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6(a) 在该计划下,经委员会批准后,捐赠者可向受赠者捐赠合格财产,并依照《税收和赋税法》第17053.30条和第23630条的规定,就该财产价值的一部分获得税收抵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6(b) 委员会应制定指导方针或规章以实施该计划,包括根据第4章(自第37010条起)提交申请的程序,以及根据该计划拟捐赠财产的评估程序。《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根据本条通过的指导方针或规章。
本条规定,个人或组织可以将特定类型的财产捐赠给经批准的受赠方,并就其部分价值获得税收抵免。负责该计划的委员会将制定申请和评估捐赠财产的规则。委员会在制定这些规则时,不受特定政府程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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