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想捐赠财产,他们需要将申请提交给将要接受捐赠的组织或个人。

Section § 370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财产捐赠申请中必须包含的基本要素。首先,申请需要明确捐赠人(给予者)和受赠人(接受者)的身份。其次,应描述财产,说明其为何符合该计划的接受条件。第三,需要进行财产评估以确定其公平市场价值。第四,捐赠人必须证明他们未因捐赠而获得任何其他有价值的利益,并且该捐赠并非为满足公共机构施加的任何监管要求(例如环境缓解措施)而进行。最后,捐赠人必须披露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已知或可疑的环境问题。

Section § 37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机构(此处指“受赠方”)在特定计划下管理财产捐赠时应遵循的步骤和考量。受赠方需要评估申请并制定计划,以优先收购哪些财产。他们可以在计划规则范围内决定自己的优先标准。

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帮助评估捐赠。该部门可以接受资金捐赠,用于支付评估和环境评估等费用。在收购土地权益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向地方官员和利益相关者发出适当通知。

对于财产捐赠的最终批准,受赠方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评估,告知董事会该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12(a) 各受赠方应评估提交给其的申请,并为董事会制定一份计划,阐明受赠方根据该计划收购符合条件的财产的优先事项。在符合该计划设定的标准的前提下,各受赠方可使用其自身的优先清单和程序来确定哪些财产或哪类财产应获得优先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12(b) 各受赠方或董事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必要的进一步信息,以使受赠方或董事会能够评估拟议的捐赠。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12(c) 部门可接受任何纳税人的资金捐助,以支付或报销与任何特定财产或一组财产的捐赠相关的评估、托管、产权及其他交易费用,包括部门要求的任何环境评估,以及制定任何必要的财产或一组财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12(d) 在根据本分部收购地役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之前,如果受赠方是公共机构,则由受赠方在当地社区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受赠方是指定的非营利组织,则由董事会在当地社区举行公开听证会。受赠方或董事会应向受影响县的县监事会、毗邻土地所有者、受影响的水区、地方市政当局以及由受赠方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发出通知。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12(e) 在向董事会提交合格财产捐赠以供最终批准时,受赠方应向董事会提供拟接受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该价值应基于经总务部审查和批准的评估。

Section § 3701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某些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捐赠者的姓名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捐赠财产的详细情况和每笔捐赠批准的税收抵免金额。

委员会应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的形式和方式,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一份清单,其中包含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如适用,包括每个合伙人或股东的纳税人识别号)、捐赠财产的法律描述以及每笔捐赠批准的税收抵免总额。

Section § 37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通过这项特定的保护计划获得资产时,这不被视为《渔猎法典》某些规定下的转让。此外,栖息地保护基金等某些基金不能用于支付该计划提供的税收抵免。

受赠人根据本分部收到的资产,不应被视为根据《渔猎法典》第3分部第9章(自第2780条起)进行的转让。栖息地保护基金、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64.56条设立的环境改善和缓解计划基金、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以及野生动物恢复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资助根据本分部授权的税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