词具体指保护部下属的地质能源管理司。

“司”,就本州政府而言,指保护部地质能源管理司。

Section § 3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局长”一词指的是保护局局长。

Section § 3707

Explanation
术语“监督员”指的是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
“监督员”指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

Section § 370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体的人类,还包括商号、协会、公司以及其他作为一个单位共同行事的团体。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协会、公司,或任何其他作为一个单位行事的团体或组合。

Section § 3709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作业者”是指任何从事钻井、维护、运行、抽采或控制井的人。

Section § 371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意味着,当所有人以外的某人正在运营一口井时,“所有人”一词也包括该经营者。

“所有人”包括“经营者”,当任何井正在运营、已经运营或即将由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运营时。

Section § 3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经营者”一词也指一口井的“所有人”,如果所有人负责运营该井或计划很快这样做。

“经营者”包括“所有人”,当任何井正在、已经或即将由所有人操作或在其指导下操作时。

Section § 3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本章应以最能实现其目标的方式进行解释。局长和经局长批准的监督员拥有履行本章目标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这包括制定实施这些目标所需的规章制度的能力。

本章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且局长和经局长批准行事的监督员应拥有为执行本章宗旨可能必要的一切权力,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

Section § 3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监督加利福尼亚州的地热井。目标是确保这些井安全高效地运行,以最大限度地回收资源,防止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损害,并保护水源免受污染。

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应监督地热资源井的钻探、作业、维护和废弃,以鼓励地热资源的最大最终经济回收,防止对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然资源造成损害,防止对地下地热矿藏造成损害和浪费,并防止因地热资源井的钻探、作业、维护和废弃而对适用于灌溉或生活用途的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损害。

Section § 37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将特定区域界定为地热资源区。如果这些区域内的某些井没有可能发现地热资源,监督员还可以决定这些井可以免受本章规则的约束。

监督员应根据法规指定地热资源区,并可在没有可能遇到地热资源时,将此类地热资源区内的某些井排除在本章的适用范围之外。

Section § 3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监督员监督地热井的钻探和作业,以采用最佳行业实践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采收率。它强调,加利福尼亚州的地热资源租赁或合同,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质上允许作业者作为审慎作业者行事,关注所有相关方的最佳利益。然而,这项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进行这些作业。

Section § 3715.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根据加州环境法如何管理地热勘探项目。通常,一个特定部门作为这些项目的牵头机构,但如果某个县的总体规划中包含地热要素,该部门可以将其职责授权给该县。此外,如果项目申请人提出请求,项目所在县可以承担牵头机构的职责,即使其规划中没有地热要素。如果一个县接受这一角色,它必须与该部门合作,确保环境审查包含所有必要信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已开始或要求进行环境报告的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15.5(a) 就《加州环境质量法案》(自第21000条起)而言,该部门应是所有地热勘探项目(如第21065.5条所定义)的牵头机构(如第21067条所定义)。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15.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15.5(b)(1) 该部门可根据本条将其牵头机构职责授权给已在其总体规划中采纳地热要素(如第25133条所定义)的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715.5(b)(2) 应申请人的请求,地热勘探项目所在县,无论其总体规划是否已采纳地热要素,均应承担该项目牵头机构(如第21067条所定义)的职责。申请人应向该县和该部门提出请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715.5(c) 如果一个县根据(b)款承担牵头机构职责,该县和该部门应就项目环境审查中应包含的必要信息进行协商,以便利该部门行使其作为负责机构(如第21069条所定义)的权力。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715.5(d)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地热勘探项目(如第21065.5条所定义):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已开始准备地热勘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已提交需要准备环境影响报告的地热勘探项目申请。

Section § 3716

Explanation

在每个区域,区域代表负责收集所有必要的井信息,以便妥善监督这些井。他们制作地图和工具,以了解地热区域的地下条件,以及可用于灌溉或生活用途的含水层和地表水的位置。这有助于就保护地热资源和水供应向操作员提供建议,并协助决定井的测试或维修工作。收集到的数据保存在区域代表办公室,并可根据特定规定供某些州官员查阅。

各区域的区域代表应收集该区域内井的所有必要信息,以便对井进行适当的监督。区域代表应准备地图和其他辅助工具,以确定地热区域的地下条件以及适合灌溉或生活用途的含水层或适合这些用途的地表水的位置和范围。这项工作的目的是就保护地热资源储藏、含水层和地表水的最佳方法向操作员提供建议,并协助主管命令对井进行测试或维修工作。所有数据应保存在各自区域的区域代表办公室备案,其副本应根据请求提供给水资源局局长、州地质学家以及相关区域内适当的加利福尼亚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但须遵守第 (3752) 条的规定。

Section § 3717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出请求时,监督员必须告知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当地水质委员会地热井的位置以及它们是否正在被废弃。
应请求,监督员应将地热井的位置和废弃情况通知受影响区域的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Section § 3718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章的规定不会凌驾或取代《水法典》和《渔猎法典》特定部分中的任何现有规定。简单来说,如果这些法典部分中有任何规定,它们仍然适用,本章内容不会改变这一点。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取代《水法典》第7编(自第13000条起)或《渔猎法典》第6编(自第5650条起)的任何条款。

Section § 3719

Explanation
如果公众有需求,监督员负责制作和分发关于地热资源的出版物和报告等材料。如果这些材料被出售,应仅按生产成本价出售,所得款项应存入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

Section § 372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州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这些区域称为“区”,并且局长有权决定这些区的边界如何划定。

Section § 372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拥有或经营油井,你必须指定一名居住在本州的人作为你的代表。此人将负责处理来自州监管机构或法院的任何通信或法律文件。如果此人的职责终止,你必须在五天内书面告知监管机构,并选择一名新代表,除非你停止运营。

Section § 3722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口井或经营一口井,并且你出售、转让或交换它(以及它所在的土地),你需要在30天内书面通知相关主管机构。该通知必须包括你卖给了谁、井的名称和位置、交易日期、你何时放弃了占有,以及土地的描述。

任何油井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在对该油井以及该油井所在的、拥有或租赁的土地进行出售、转让、转移、让渡或交换后30天内,应当以监督员或区副手可能指示的书面形式,通知监督员或区副手。该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2(a) 该油井被出售、转让、转移、让渡或交换给的个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2(b) 该油井的名称和位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2(c) 出售、转让、转移、让渡或交换的日期。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2(d) 所有者或经营者放弃占有的日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2(e) 该油井所在土地的描述。

Section § 3723

Explanation

如果你以任何方式接管了油井的所有权或运营权,你必须在30天内告知州政府。你需要书面通知主管或当地副主管,提供详细信息,例如你从谁那里获得油井、油井的名称和地址、你何时获得它、你何时开始运营它,以及油井所在土地的描述。

任何通过购买、转让、让与、转让契约、交换或其他方式取得任何油井所有权或运营权的人,均应在取得该油井及其所在土地(无论是自有或租赁)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其所有权或运营情况通知主管或区副主管。该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3(a) 取得该油井的来源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3(b) 油井的名称和位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3(c) 取得日期。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3(d) 取得占有权的日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3(e) 油井所在土地的描述。

Section § 3723.5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或接管一口或多口油井,你需要在30天内向监管员提交一份保证金。你可以选择为每口油井支付25,000美元,或者为任意数量的油井支付100,000美元的综合保证金。保证金的措辞应与第 3725 条中描述的类似。

任何通过购买、转让、让与、产权转移、交换或其他方式取得任何油井或多口油井所有权或运营权的人,应当在取得油井或多口油井后30天内,向监管员提交每口油井的个人赔偿保证金,金额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或任何数量油井的综合赔偿保证金,金额为十万美元 ($100,000)。该保证金应基本按照第 3725 条规定的措辞表述。

Section § 3724

Explanation

在开始钻新井或重新钻探废弃井之前,任何人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通知和费用。这份书面通知需要包含诸如井的位置、钻探深度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除非获得批准,否则不能开始钻井。如果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则可以视为已获得批准并继续进行。

井完工后,如果想加深、重新钻探或以任何重要方式改变它,除了费用要求外,类似规定也适用。此外,如果想更改井的名称或编号,需要获得批准。

钻井费用从 $25 到 $1,000 不等,具体取决于作业内容,并在另一条款 (3724.6) 中有详细规定。

任何油井的所有人或作业者,在开始新钻一口井或重新钻探一口废弃井之前,应当向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提交一份书面钻井意向通知,并附上规定的费用。除非获得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的批准,否则不得开始钻井。如果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通知给予所有人或作业者书面答复,此类不作为应视为对该通知的批准,并且就本章的目的和意图而言,该通知应被视为监督员的书面报告。该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4(a) 拟议井架底板的位置和高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4(b) 该井的编号或其他标识。该编号或标识须经监督员批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4(c) 所有人或作业者对尝试生产的深度范围的估计。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724(d) 监督员可能要求的其他相关数据。
任何油井完工后,本条规定(除缴纳费用要求外)在可能的情况下,也适用于油井的加深或重新钻探,或任何涉及封堵油井的作业,或任何以任何方式永久改变油井套管的作业。任何此前已钻探油井的已知编号或标识,以及根据本条要求提交的通知中为任何油井指定的编号或标识,未经监督员书面同意,不得更改。
根据法规规定,针对新钻一口井或重新钻探一口废弃井应提交的适当费用,应为二十五美元 ($25)、二百美元 ($200)、五百美元 ($500) 或一千美元 ($1,000)。
该费用应按照第 3724.6 条的规定支付。

Section § 3724.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业主或经营者,想要钻探浅井以监测地下温度差异,您可以提交一份方案供批准。您的方案最多可涵盖25口井,且每口井的深度不得超过250英尺。提交的材料必须列出井号、井位、该区域的地质信息以及主管要求的任何额外数据。您将支付每口井25美元或每个方案200美元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且支付流程遵循第3724.6节的规定。

Section § 37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监督员研究一个拟议的油井并认为它需要更多监督,他们可以要求提交一份新的计划,该计划需遵循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37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钻探新井(如第 (3724.1) 节所述)必须获得监督员或区副手的批准才能开始。如果他们在 (10) 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回复,就视为他们已经批准了该项目,并且这种不回复就等同于监督员出具的书面报告。

Section § 3724.32

Explanation
如果作业者不支付某些罚款、不遵守监督员的命令或不支付特定费用,他们的油井作业计划可能会被暂停,直到他们解决这些问题。

Section § 372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监督员权力,制定关于为检查地下温度变化而钻探的井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说明书面计划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获得批准,任何可能收取的费用,以及与这些井相关的其他重要细节。

Section § 3724.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特定条款提交的任何提案和数据,必须按照另一条款(即第 3752 条)中的指导方针予以保密。

Section § 37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地热资源井都将收取年度费用,并对逾期付款处以罚款。这些费用有助于资助对这些井的监督。年度费用适用于上一日历年内存在的所有生产井、服务井和闲置井,但不包括某些井,例如测温井或低温井。

收取的费用(包括许可证费)总额应与州预算中用于监督这些井的拨款金额相等。地热资源监督员负责设定费用,同时要考虑过去的支出,并且必须允许地热运营商审查任何预算变更。设定费用和收取相关罚款的规则必须通过公开程序制定。

为地热资源井的监督提供资金,监督员应设立年度井费以及逾期付款罚款,并按照本节规定平等适用于所有井。
年度井费应向在全州费用评估日期之前的日历年内任何时间存在的每口生产井、服务井和闲置井征收。但是,年度井费不应向任何测温井或观测井征收,无论其深度如何;也不应向任何低温井征收,包括为填充供人浸泡的热水水疗池或游泳池而钻探的任何井;或监督员已批准暂停使用的任何井。
年度井费的设立应确保年度井费总额加上第3724节和第3724.1节规定以及根据第3724.35节通过的任何法规规定的井许可证费的估计总额,等于州长预算中为监督地热资源井所拨付的款项。年度井费的设立应考虑当前和以前财政年度实际支出的任何预算调整。任何支持本章规定的预算变更提案应由监督员提交给地热运营商进行审查和评论。监督员应在公开听证后通过法规采纳一套确定费用和罚款以及管理费用和罚款收取的制度。

Section § 3724.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与地热资源相关的许可证,您需要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将交给保护部。此外,还有一笔年度费用需要支付给司库。这些费用所得的款项将存入一个名为“石油、天然气和地热行政管理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随后专门用于监督地热资源井。

根据第3724节和第3724.1节设立的许可证申请费应由作业者支付给保护部,而根据第3724.5节设立的年度井费应支付给司库。许可证申请和年度井费的所得款项应存入石油、天然气和地热行政管理基金,并应专门用于地热资源井的监督拨款。

Section § 3725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事钻井或废弃井等活动(低温地热井除外),你必须为每口井提供一份 25,000 美元的保证金。这份保证金必须在你通知当局你打算对井进行作业时提交,以确保你将遵守法律,并在不遵守规定时承担可能产生的州政府费用。

该保证金确保你将遵守法规,并在州石油和天然气主管要求时支付相关费用或罚款。如果你遵守规定,保证金将失效;否则,它将保持有效。

任何从事钻井、复钻、加深、维护或废弃任何井(低温地热井除外)的人,均应向主管提交一份个人赔偿保证金,金额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用于每口钻探、复钻、加深、维护或废弃的井。该保证金应在根据第 3724 条或第 3724.1 条规定提交钻井、复钻、加深、维护或废弃意向通知时,一并提交给主管。该保证金应由该人作为主债务人,并由一家经授权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签署,条件是保证金中指定的主债务人应忠实遵守本章关于钻探、复钻、加深、维护或废弃任何受该保证金涵盖的井的所有规定,并应保障州政府免受因促使保证金中指定的主债务人遵守规定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和开支。
保证金的条件应大致以下列措辞说明:
“如果____,上述受约束的主债务人,将良好且真实地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 3 编第 4 章(自第 3700 条起)的所有规定,并服从州石油和天然气主管或其地区副主管或副主管们的所有合法命令,如果未按该章规定提出上诉,或在向保护局局长提出上诉后获得其确认,并支付主管或其地区副主管或副主管们根据该章规定,就主债务人的井或财产所产生或评估的所有费用、成本和开支,则本义务应无效;否则,本义务应保持完全有效。”

Section § 3725.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低温井的钻探或相关工作,您必须提供一份名为“赔偿保证金”的财务担保。保证金的金额取决于井的深度:深度不足 (2,000) 英尺的井为 (2,000) 美元;深度在 (2,000) 至不足 (5,000) 英尺的井为 (10,000) 美元;深度在 (5,000) 至不足 (10,000) 英尺的井为 (15,000) 美元;深度在 (10,000) 英尺或以上的井为 (25,000) 美元。这笔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有资金可以处理因钻探活动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在开始任何工作之前,您需要将这份保证金连同您的意向通知书一并提交给负责监督合规的监督员。保证金必须由一家经授权的公司提供担保,以确保在需要时有财务支持。

任何从事第 (3703.1) 条所定义的低温井的钻探、重新钻探、加深、维护或废弃作业的人,应当向监督员提交一份个人赔偿保证金。对于每口深度不足 (2,000) 英尺的井,金额为两千美元 ($2,000);对于每口深度在 (2,000) 英尺或以上但不足 (5,000) 英尺的井,金额为一万美元 ($10,000);对于每口深度在 (5,000) 英尺或以上但不足 (10,000) 英尺的井,金额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或对于每口深度在 (10,000) 英尺或以上的井,金额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该保证金应在根据第 (3724) 条或第 (3724.1) 条规定提交钻探、重新钻探、加深、维护或废弃意向通知时,一并提交给监督员。该保证金应由该人作为主债务人,并由一家经授权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签署,并且其语言和条件应与第 (3725) 条规定的基本相同,但金额差异除外。

Section § 3726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你从事钻井或维护油井的工作,你可以选择提交一份十万美元的单一保证金,以涵盖你所有的油井作业。这将取代根据其他法律要求为每项活动提交单独保证金的做法。该保证金必须由一家经授权的担保公司签发,并且其条款应与第 3725 节中的条款相似,只是金额不同。

Section § 3728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你有针对油井的赔偿保证金,只要获得监管员的批准,你就可以取消它并终止你的义务。这在你已妥善关闭油井或用另一份有效保证金替换原保证金时是可行的。如果你有一份涵盖多口油井的总括保证金,并废弃了其中一些油井,你也可以通过为每口剩余的活跃油井提交单独保证金来取消针对那些已废弃油井的保证金。此外,如果监管员同意,总括保证金下已钻探并废弃的油井的责任也可以终止。

Section § 37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对通常的保证金要求采取替代方案。经主管书面批准,可以提供保证金而非担保。该保证金须遵循《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具体规定,但不能是货币、不记名债券或不记名票据的形式。

代替第 3723.5、3725、3725.5 和 3726 条所要求的保证金,经主管书面批准,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篇第二章第 7 条(自第 995.710 条开始)的规定提供保证金,但不包括货币、不记名债券或不记名票据的保证金。

Section § 37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口井被视为妥善废弃,是指已确保没有有害物质能够进入用于农业、灌溉或家庭用途的地下水或地表水,并且没有流体能够逸出地表。必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使负责监督此过程的监督员满意。

Section § 3730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口井或经营一口井,你必须保存一份关于钻井过程及其历史的详细而精确的记录。这包括记录各项活动,并准确追踪岩心样本。

任何油井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保存或促使他人保存一份关于该油井钻探的详细准确的钻井记录、岩心记录和历史记录。

Section § 373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在钻井时保留一份详细的记录或日志。该日志必须包括钻探过的材料类型和深度、所用套管的信息,以及任何含水层的详细情况。它还必须记录钻井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流体的温度、化学成分和其他特性。

Section § 37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核心记录必须包含所采集岩心的深度、类型以及任何流体含量的详细信息。这些详细信息应在已确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准确地记录。

Section § 373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在钻井作业期间保存详细记录。具体而言,这包括记录套管和工具等设备被侧钻的位置和数量,塞子中使用的水泥的深度和数量,以及任何爆炸操作(例如炸药引爆)。它还强制要求记录钻井期间进行的生产结果和任何测试结果,以及完井详情。

Section § 37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记录簿以及巡查报告应保存在所有人或经营者的当地办事处。这些文件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供特定机构检查。

Section § 3735

Explanation

当油井完工、废弃或停止作业时,您有60天时间向区副主管提交测井记录、岩心记录和测试结果等记录的两份副本。如果您对油井进行返工,此规定也适用。

任何油井完工或废弃后,或任何油井暂停作业后,测井记录、岩心记录、历史记录的真实副本,以及(如果已制作)所有电测、物理或化学测井、测试或勘测的真实副本,应一式两份并以主管可能指示的形式,在此类完工或废弃后60天内提交给区副主管。任何油井重新完工时,也应提交类似的副本。

Section § 373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油井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或是他们的当地代表,那么在您开始钻探后,如果监督员书面要求,您必须向他们提供某些钻探记录,例如日志、历史记录和岩心数据。这份要求将由监督员或其副手签署,并且可以通过专人送达给您,或者通过挂号信寄到您最后已知的邮寄地址。

Section § 3737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一口井在开始生产地热能30天后即被视为完工,除非在这30天内重新开始钻井活动。

Section § 37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运营或钻探已知存在高压的油井,或在压力未知区域钻探油井的人,必须为这些油井配备坚固的套管和必要的安全装置。他们必须遵循主管批准的方法,并尽一切合理努力防止井喷、爆炸和火灾。

Section § 3740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或经营一口可能含有地热资源的井,你需要确保它用套管妥善密封,以保护水源。套管必须是水密的,并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标准。

此外,你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伤害人员、财产和环境。你应该防止有害物质进入适合农业或家庭使用的水源,并防止这些物质与地表水混合。

生产地热资源或合理推定含有地热资源的土地上任何水井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主管或区副主管批准的方法,使用水密且足够的套管对其进行妥善套管。所有人或经营者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尝试,防止对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将有害物质从含有适合灌溉或家庭用途的水层以及适合此类用途的地表水中排除,并防止有害物质渗入此类水层和此类地表水。

Section § 3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督员下令进行必要的检测或修复工作,以避免对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然资源造成损害。这包括保护地热资源,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供水系统,并确保邻近业主和公众的福祉。

Section § 3742.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州有、联邦或私人土地上钻探了一口生产地热资源的井,你可以申请一份主要用途证明。这份证明表明,该井的主要作用是生产地热资源,而不是用于饮用或农业用水。持有这份证明意味着你很可能拥有你提取的地热资源,除非有人证明其中的水无需额外处理即可用于家庭或农业用途。该证明不包括作为地热生产副产品而产生的水。

Section § 374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监督员或区副手如何根据违规行为或钻井作业问题向油气井操作员发出命令。这些命令必须清楚地说明操作员的行为或不作为,明确处罚,并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命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如果操作员请求就油井作业发出具体指示,监督员或副手必须在五天内以书面命令回应。操作员有权对这些命令提出上诉,并且命令必须告知他们这项权利。

Section § 3744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第3743条发出工作指令,运营者必须在30天内(或按指示更早)开始并完成工作。如果未完成,监督员可以指派人员完成工作,运营者将承担费用,这些费用将成为其财产上的留置权,类似于法律索赔。在紧急情况下,即使这会凌驾于其他规定之上,监督员也可以立即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或自然资源。

Section § 3745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口生产或注入地热作业流体的井,您需要每月向监督员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上个月的生产和注入活动。这份报告必须在每月30日之前提交,并使用监督员要求的特定格式。

任何生产地热资源或注入与地热作业相关流体的井的所有者,应在每月30日或之前,就上一个日历月的情况,向监督员提交一份生产和注入报表,报表格式应采用监督员可能指定的格式。

Section § 3746

Explanation
在业主或经营者正式废弃一口井之前,他们需要遵循主管或区副主管批准的特定方法和指示。他们必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适合灌溉或饮用的地下水或地表水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Section § 3747

Explanation
如果您计划废弃一口油井,您需要在开始工作前至少10天书面通知州主管或区域副主管。此通知应包含油井的状况以及您计划如何废弃它。 此外,从您通知他们到废弃工作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如果主管或副主管要求,您应准备好提供关于油井或废弃计划的任何进一步详细信息。

Section § 3748

Explanation

在开始废弃油井的程序之前,监督员或区副代表必须向油井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以下其中一项:一份书面废弃计划批准书、一份详细说明获得批准所需工作或测试的报告,或一份要求提供获得批准所需特定信息的请求。

监督员或区副代表应在拟议的废弃该井工作开始日期之前,向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以下任一文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48(a) 一份书面提案批准报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48(b) 一份书面报告,说明在批准废弃之前需要进行哪些工作或测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748(c) 一份书面请求,说明所有者或经营者在获得开始废弃工作的批准之前,或在获得废弃批准之前,需要向监督员或区副代表提供哪些信息。

Section § 3749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官员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向井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供书面报告或要求,则假定他们同意废弃该井的计划,并且该计划将被视为他们已提供了一份正式的书面报告。

如果监督员或区域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供书面报告或要求,则此类未能提供应被视为对废弃井提议的批准,并且该提议,就本章的目的而言,应被视为监督员或区域代表的书面报告。

Section § 3750

Explanation

油井弃置后,所有人或作业者必须在60天内向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提交一份详细的弃置工作报告。监督员或副监督员在收到报告后的10天内,必须回复批准或不批准。如果是不批准,需要说明具体原因。

如果井主没有按照批准的弃置程序进行操作,或者没有通知需要进行的测试,或者没有提供要求的关于油井状况的信息,那么弃置申请可能会被不批准。

在任何油井弃置完成后的60天内,油井所有人或作业者应按照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可能指示的格式,提交一份关于与弃置相关所有工作的书面报告。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应在收到书面完成报告后的10天内,向所有人或作业者提供一份书面最终弃置批准,或一份书面弃置不批准,并阐明不批准所依据的条件。
未按照批准的弃置方法进行弃置,或未将最终弃置批准要求监督员、区副监督员或其检查员见证的任何测试通知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或未应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的要求,向其提供任何有关油井状况的信息,均应构成不批准弃置的充分理由。

Section § 3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从油井中拆除套管,你必须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主管或区副主管。他们必须书面批准,或者详细说明需要完成哪些工作才能获得批准。如果他们未及时回应,则视为已获批准。

拆除套管后,必须在五天内按照主管或区副主管指定的方式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所有已完成的工作。

任何人,无论是作为委托人、代理人、雇员、受雇人,还是以其他身份,均不得从任何油井中拆除套管或其任何部分,除非事先书面通知主管或区副主管其打算从油井中拆除套管的意图。该通知应在拟议拆除前至少10天发出。
主管或区副主管应在拟议拆除日期之前,向该人提供一份书面报告,批准其提案,或提供一份书面报告,说明在批准前应完成哪些工作。
如果主管或区副主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该人提供书面报告,则该不作为应被视为对拆除套管提案的批准,并且该提案就本章的目的和意图而言,应被视为主管或区副主管的书面报告。
拆除完成后五日内,该人应按照主管或区副主管可能指示的格式,制作一份一式两份的书面报告,说明与拆除相关的所有工作。

Section § 375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主要规定了油井记录的保密性和公众可查阅性。通常,油井记录是公开的,除非业主请求将其保密,保密期最长为钻井停止后的五年。这种保密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年,在公示后甚至可能更长。然而,一旦租赁终止或期满,记录就会公开。某些州和税务机关因特定职责可以查阅这些记录。实验性测井和特殊的解释性数据不被视为公共记录。钻井作业的正式停止日期是机械从井场移走的那一天。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5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52(a)(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业主或经营者根据本章提交的所有油井记录,包括生产记录,均为公共记录,以符合《加利福尼亚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规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752(a)(2) 这些记录在提交给该部门时即为公共记录,除非业主或经营者书面请求该部门将油井记录作为机密信息保存。保密期自(e)款规定的钻井作业停止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752(a)(3) 由该部门作为机密信息保存的油井记录,应向业主或经营者书面授权的人员开放查阅。保密状态不适用于负责监管油井作业的州官员、主管,或(c)款规定的情况。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752(a)(4) 监督员收到书面请求,证明与特定油井(包括租赁期满或终止的油井)相关的特殊情况后,监督员可将保密期延长六个月。总保密期(包括所有延期)自(e)款规定的钻井作业停止之日起不得超过七年,除非主管在30天的公示和意见征询期后批准更长的期限。主管在收到书面投诉后应启动并举行公开听证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52(b) 尽管有(a)款规定,当监督员收到租赁期满或终止的通知时,油井记录应成为公共记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752(c) 根据第3745条提交的生产报告,应向州平衡委员会或其正式委任的代表开放查阅,查阅时间为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815条进行调查时,或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55条评估州评估财产时,以及向第3745条提及的油井所在县的评估员开放查阅。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752(d) 就本节而言,“油井记录”不包括实验性测井和测试,或并非所有经营者普遍可获得的解释性数据,除非监督员通过法规另有规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752(e) 就本节而言,钻井作业的停止日期为钻井机械从井场移走的日期。

Section § 37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处理与井相关违规投诉的流程。当有人提交一份详细说明具体问题的书面投诉时,监督员必须进行调查并撰写一份报告,该报告将建议进行修复工作或说明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如果需要修复,报告会具体说明需要修复的内容,并且所有相关方,例如井的所有者或操作者,都会收到一份详细说明必要工作的命令副本。投诉人以及负责该井的人员将通过邮件收到此命令的副本。

监督员或区副手收到书面投诉后,如果投诉指控存在违反本章规定的情况,具体阐明所投诉的情况,并由投诉人签署,则监督员应对该井或多口井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和命令,说明修复所投诉损害所需的工作,或说明无需进行任何工作。
命令副本应送达投诉人,如果投诉人不止一人,则送达每位投诉人;并且,如果监督员命令修复损害,命令副本应送达负责进行工作的该井或多口井的每位所有者、操作者或代理人。
该命令应包含一份说明,说明需要补救或修复的情况,以及监督员要求修复该情况所需工作的说明。送达应通过将副本邮寄至所提供的邮政地址给此类人员进行。

Section § 3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经营或在井场工作,并拒绝检查或阻碍检查工作,您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此外,未能提供所需报告、提供虚假报告或不遵守本章规定的规则,都可能导致您被控轻罪。这可能导致100至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375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有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每次违规行为可能被处以最高 $5,000 的罚款。但是,如果问题是由运营者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或蓄意破坏造成的,则不视为违规。

在施加罚款之前,必须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主管将根据违规造成的损害、违规发生的频率以及同一人之前的任何违规行为等因素来决定罚款金额。这项罚款是在任何其他法律处罚之外额外施加的。

如果有人想对罚款提出异议,他们可以根据特定条款(3762-3771)进行审查。一旦罚款最终确定,主管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支付。收取的罚款将存入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54.5(a) 任何违反本章或执行本章的任何法规的人,每次违规行为将面临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天灾以及超出运营者合理控制范围的蓄意破坏行为,不应被视为违规。民事罚款应由主管在确定被指控人已实施违规行为后,在通知该人并给予其听证机会后,通过命令予以施加。根据本节施加的民事罚款应是法律规定的针对该违规行为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附加罚款。在根据本节确定民事责任金额时,主管除考虑其他相关情况外,还应考虑 (1) 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2) 违规行为的持续性,以及 (3) 同一违规者之前的违规次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54.5(b) 主管施加民事罚款的命令应根据第 3762 至 3771 条(含)进行审查。当主管的命令已最终确定或在用尽适用的审查程序后得到维持时,主管可以向适当的初审法院申请命令,指示支付民事罚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754.5(c) 根据本节收取的任何款项应存入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

Section § 3755

Explanation

如果一口井被置之不理,监督员或其副手可以命令废弃它,即使它没有立即造成损害。如果钻井停止且设备被移除六个月,就推定该井已被废弃,除非申请延期。如果有充分理由,监督员可以延长这个期限。

监督员或其副手可以命令废弃任何已被废弃的井,无论该井是否正在造成或可能造成任何损害。暂停钻井作业并移除钻井机械,在六个月期满后,是初步证据表明其已被废弃,除非在此之前提交了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额外六个月。监督员可随时基于充分理由延长此期限。

Section § 3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对地热资源感兴趣的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在获得监管人批准后,签订协议以联合开发或运营地热区域。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源浪费。这些协议可以规定钻探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旦获得批准,这些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可以依法强制执行。重要的是,这些协议不会被视为非法的垄断行为或贸易限制。

Section § 3757

Explanation
如果一口地热井的钻探位置,距离其所在土地的边缘不足100英尺,或者距离在钻井开始前已有的公共道路或高速公路不足100英尺,那么它就被视为公共滋扰。

Section § 3757.1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块面积为一英亩或以上的土地,并且大部分地表无法用于钻探地热井,那么将适用特殊规定。主管人员可以允许在他们认为最合适的位置进行钻井,但有以下限制:您不能在距离土地边界或公共道路25英尺以内的地方钻井。主管人员还可能要求对钻井进行详细的定向测量,该测量报告必须在钻井完成后15天内提交。

Section § 37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在低温地热能用于家庭或非商业目的时,免除某些低温地热井遵守特定法规。此外,主管可以批准这些井的钻探位置,只要它们不位于土地边界15英尺以内,或不靠近在钻探开始前已有的道路。

为开发低温地热资源之目的,若该资源用于家庭或非商业用途,主管可批准豁免任何低温地热井遵守第3721、3722、3723、3723.5、3725.5和3745条的规定。主管亦可批准在任何其认为适宜的位置钻探低温地热井,但不得在距离井所在土地地块外部边界15英尺以内,或距离在钻探开始前已划定的公共道路、街道或公路15英尺以内钻探或允许生产任何井。

Section § 37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多块土地,即使所有权归属不同的人,被合并并共同用于地热资源开采时,它们被视为一个单一单元。“外部边界线”指的是租赁或单元所包含的整个合并区域的边界。这些地块内的任何道路或小巷都不会中断土地的连续性。

当若干相邻地块,无论所有权归属一人或多人,作为单一地热资源租赁或作业单元进行运营时,“外部边界线”一词指该租赁或单元所包含土地的外部边界线。在确定任何此类地块的相邻性时,位于该租赁或单元内的任何街道、道路或小巷,不应被视为中断该相邻性。

Section § 3759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明确指出,即使一条巷道穿过一个街区或一个小区,根据本章规定,它也不被视为公共街道或道路。

为本章之目的,穿过或位于任何街区或其他细分单元内的巷道不属于公共街道或道路。

Section § 3760

Explanation
如果你钻井或开采地热资源违反了本章的规定,那么你继续这样做的每一天,都会被视为一个单独的问题,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妨害”。

Section § 3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地热资源井位置的规则不适用于在该法律颁布时已经生产地热资源的井。

有关地热资源井位置的规定不适用于在本法案生效之日正在生产地热资源的任何井。

Section § 3762

Explanation

如果油井作业者收到主管或区副主管的命令,他们有10天时间向局长提出上诉。如果错过这个期限,他们就失去了质疑该命令的权利。

提交上诉通常会暂停命令的执行,但紧急情况除外。对于紧急命令,作业者必须立即处理紧急情况,或者允许主管部门代为处理。

如果紧急命令在上诉后被撤销或修改,作业者可以获得因不再需要的工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退款。退款金额将在所有上诉结束后由局长举行听证会确定,作业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费用。如果作业者对费用决定有异议,也可以提出上诉。

如果作业者认为,在等待上诉结果期间执行紧急工作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他们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临时禁令,阻止命令的执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2(a) 收到主管或区副主管根据本章发出的命令的油井作业者,可以就该命令向局长提交上诉通知。上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出该命令的主管或区副主管。作业者应在命令送达后10天内提交上诉。作业者未能在10天期限内就该命令提交上诉,应视为作业者放弃其质疑该命令的权利。如果命令通过邮件送达,答复时间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的规定确定。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2(b)(1) 提交书面上诉通知应暂停该命令的执行,但根据第3744条作为紧急命令发出的补救工作命令除外。如果该命令是紧急命令,作业者应立即执行命令要求的所有工作以缓解紧急情况,或应允许主管指定的代理人执行该工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2(b)(2) 如果紧急命令在上诉中被撤销或修改,主管应退还作业者因撤销或修改后的命令不再要求的工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或者如果该工作被排除在修改后的命令之外或命令被撤销,主管不应就主管或其代理人执行的工作收取费用。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2(b)(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2(b)(3)(A) 主管根据第 (2) 款应退还的费用,应在所有上诉程序结束后,由局长举行听证会确定。作业者应承担证明应退还费用金额的举证责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2(b)(3)(A)(B) 局长就根据第 (2) 款应退还的费用金额所作的决定,作业者可以根据第3354条 (a) 款的规定提出上诉。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2(b)(4) 如果作业者认为,在等待上诉结果期间执行缓解紧急情况所需的工作将对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作业者可以向适当的高级法院申请命令,在上诉结果出来之前限制该命令的执行。

Section § 376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关于封堵和废弃废弃油井的决定,或停止已开始的注水项目的决定提出上诉,您将获得一种特定类型的听证会。这种听证会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某些程序。对于其他类型的上诉,则适用不同的听证规则。如果出现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他们将通过单独的程序迅速处理,但所有其他事项将在预定的听证会上处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3(a) 应仅在对以下情况的命令提出上诉时,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3(a)(1) 根据第3755条的认定发布,认定作业者的油井已被废弃,应予以封堵和废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3(a)(2) 撤销已开始的注水项目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3(b) 根据第3743条发布的命令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1503条关于提交指控书的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3(c) 对于未在(a)款中描述的命令的上诉,听证会应由主管根据第3764条和第3765条举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3(d) 对于(a)款中描述的且同时是补救工作的紧急命令的上诉,听证会应由主管根据第3764条和第3765条举行,仅限于审议补救工作的紧急命令。命令施加的所有其他罚款和要求,应在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举行的听证会上审议。

Section § 376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当命令被上诉或作为紧急命令发布给负责的作业者(例如石油或天然气生产作业者)时,由局长主持的听证会程序。

对于非紧急命令,局长必须在30天内通知作业者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听证会应在该通知发出后30天内举行,并可因正当理由延长最多60天。对于紧急命令,时间框架更短:通知必须在10天内发出,听证会在20天内举行,并可延长最多30天。

听证会通常在大多数相关油井所在的区域内举行,除非另有要求。作业者有权提交书面答复并出示证据。他们可以请求证人作证,但如果证人无法被强制作证,则必须证明证词的重要性。最后,如果存在复杂问题,或者作业者和主管双方同意,听证会可以转换为正式听证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4(a) 局长主持的听证会应遵守以下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4(a)(1) 当命令并非作为紧急命令发布时,自上诉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局长应向作业者提供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听证会应在局长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举行。该通知应告知作业者,局长可应作业者或主管的申请,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听证会日期延长最多60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4(a)(2) 当命令已作为紧急命令发布时,自上诉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局长应向作业者提供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听证会应在局长发出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举行。该通知应告知作业者,局长可应作业者或主管的申请,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听证会日期延长最多30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4(b) 局长应在作为命令标的的大多数油井所在的区域内举行听证会,或经作业者申请,听证会可在该区域外举行。听证会应由速记员记录,此外,任何一方均可进行电子录音。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4(c) 听证通知应告知作业者,其有权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0日提交对指控的书面答复。该通知还应告知作业者,其有权在听证会上提交口头和书面证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4(d) 经作业者核实并及时提交的申请,局长可命令证人在听证会上作证。该申请应在上诉提交后五日内送达局长和另一方,并应列明所请求作证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在已知范围内);证明该证词的重要性;以及证明在没有局长命令的情况下,该证人无法被强制作证。主管可在申请送达后五日内提交对该申请的反对意见。局长应在收到申请及任何反对意见后10日内,驳回或批准该申请。批准申请后,局长应根据第3357条发出传票,强制证人在听证会上作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4(e)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局长可将根据本节进行的听证会转换为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正式听证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4(e)(1) 作业者向局长证明,被上诉的命令很可能导致已建立的石油或天然气生产或注入作业终止。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4(e)(2) 局长认为听证会将涉及复杂的证据或程序问题,这将导致超过最低限度的延误或负担。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4(e)(3) 作业者和主管同意并约定将听证会转换为正式听证会。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4(f) 根据本节将听证会转换为正式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四点五章第15条(自第11470.10条起)进行。

Section § 37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局长审查命令后上诉的后续流程。听证会结束后,局长有30天时间作出书面决定。该决定可能确认、修改或推翻最初的命令,并以所提交证据的整体分量为依据。

如果双方同意,这个30天期限可以延长。一旦决定提交并送达给运营方,它就成为最终决定,并取代主管的原始命令。如果该决定要求运营方采取进一步行动,局长将继续监督该过程,直到所需工作完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5(a) 在局长主持的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局长应作出书面决定,确认、撤销或修改被上诉的命令。局长的书面决定应以证据优势为基础,并应阐明局长的事实认定、法律结论以及作出该结果的理由。如果运营方同意,局长可以延长作出书面决定的30天期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5(b) 局长应在决定完成后立即将书面决定提交给主管并送达给运营方,届时该决定应被视为最终决定。局长的决定应取代被上诉的主管命令。如果局长确认或修改该命令,局长应保留管辖权,直至运营方完成该命令要求执行的工作。

Section § 3766

Explanation

如果经营者对局长在听证会后做出的决定有异议,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挑战。他们必须在收到决定书后的30天内,向发出命令的县法院提交申请。

具体的程序取决于听证会的类型。如果是根据第五章的规定进行的,他们需要按照《政府法典》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寻求司法审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6(a) 在局长根据第3764条和第3765条或第3762条(b)款举行听证会后,经营者可以通过向发出该命令的部门地区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交行政强制执行令状申请书,对局长的决定提起司法审查。经营者应在收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交该申请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66(b)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举行的听证会后,经营者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3条对该决定提起司法审查。

Section § 3767

Explanation

如果经营者希望法院审查主管在听证会后做出的决定,法院将审查原始听证会期间发生的情况。他们不会考虑新的信息。法院将检查主管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听证会是否公正,以及是否存在任何重大错误。如果程序未正确遵循,如果决定与已发现的事实不符,或者如果证据不能有力支持调查结果,则该错误被视为重大错误。

当经营者寻求对主管决定的司法审查时,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听证会后的决定,法院应根据主管或行政法法官面前的记录审理该案件。法院不得引入新的或额外的证据。法院的审查应包括主管是否无管辖权或超越管辖权行事、是否存在公正听证,以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性的自由裁量权滥用。如果行政程序未按法律要求的方式进行、决定未得到调查结果的支持,或者调查结果未得到整体记录中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则构成自由裁量权滥用。

Section § 37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营者未及时对某项决定提出上诉或申请复审,或者法院维持了对其不利的决定,那么该决定允许监督者施加的任何费用,例如罚款和利息,都将成为一项州税留置权。这项留置权适用于经营者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

Section § 37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通过进行调查来执行与油井相关的法规。如果怀疑油井管理不当,监督员可以监誓并向法官申请传票,以获取证人、文件和其他证据。传票可以要求证人出席调查,如果他们居住在同一县内或距离调查地点100英里以内。

该法律还允许对任何地方的证人进行取证,遵循加州民事案件中使用的类似程序。这确保了监督员能够收集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解决油井运营中的任何问题。

在监督员为执行或实施本章规定而提起的任何程序中,或为进行调查以查明被投诉的任何油井或气井的状况,或监督员认为可能合理推定为位置不当、钻探不当、操作不当、维护不当或管理不当的油井或气井的状况而进行的调查中,监督员有权监誓,并可向程序或调查正在进行的县的高等法院法官申请传唤证人的传票。经监督员申请,高等法院法官应签发传票,指令证人出席程序或调查,并且该证人应在被指令时出示其保管或控制下的所有记录、勘测、文件、账簿或账目;但任何人均无需出席该程序,除非该人居住在同一县内或距离出庭地点100英里以内。
在此类情况下,监督员可以依照本州高等法院民事诉讼中类似取证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部分第四编(自第2016.010条起)的规定,安排对居住在本州内外证人进行取证,并可在向程序或调查正在进行的县的高等法院法官申请后,获得传票,强制证人出庭并在法官在本节规定范围内指定的地点出示记录、勘测、文件、账簿或账目。

Section § 3770

Explanation
在涉及石油、天然气和地热问题的诉讼中出庭的证人,可以获得费用和里程费。这些费用按照民事案件中使用的标准费率确定,并从一个名为“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的专项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377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遵守主管或总监的命令或传票,或者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拒绝作证、出席听证会或提供所需文件,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他们每天不遵守规定,都算作一项新的罪行。

诉讼程序所在地区的地方检察官必须持续起诉该人,直到他们遵守规定,无论是出庭、作证还是提供所需文件。

如果任何人未能或疏忽遵守监督员或主管的任何命令,或任何传票,或任何证人拒绝就其可能被合法讯问的任何事项作证,或在收到不少于10天的书面通知后,拒绝或疏忽在指定日期出庭并出席任何诉讼程序或听证会,或该人未能、拒绝或疏忽在当日按照命令或传票的要求出示账簿、文件或文献,则该未能、拒绝或疏忽构成轻罪。每天的进一步未能、拒绝或疏忽均构成一项单独且不同的罪行。
诉讼程序、听证会或调查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应持续起诉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直至该人出庭或出席,或出示账簿、文件或文献,或遵守监督员或主管的传票或命令。

Section § 3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能按时支付规定的费用或罚款,未支付的金额将自动转变为州税留置权,即对该人财产的合法债权。此留置权可根据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强制执行。“到期应付”一词指的是申报表的提交日期,或官方裁定最终确定的日期,以适用者为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72(a) 任何人未能按时支付本章规定的任何费用或罚款,则该款项,包括罚款和利息,以及任何额外费用,应立即成为一项完善且可强制执行的州税留置权。此类留置权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的约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72(b) 仅就本条而言,“到期应付”是指申报表要求提交的日期(不考虑任何延期,且未支付到期金额),或本章项下作出的裁定或评估成为最终裁定的日期,以适用者为准。

Section § 377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审计长或其代表可以签发执行令,以征收所欠费用、利息和罚款。该执行令可以像一种称为“执行令状”的法院命令一样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它允许警长扣押和出售财产以偿还债务。

审计长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可签发执行令,用于征收任何费用、利息和罚款,以及用于执行任何此类留置权。该执行令应指示警长执行,并应具有与执行令相同的效力。可且应根据该执行令进行征收和出售,其方式和效力应与根据执行令进行的征收和出售相同。

Section § 3772.4

Explanation

当治安官完成根据令状提供的服务时,他们将获得与类似执行任务相同的费用和开支。然而,这些款项需要审计长的批准,特别是报纸刊登费用。负责这些费用的人必须支付,并且可以通过令状或其他方式收取这些费用。

治安官在完成其根据令状提供的服务后,应收取与根据执行令提供的类似服务依照法律规定相同的费用、佣金和开支,审计长有权向其支付;但报纸刊登费用应由审计长而非法院批准;这些费用、佣金和开支应由负责支付这些费用的人承担,并可根据令状或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该人或这些人收取这些费用。

Section § 3772.6

Explanation
如果因为提取地热能而产生的未支付费用、罚款或利息,导致不动产上存在留置权,并且这个留置权涉及多宗地块,那么主计长可以解除其中某一宗地块的留置权。这需要该地块的业主支付其应承担的相应份额。

Section § 37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审计长在费用逾期后的90天内,采取法律行动追收任何未支付的费用,连同任何罚款或费用。此行动必须在与这些费用相关的财产所在县提起。

Section § 37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总检察长必须启动并持续进行任何法律行动,直到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Section § 3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拖欠加利福尼亚州的费用,主计长出具的、显示未付费用的认证记录可以作为初步证据。它表明该人欠款,费用未付,并且所有与这些费用相关的法律程序都已遵守。此外,《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如何处理法院案件(例如送达法院文件和进行审判)的常规规则也适用于这些情况。

Section § 3776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与本法律相关的罚款或法院判决,这笔钱必须支付给加州的州司库。这笔钱随后将被存入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帮助管理石油、天然气和地热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