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各种工具和设备,例如淘金溜槽、冲槽、软管、管道、铁路轨道、矿车、铁匠铺和磨矿机,如果用于开采或开发矿山,则被视为永久附着于该矿山。

淘金溜槽、冲槽、软管、管道、铁路轨道、矿车、铁匠铺、磨矿机以及所有其他用于开采或开发矿山的机械或工具,均被视为附属于该矿山。

Section § 398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加州进行水力采矿,只要它不会对附近的通航河流或周边土地造成重大损害。

Section § 3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水力采矿”定义为一种采矿方式,即水在压力下通过喷嘴喷射,以分解天然地层。

Section § 39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注册的采矿公司在其他州设立办事处,以管理和分发其公司股份。法律规定,这些办事处进行的任何股份转让或发行行为,在法律上与在公司加州主要办事处进行的具有同等效力。这些办事处必须遵守公司的章程,并受公司董事的监督。

在本州组建的旨在采矿或在本州境内或境外从事采矿业务的任何公司,可以在其他州设立和维持代理机构,用于转让和发行其股份。公司股份在其任何转让代理机构依照其章程进行的转让或发行,对所有目的而言,均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犹如在本州境内的公司主要办事处的账簿上进行。这些转让代理机构应受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的管辖。

Section § 398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成立的采矿公司的股东,您有权随时视察和检查公司的矿山,必要时可带专家陪同。

为此,您需要向公司总裁提出申请,总裁会指示秘书向矿山主管发出正式指令。该指令会要求主管向您展示您想看的矿山部分。主管必须提供所有必要设施,让您能全面检查矿山,并亲自陪同您,或确保有熟悉矿山的人陪同。

如果主管不遵守指令,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1,000美元加上差旅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董事必须立即解雇不合作的职员,该职员之后不能被公司重新聘用。

任何依据本州法律设立的旨在采矿的公司股东,可随时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在其专家陪同下,视察并检查公司拥有的矿山及其所有部分。
当股东向公司总裁提出申请时,总裁应立即指示公司秘书签发并交付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指令给矿山主管,命令其展示并出示股东在指令中指明希望视察和检查的矿山部分。矿山主管收到指令后,应向股东提供一切便利,以便对矿山及其内部作业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应亲自陪同股东,或指派熟悉矿山的人员陪同股东视察并穿行矿山及其所有部分。
如果矿山主管未能遵守指令,股东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向公司追讨一千美元 ($1,000) 以及往返矿山的差旅费,作为约定损害赔偿金,连同诉讼费用。如发生拒绝情况,公司董事应立即免除该拒绝执行指令的职员职务,此后,该职员不得由公司直接或间接聘用,且不得获得任何薪资。

Section § 398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签订任何影响矿区所有权的勘探资助合同或探矿协议,这些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地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才能生效。此外,这些合同还需要由公证人或其他授权人员正式公证。一旦经过备案和公证,如果矿业权属发生争议,这些合同在法庭上将作为有力的初步证据。

所有在1939年9月19日之后订立的、且可能以任何方式影响采矿权属或本州采矿法下其他矿区权属的勘探资助合同和探矿协议,除非该文书已首先在文书订立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否则均属无效且不具效力。该文书应经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办理公证的人员正式公证。根据本条规定正式公证和备案的勘探资助合同和探矿协议,在本州所有法院审理的、涉及采矿权属和本州采矿法下其他矿区权属争议的所有案件中,应作为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