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两个人或更多人拥有或购买采矿权,并积极开采以提取矿物时,就形成了采矿合伙企业。尽管采矿合伙企业有其特定的规则,但它们通常遵循加州其他合伙企业法律中规定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同规则。

采矿合伙企业存在于以下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开采矿产而拥有或取得采矿权,并实际从事该采矿权的开采工作。在不与本章规定相抵触的范围内,采矿合伙企业应以与其他普通合伙企业相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即根据《公司法》第16111条,通过《统一合伙法》(《公司法》第二编第1章(第15001条起))或《1994年统一合伙法》(《公司法》第二编第5章(第16100条起))进行管理。

Section § 3941

Explanation
你不需要一份正式协议来成立采矿合伙企业。如果你拥有一份矿山的股份,并经营它来开采矿物,那么你实际上就已经处于合伙关系中了。

Section § 39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采矿合伙企业成员之间如何分配利润和损失。每个成员根据其在采矿合伙企业中拥有的份额占合伙人总所有权的比例,获得相应的利润或损失份额。

采矿合伙企业的成员按照其在矿山中拥有的权益或份额占合伙企业全部资本或全部股份数量的比例,分享其利润和损失。

Section § 394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采矿合伙企业的一员,您拥有一项权利,称为留置权,可以要求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偿还合伙企业所欠的任何债务,或者如果您为合伙企业投入了资金。即使合伙人之间有相反的协议,这项权利也依然存在。

采矿合伙企业的每个成员对合伙财产享有留置权,以偿还其债权人的债务,以及其为合伙企业使用而垫付的款项。尽管合伙人之间存在不得享有此留置权的协议,此留置权依然存在。

Section § 39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合伙企业用于采矿的土地,无论这块土地是否用合伙企业的资金购买,都被视为该合伙企业的财产。

Section § 394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个采矿合伙企业的成员,你可以将你在矿山和业务中的份额出售给他人。这不会终止合伙关系,新的所有者将从购买之日起成为合伙人。

Section § 394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购买了采矿合伙企业的权益,那么他或她将承担合伙人享有的任何债务或留置权,除非该购买者是诚实购买,支付了公平价值,并且不知道这些债务或留置权。

Section § 3947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一家合伙企业积极开采矿山时购买了其中一个合伙人在该采矿业务中的份额,那么你将对源于合伙人之间关系或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任何债务或留置权负责。

Section § 3948

Explanation
在采矿合伙企业中,任何单个成员或经理都不能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除非他们已获得合伙企业所有成员的明确许可。

Section § 3949

Explanation
如果采矿合伙企业中拥有股份或权益的半数以上成员达成一致,该决定将影响企业的运营方式。

Section § 39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开采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