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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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介绍了一项名为1990年加利福尼亚海洋资源管理法的法律。该法律旨在管理和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海洋资源。

Section § 3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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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强调了太平洋资源的重要性,并承认随着技术进步,有必要负责任地、明智地利用这些资源。它提到了里根总统宣布设立美国专属经济区和扩展领海的公告,这些举措扩大了美国的管辖权和责任。该法律强调,由于海洋资源的相互关联性,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之间需要合作以有效管理海洋资源。它还指出,由于对海洋资源(如食物、能源和废物处置)的竞争需求日益增加,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政策问题,并强调了为加州管理这些资源建立明确框架和职责的重要性。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1(a) 太平洋及其众多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对本州和全国人民具有经济、环境、美学、娱乐、军事和科学重要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1(b) 随着技术不断发展,人类将受益于海洋资源。我们保护、保存、协调、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的能力要求我们以知情和平衡的方式进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1(c) 1983年3月10日,里根总统通过公告为美国设立了专属经济区,宣布对200英里美国专属经济区(EEZ)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1(d) 1988年12月27日,里根总统通过公告将美国领海的向海界限从3海里扩展到12海里。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1(e)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和领海的扩展在州水域附近创建了联邦管辖区,并为美国所有沿海州提供了更充分地行使和主张其在美国管辖下保护、养护和开发海洋资源方面职责的机会。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1(f) 由于联邦和州水域中不同的管辖权和多重项目导致的海洋资源的勘探、科学研究、开发和生产,将增加对海洋资源和用途(例如食物、能源、矿产和废物处置)产生冲突需求的可能性。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1(g) 解决海洋资源利用、开发和养护方面的冲突利益将成为本州面临的主要政策问题之一。未来因竞争用户互动而出现的问题在今天已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
(h)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1(h) 州机构确实在保护和管理州水域内的资源和用途方面以及协调州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的利益方面拥有特定的监管或项目利益,但本州需要制定一个全州范围的海洋资源及其用途管理目标框架,并明确界定州海洋资源管理的功能职责。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1(i) 专属经济区、领海、州水域和陆地环境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系统,必须通过联邦、州和地方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努力进行管理。海洋的流动性、动态性以及其许多生物资源超越州和联邦边界的迁徙,将本州对海洋管理的利益扩展到目前根据联邦《水下土地法》(43 U.S.C. Sec. 1301 et seq.)由本州管理的三海里限制之外。

Section § 3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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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加州管理海洋资源的政策。它强调评估海洋保护和开发的长期效益,以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并妥善管理资源。加州旨在鼓励环境可持续且经济有利的海洋开发。该政策包括协调州和联邦层面的海洋资源管理,并强调通过研究更好地理解海洋过程。此外,该政策支持创新的海洋技术,并确保州和联邦的资源规划保持一致,甚至涉及与邻近州和地方政府的合作。

州议会进一步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2(a) 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采取以下行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2(a)(1) 评估海洋资源及其利用的保护和开发的长期价值和效益,目标是恢复或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并确保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妥善管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2(a)(2) 鼓励环境友好、可持续且经济有利的海洋资源开发。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2(a)(3) 在州水域和联邦水域内提供高效和协调的资源管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2(a)(4) 与联邦机构合作,维护本州在海洋资源健全管理方面的利益。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2(a)(5) 促进对海洋过程和资源的研究、学习和理解,以获取必要的科学信息,从而了解海洋生态系统和生命支持系统,以及海洋开发活动及其相关影响与本州海洋和沿海资源以及联邦管辖邻近区域之间的关系。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2(a)(6) 鼓励研究和开发创新、环境兼容的海洋技术,用于海洋资源的保护、勘探和利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6002(b) 加利福尼亚州进一步的政策是制定并维护一项海洋资源规划和管理计划,以促进和确保联邦资源和利用与州水域内的资源和利用以及与邻近州的资源和利用进行协调管理,以确保有效参与可能影响本州的海洋资源和利用的联邦规划和管理,并协调州机构对海洋资源的管理与地方政府对平均高潮线以上沿海区域利用和资源的管理。

Section § 3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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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本分部的条款不能在准备所需报告和计划期间,被用来延迟或阻碍任何当前或未来的项目。它还明确指出,本法律不凌驾于任何现有州机构的权力之上。此外,它规定,为此目的设立的特别工作组将在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其报告和计划后解散。