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部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a) “批准”或“接受批准”是指委员会根据本计划批准授予财产捐赠的税收抵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b) “委员会”是指根据《渔猎法》第二部第四章第2条(自第1320节起)设立的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c) “保育地役权”是指《民法典》第815.1节所定义的、永久捐赠的保育地役权。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d) “部门”是指自然资源局内依法设立并获授权持有土地所有权的任何实体,或自然资源局本身。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e)(1) “指定非营利组织”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501(c)(3)节规定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主要宗旨是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并由地方政府或部门指定,根据本分部接受财产捐赠,以替代地方政府或部门。为符合根据本分部接受财产捐赠的资格,非营利组织应具有土地保护经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e)(2) 如果根据第7章(自第37030节起)使用债券资金,指定非营利组织还应符合适用债券法案相关条款中为非营利组织规定的资格要求。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f) “受赠人”是指以下任何一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f)(1) 捐赠人已申请捐赠财产的部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f)(2) 已与部门联合提交申请,请求批准向该地方政府捐赠财产的地方政府。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f)(3) 已直接向委员会提交申请的地方政府。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f)(4) 指定非营利组织。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g) “捐赠人”是指根据本计划捐赠或提交捐赠财产申请的财产所有人。
(h)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h)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h)(1) “地方政府”是指任何市、县、市县,或第5902节或第26部(自第35100节起)所定义的任何区,或由一个或多个此类实体或此类实体和部门组成的联合权力机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h)(2) 如果根据第7章(自第37030节起)使用债券资金,“地方政府”还包括根据适用债券法案相关条款有资格获得债券资金的任何其他地方政府实体。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i) “计划”是指本分部授权的自然遗产保护税收抵免计划。
(j)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j) “财产”是指任何不动产及其中的任何永久权益,包括土地、保育地役权、包含水权的土地以及水权。
(k)CA 公共资源 Code § 37002(k) “秘书”是指自然资源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