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
Section § 37020
本节阐明了两件事:首先,它指出本分部并未赋予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力,以通过征用权征收私有财产。征用权是指政府为公共用途征收私人土地,但本法律并未扩大这项权力。其次,它确保本分部不会削减那些已在某财产上拥有地役权的人的现有权利,即使该财产正在被捐赠。地役权是指为特定目的使用他人土地的合法权利。
Section § 37021
本节概述了如果最初为保护目的而接受的财产被受赠人(即接收财产的实体)转让或不当使用时会发生什么。
如果财产被出售,它仍必须用于保护目的,且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购买价值相等或更高的新土地。如果非营利组织更适合管理该财产,经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将其转让给该组织。
如果财产被用于该计划未授权的方式,负责的地方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必须停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并恢复预期的保护效益。如果他们在合理时间内未能做到,财产所有者必须向州支付其公平市场价值。
此外,委员会将监督财产的使用情况,以确保其符合保护目标。
Section § 37022
只有当因税收抵免而损失的收入由非加州普通基金的资金弥补时,才能授予税收抵免。这可以通过使用州债券资金、某些州资金、法院和解金、捐款、地方政府资金或联邦资金来实现。此外,在2014-15财政年度之后,授予这些税收抵免需要进一步的授权。
Section § 37023
Section § 37024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或市县反对接受某项财产。如果他们反对,可以请求财政总监拒绝接受。反对意见可以基于他们的保护和发展政策、总体规划、基础设施的有效利用以及财产税收入的潜在损失等因素。财政总监在评估这些反对意见后有权不批准接受,并且必须向相关市或县提供书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