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12(a) 各受赠方应评估提交给其的申请,并为董事会制定一份计划,阐明受赠方根据该计划收购符合条件的财产的优先事项。在符合该计划设定的标准的前提下,各受赠方可使用其自身的优先清单和程序来确定哪些财产或哪类财产应获得优先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12(b) 各受赠方或董事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必要的进一步信息,以使受赠方或董事会能够评估拟议的捐赠。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12(c) 部门可接受任何纳税人的资金捐助,以支付或报销与任何特定财产或一组财产的捐赠相关的评估、托管、产权及其他交易费用,包括部门要求的任何环境评估,以及制定任何必要的财产或一组财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12(d) 在根据本分部收购地役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之前,如果受赠方是公共机构,则由受赠方在当地社区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受赠方是指定的非营利组织,则由董事会在当地社区举行公开听证会。受赠方或董事会应向受影响县的县监事会、毗邻土地所有者、受影响的水区、地方市政当局以及由受赠方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发出通知。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12(e) 在向董事会提交合格财产捐赠以供最终批准时,受赠方应向董事会提供拟接受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该价值应基于经总务部审查和批准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