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02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两件事:首先,它指出本分部并未赋予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力,以通过征用权征收私有财产。征用权是指政府为公共用途征收私人土地,但本法律并未扩大这项权力。其次,它确保本分部不会削减那些已在某财产上拥有地役权的人的现有权利,即使该财产正在被捐赠。地役权是指为特定目的使用他人土地的合法权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0(a)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或增加任何州或地方公共机构使用征用权征收私有财产的权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0(b)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削减地役权持有人在任何拟捐赠财产中持有的现有土地或水权。

Section § 370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果最初为保护目的而接受的财产被受赠人(即接收财产的实体)转让或不当使用时会发生什么。

如果财产被出售,它仍必须用于保护目的,且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购买价值相等或更高的新土地。如果非营利组织更适合管理该财产,经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将其转让给该组织。

如果财产被用于该计划未授权的方式,负责的地方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必须停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并恢复预期的保护效益。如果他们在合理时间内未能做到,财产所有者必须向州支付其公平市场价值。

此外,委员会将监督财产的使用情况,以确保其符合保护目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1(a) 如果根据本分部批准接受的任何财产随后由受赠人转让,该财产的使用应通过契约限制为根据该计划捐赠该财产所设定的保护目的。如果委员会确定,由于接受该财产的受赠人无法控制的重大情况变化,捐赠该财产所设定的保护目的无法再实现,销售所得款项应由接受该财产的受赠人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价值相等或更高、公共资源价值相当的土地,具体由委员会确定。所购土地应符合第37015节的规定。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将捐赠财产转让给有资格根据本分部意图管理该财产的非营利组织,但须符合本节的条款。任何根据本小节寻求出售土地的地方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应首先获得委员会的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1(b) 除小节(a)规定的情况外,根据本分部批准接受的财产应仅用于符合第37015节的目的。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1(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1(c)(1) 如果根据本计划将财产捐赠给地方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后,该财产被未经授权使用,该地方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应寻求终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并恢复捐赠该财产所设定的保护效益。如果委员会确定未经授权的使用未被终止且保护效益未在合理时间内完全恢复,该财产的完全所有权人应向州支付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1(c)(1)(A) 委员会接受时根据评估确定的财产公平市场价值。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1(c)(1)(B) 在未经授权使用该财产时,根据评估并基于该未经授权使用确定的财产公平市场价值。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1(c)(2) 作为受赠人的部门或委员会可以寻求禁令救济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该财产,或者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管理权,以确保其按最初授权的方式使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1(d) 委员会应制定一个流程,以监督地方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根据本分部获得的任何土地的使用情况,以确保这些使用符合接受该财产的目的。

Section § 37022

Explanation

只有当因税收抵免而损失的收入由非加州普通基金的资金弥补时,才能授予税收抵免。这可以通过使用州债券资金、某些州资金、法院和解金、捐款、地方政府资金或联邦资金来实现。此外,在2014-15财政年度之后,授予这些税收抵免需要进一步的授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2(a) 根据本分部,仅当因授予税收抵免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收入金额通过将非来自普通基金的款项转入普通基金而获得偿付时,方可授予税收抵免。在2014-15财政年度之后,未经进一步的法定授权,不得授予税收抵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2(b) 就本条而言,“非来自普通基金的款项”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2(b)(1) 第37032条所述的州债券资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2(b)(2) 可用于本分部目的的州资金,但第37014条中规定的资金除外。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2(b)(3) 法院和解金。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2(b)(4) 私人或公共捐款。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2(b)(5) 任何类型的地方政府资金。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22(b)(6) 可用于本分部目的的联邦资金。

Section § 37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财产被赠予某人(受赠人)并附带公众进入权,那么只要这符合该财产的预期用途,受赠人就必须允许公众参观该财产。受赠人必须首先制定一项计划,以确保这种公众进入不会对附近的农场或伐木作业产生负面影响。法律不要求仅仅因为私人土地拥有保护地役权就允许公众进入,除非该地役权明确规定允许公众进入。

Section § 37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或市县反对接受某项财产。如果他们反对,可以请求财政总监拒绝接受。反对意见可以基于他们的保护和发展政策、总体规划、基础设施的有效利用以及财产税收入的潜在损失等因素。财政总监在评估这些反对意见后有权不批准接受,并且必须向相关市或县提供书面解释。

如果财产所在地的市、县或市县反对接受该财产,则该市、县或市县(酌情)可请求财政总监不批准接受该财产。这些反对意见可能涉及该市、县或市县的保护和发展政策及其总体规划、基础设施的有效利用和交付,以及财产税收入的潜在损失。财政总监在审查了该市、县或市县的反对意见后,可不批准接受。财政总监应当为其决定向受影响的市、县或市县提供书面解释。

Section § 370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此计划接受财产,他们必须负责维护任何必要的退让区或缓冲带。这些区域有助于防止干扰附近常见的农业或林业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